檀成龙
“超乎寻常的论断需要超乎寻常的证据”的适用范围
2021-9-1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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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乎寻常的论断需要超乎寻常的证据”的适用范围

  

秦四清老师发表了博客《什么是超乎寻常的证据?》,在那里,我发表了多条评论,现对其中的两条评论修改补充以后,发布如下:

这篇文章中讲到,魏格纳的大陆漂移学说,当时提供的证据只是一般证据。如果学界普遍接受,一般证据的力度有限,“超乎寻常的论断需要超乎寻常的证据”,为了保险起见,没有“超乎寻常的证据”,那论点“超乎寻常”的论文就不给发表,那大陆漂移学说就发表不了,它胎死腹中或者中途夭折的可能性就很大。

其它很多“超乎寻常”的学说,例如著名的日心说、狭义相对论、广义相对论,与大陆漂移说类似,至少在作品发表的时候,作者只能提供一般证据,提供不了“超乎寻常”的证据。为了保险起见,没有“超乎寻常的证据”, 论点“超乎寻常”的作品都不给发表,那日心说、狭义相对论、广义相对论、大陆漂移学说等等形形色色的学说,胎死腹中或者中途夭折的可能性就很大,那必然阻碍人类的科技进步。

所心,我认为,一定要把论文发表与学界承认区别开来,论文发表不代表学界承认,它只能说明作者不是信口开河、胡说八道论点有一定的道理,有可能成立,或者说,论点成立的可能性比较大。可能的原始创新、论点“超乎寻常”的论文发表时,要求的证据不能过高,“超乎寻常的证据”就是过高的证据要求,任何事情都要坚持事实求是,科学研究也不例外,要坚持“早发表,晚评价”,必须接受历史的检验,让时间老人做最后的裁决。如果发表作品有过高的证据要求,那日心说、狭义相对论、广义相对论、大陆漂移学说等等统统发表不了。如果作品发表不了,那评价就无从谈起。

综上分析,总的认识是“Extraordinary claims require extraordinary evidence (超乎寻常的论断需要超乎寻常的证据)”,这个仅仅适用于学界的最后承认,不适用于论文发表,不能作为论文发表的基本要求。论文发表和学界承认必须分成两步,坚持两步走,不能合二为一,论文发表是学界承认的基础和前提,而学界承认是论文发表追求的学术目标。


“超乎寻常的论断需要超乎寻常的证据”的适用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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