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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失火罪 精选

已有 5082 次阅读 2016-10-20 22:55 |个人分类:消防时评|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失火罪

小议失火罪

最近,成都法院宣布了房东的失火罪,一般人看上去觉得很正常,有错认罚,这是自然的结果。问题在于,这让作为消防工作者的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这里我来说说失火罪的前世今生,及其错误的舆论导向作用。

失火罪,是没有纵火动机的失火行为,因为无法判断谁的错误,于是让业主来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做法,其源头可以推广到商鞅时期的弃灰于道断其手。商鞅的法家做法,又可以追溯到商代的作法。近代有十几位学者,试图理清中国法律的源头,但都无法取得决定性的共识。也就是说,作为中国法律的源头,弃灰于道断其手背后的法律精神从未搞清。孔子说,这是为了从小事上体现法律的尊严,商鞅说,这是用不可能犯的错误来建立法律的威信。无论如何,为什么因为失火而重判,这是国外没有先例的人类学现象,谁也无法解释。

其实,在《周礼》中,有很多对失火的担心。商周时期,我国民众主要从事的是火耕经济,火耕经济的最大担心,是非时放火。全社会都在预期的时间点(寒食节的终了,大约相当于后世的清明节,但火历的时代,是没有农历清明节的)进行出火操作。提前放火的结果,会影响一年的生产活动,所以《周礼》中对于放火行为给以严重的惩罚。这可以看做是对集体行动的违反,是破坏火耕经济的犯罪行为,所以得到重判。

把天灾与人祸相关联的人,大家都知道是董仲舒;可是,另一位大儒,却是法家的牛人,荀子。荀子提倡火宪,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荀子高举的是管仲的经济思想,通过对放火行为的规范,来调节生产活动。所以,失火罪得到重判,是古代火耕经济的残余,是刀耕火种文化对中国司法体系的影响,是一种文化。

那么,当代社会的业主,因为管理不善而失火,并没有破坏集体的生产活动,为什么会得到重判?一场失控的火灾,第一,是灭火单位的责任。消防队是负责扑灭意外火灾的专业队伍;第二,是防火单位的责任。在我国,公安部门和消防队伍是防火检查的主要责任人。第三,是质量监督部门的责任,既然是电器产品失火,就有一个质量检查的问题。为什么国家质量监督局没有发挥应有的质量监督作用?所以,判某人失火,起码掩盖了三个主要责任人的过失,因此是抓小放大,是通过抓替罪羊来掩盖对公共安全投入不足的真相,所以这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作法,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美国之所以没有失火罪,第一,当事人没有赔偿能力,即使认罚,也无法让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补偿;第二,个人权利不容侵犯,所以把当事人判刑的成本极高,以至于当地政府不愿意花钱找替罪羊。第三,火灾的本性是经济问题,只要经济问题得到解决,判刑不判刑并不是法官关注的对象。民事法与刑事法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我国混而一谈,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判刑,起码要有动机,而失火罪是没有动机的(当事人没有专业的知识,不可能看出失火的潜力,这一假设是他们有罪的原因,也是无稽之谈),所以这是指鹿为马,栽赃陷害,欺负穷人,转移视线。

一场火灾的发生,一定是一系列故障或过失所造成的。我国把失火和成灾混为一谈,把失火与纵火混为一谈,可以降低法庭的成本,降低全社会对安全的投入,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但是,造成的结果是,所有的调查都是为了把当事人送入监狱,所有司法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陷害他人,安全制度无法得到深入的认识和改善,全社会都无法从中得到教训,这是失火罪流行的恶劣影响。过去,我国有一个著名的罪名是连坐,连坐连坐,就是不需要动机,不需要结果,只需要有一点关联,就可以把人诬陷到底。失火罪的流行,意味着连坐制度又开始复兴了,这是非常违背世界主流意识形态的做法,是一种文明的反动。作为消防工程师,我非常反感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法,当事人是有错,但更大的错误绝不是当事人造成的,而是另有原因。消防,要治标和治本并重,而失火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不会得到社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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