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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判标准与法律的实质意义

已有 2096 次阅读 2018-6-8 21:01 |个人分类:科研工作者的人文修养|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I.《高等教育心理学》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认为,人的道德判断水平分为以下三水平六阶段(第六阶段是最高阶段):


水平一:前习俗水平。个体着眼于人物行为的具体结果及其与自身的利害关系,认为道德的价值不是取决于人或准则,而是取决于外在的要求。

   (阶段一)惩罚服从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来自对外力的屈从或逃避惩罚。他们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由惩罚来决定的,认为只要受到惩罚,不管其理由是什么,那一定是错的。对成人或准则采取服从的态度,缺乏是非善恶的观念,判断好坏只注意行为的结果,而不注意行为的动机。

   (阶段二)相对功利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来自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获得奖赏。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开始能从不同角度将行为与需要联系起来,但具有较强的自我中心性,认为符合自己需要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判断行为的是非善恶时,主要根据它是否能满足自己需要的工具性价值,而不注意行为的客观结果。

 

水平二:习俗水平。个体着眼于社会的希望和要求,能够从社会成员的角度思考道德问题,已经开始意识到个体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准则,能够了解和认识社会规范,并遵守和执行社会规范。

   (阶段三)“好孩子”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以人际关系的和谐为导向,顺从传统的要求,符合大众的意见,谋求大家的赞赏。在进行道德评价时,总是考虑到社会和他人对“好孩子”的期望和要求,并尽量按“好孩子”的标准去行动。对于行为的是非善恶,开始从行为的动机入手来进行判断,认为有利于他人的就是好的,利己的就是不好的。

   (阶段四)遵循权威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以服从权威为导向。他们服从社会规范,遵守公共秩序,接受社会习俗,尊重法律权威,以法律观念判断是非,知法守法。认为只要行为违反了规则,并给他人带来伤害,不论何种动机,都是不好的。相反,凡是维护权威和社会准则的行为,就是好的和正确的。

 

水平三:后习俗水平。个体不只是自觉遵守某些行为规范,而是能以普遍的道德原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能从人类正义和个人尊严的角度判断行为的对错。此时,其道德判断的标准已超出外在的法律和权威,而源于自身内部的道德命令。

   (阶段五)社会契约取向阶段。个体开始认识到,法律或习俗的道德规范仅仅是一种社会契约,它是由大家商量决定的,也可以由大家商定而改变。认为只有公正无私的行为才是道德的,错误行为可以因其动机良好而减轻惩罚的程度,但并不会因为其动机良好而把错误行为也看作是正确的。

   (阶段六)普遍原则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以基于自己的良心所选择的普遍道德原则为导向。他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有自己独立的标准,而超越了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行为完全自律。在进行道德判断时,能超越以前的社会契约所规定的责任,而以正义、公平、平等、尊严等最一般的原则为标准进行考虑。当根据自己所确立的原则活动时,个体就会觉得心情愉快;相反,当行为背离了自己的道德标准时,就会产生内疚感和自我谴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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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贾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中警示:“最绝望的腐败并不是官僚的腐败,而是知识分子的腐败。因为官僚的腐败只能误一个党派、一个朝代,而知识分子的腐败会使现代教育沦落为一个更大的染缸,使我们的后代变色,败坏整个民族的文化、思想道德,这是一个社会和民族的彻底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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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美德的核心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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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法律的实际是“应该促成全邦人民都能忠于正与善德的永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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