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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辨析

已有 13125 次阅读 2012-10-6 06:56 |个人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分类:论文交流|关键词:学者| 互联网, 信息伦理

博主按:此文版权归《电子政务》期刊社所有,请勿转载。

引用地址:王芳,程远,董浩,王琪琪,梁永生,朱宏智. 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辨析. 电子政务, 2012 (7): 10-17.

 

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辨析[1]

王芳 程远 董浩 王琪琪 梁永生 朱宏智

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 300071

 

摘要:本文在对互联网信息伦理进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目前互联网环境中存在的信息伦理问题进行了全面辨析,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对国内外现有互联网立法和相关的信息伦理准则进行介绍和比较,针对我国情况提出了几点对策思路。

关键字:信息伦理 互联网 网络伦理 信息伦理准则

 

 

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虚拟场所。统计表明,到20106月,全世界的Internet用户已经接近2亿(1,966,514,816),网络覆盖率为28.7%,比2000年增长近444.8%Internet已成为继报刊、电视和广播外的第四媒体[i]。在带来巨大便利和机遇的同时,网络世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传统社会的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了一系列冲击传统社会秩序的伦理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辨析和识别,有助于人们形成“善”的网络价值观念,并根据“善”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的网络活动,从而净化互联网环境,建立理性、有序的互联网社会。

1.      互联网信息伦理的概念界定

互联网伦理属于信息伦理的范畴。虽然信息伦理概念的明确界定是在计算机出现以后,比如美国伦理学家Walter Maner率先提出并使用“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他认为最早关于计算机伦理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78Donn Parker所做的工作[ii],但是事实上人类的信息搜集、管理、传递与利用活动从古代就已经开始,与之相伴而生的伦理问题也一直存在,比如窃书是否算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应当公开,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反映了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可以说,信息伦理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伦理规范的演化与发展。吕耀怀认为信息伦理是涉及信息开发、传播、管理利用方面的伦理要求、准则、规约,形成新型伦理关系[iii]沙勇忠认为信息伦理就是信息活动中调整人与人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的社会手段维系[iv]

    互联网信息伦理是指人们在利用互联网进行工作和交流时所表现出的道德关系和行为规范。严耕等人认为,网络伦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具体问题,交叉问题和理论问题[v]。王芳在《体验网络》一书中也分析了种种涉及互联网伦理的现象和问题[vi]相当多的学者对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杨新明认为我国网络信息伦理危机的主要表现:践踏网络隐私权; 散布网络虚假信息; 网络情色信息的大量充斥;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游戏危害[vii]唐艺认为网络信息生态系统存在网络信息爆炸与短缺危机、污染、侵权与垄断危机、殖民主义、安全危机。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对现有的道德伦理体系和人们价值观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冲击[viii]。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学者对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我们课题组在此前发表的综述里进行了详细梳理[ix],此处不再赘述。

2.      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辨析

随着个人、企业、政策及其它社会组织在互联网上的各类活动迅速增加,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伦理问题也在不断增加。这些问题不但涉及到个人行为主体,也涉及到包括企业、政府在内的组织行为主体。由于有些问题是初次产生,人们对它们的认识正经历着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价值判断逐渐成型,相应的舆论约束逐渐得到多数人的认同,政府也逐渐找到合理的规制方式。这些伦理问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一类是尚未突破法律底线但却属于不道德的行为。法律条文对于前者一般有比较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后者的界定却常常比较模糊,甚至存在争议。具体地,目前互联网的伦理问题可以大致归纳为14类,但是新问题可能正在出现。

1)网络黑客

黑客利用某种技术手段非法进入其权限以外的计算机网络空间,窃取或篡改、伪造信息,进行数字破坏和网站攻击,以达到获取经济利益、进行政治或军事斗争等种种目的。黑客是最早出现也最常见的违反网络伦理甚至是违反犯罪的行为,是信息伦理研究的重要对象。

2)网络病毒

病毒是常见的网络违法行为,具有扩散面广、种类翻新迅速、传播速度快、破坏性强、消除难度大等特点,成为个人或组织信息安全的严重威胁。

3)侵犯知识产权

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人类早在1709年就立法保护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产品的易复制、易传播和网络的隐蔽性、开放性特征,加上网络环境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加大,监管和执法成本增加,致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难以遏制,包括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下载或复制著作人的软件、数据、文字、图像或音乐作品,并借助这些信息谋取私利。如何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是目前信息伦理与信息立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4)侵犯个人隐私

隐私信息指涉及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如个人的基本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个人习惯爱好、个人财产信用情况、家庭出身,以及个人的特殊经历等。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造谣诽谤的意见等。

概括来讲,互联网中侵犯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一些网络主体运用高科技手段非法获取、使用网络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在网络上宣传、揭露他人的隐私;(2)非法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收集获取他人的私密信息资料或截获、复制、篡改他人的电子信息。采取的手段包括黑客攻击、网络监控客户私密信息。(3)人肉搜索、传播八卦新闻,等等。

5)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公开资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x]。人肉搜索的常见方式包括根据提示信息进行推理判断;采用黑客手段破解他人的网络空间与电子邮箱,比如通过IP地址查到搜索对象的QQ空间和QQ号码并进行破解,然后获取其姓名、省份证、亲友等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如猫扑网上悬赏搜索,等等。

人肉搜索的动机往往是复杂的,有的人为了伸张正义,有的则是为了满足人天生的好奇心理,例如各种艳照门、明星八卦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动机的复杂性使得它无法满足康德义务论的道德哲学,相比之下则更多的是践行功利主义道德哲学。在南京天价烟事件中,网民们对贪腐官员进行人肉搜索并最终将之绳之以法。人肉搜索反映了网民对社会事件的质疑精神,这种质疑精神是现代公民社会所必须的。但缺乏理性的质疑可能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人肉搜索造成的最为显著的负面结果便是对个人隐私权的践踏。

6)网络谣言和诽谤

网络诽谤是指在网上发表关于他人情况的不真实言论,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对损害他人名誉,扰乱受害人的正常生活。

7)网络欺诈

网络欺诈是指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篡改数据资料等手段,骗取一些网民的信任,从而非法获取金钱、实物、信息乃至感情的网络犯罪行为[xi]。它的行为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商家。常见的现象有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钓鱼网站欺诈、虚假招聘、网络聊天欺诈等。

8)网络洗钱

洗钱,又称洗黑钱,指的是将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金钱,经过若干方法“洗净”为看似合法的资金。洗钱常与经济犯罪毒品交易、恐怖活动黑道等重大犯罪有关联,也常以跨国方式为之[xii]。网络洗钱是指借助网络银行、电子货币划拨、电子商务交易等方式进行非法资金周转,以洗净非法交易所得的行为。互联网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和隐蔽性使得网络洗钱活动成为当今经济犯罪的新手段。

9)网络色情

网络色情信息通常包括色情图片、色情影音、色情聊天室、色情游戏以及色情小说等,通过网站、链接、垃圾邮件等种种方式传播,常常与色情商品的交易密不可分,是商家借助互联网营销谋取非法利润的重要手段。网络色情信息的泛滥严重污染互联网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尤其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网络色情信息动摇了传统社会人们关于两性关系所建立起来的道德观念与美丑标准,对于社会伦理观念、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文化传承有着深远的负面影响。

10)网络出位炒作

网络出位炒作是指一些想要出名的普通人或娱乐明星在网络上发表出格的言论、照片、视频,从而引起舆论媒体和网民的关注,达到炒作自己、提高知名度的效果。常见的炒作方式有制造绯闻、另类表演、出格话语、不雅举动、基于商业目的打造炒作话题等,如“芙蓉”、“凤姐”,等等。网络出位炒作给人造成不用努力、“一脱成名”的假象,误导青少年,导致粗鄙、肤浅、甚至下流的生活理念和拜金主义蔓延,侵蚀着传统社会关于是非、真假、善恶、雅俗、美丑的价值判断。

11)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休闲娱乐的方式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随着游戏用户规模的扩大,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开始在游戏中加入一些更为刺激的色情、暴力内容,使许多人沉迷其中,特别是一些青少年,为此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荒废了大好的前程。更严重者,由于对网络游戏的过度迷恋和长期依赖导致个人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影响了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及社会交往,有些甚至危及生命。这些不良后果使人们重新审视网络游戏的正当性和所隐藏的伦理危机。

12)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是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常常需要成百上千个人共同完成,那些临时在网上征集来的发帖人被叫做“网络水军”。版主把主帖发出去后,这些受雇人员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通过对网络舆论的人为操纵和控制,获得最广大的“网民”的注意,进而营造出一个话题事件[xiii]。根据发帖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网络推手”和“网络打手”。“网络推手”是帮助受雇者宣扬推荐自己内部的产品,提高人气、吸引网民关注和参与;“网络打手”是指发布不利于受雇者竞争对手的信息,甚至损毁竞争对手的名誉,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为自己的壮大扫除障碍。网络水军不仅出现于商业领域,也常常出现在娱乐炒作甚至国际政治当中。网络水军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破坏商业信用体系中最为宝贵的“诚信”为代价谋一时之利,正引起越来越多的价值反思和伦理讨论。

13)网络语言粗俗、偏激

相对于现实世界,网络上言论发表更加自由宽松,尤其是在匿名环境中,发言者对自身言论的影响所承受的责任远远小于现实世界。一些网民出于释放压力或其它种种原因,语言粗俗、偏激,与现实世界中截然不同。这在一些评论性网站或论坛中随处可见。长此以往,如果不加约束,会形成恶劣的示范,尤其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大大恶化网络生态环境,而且对现实世界的社会风气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14)网络造新词

网络新词指在网络上流行的非正式语言。多为谐音、错别字改成,也有象形字词,还有英语缩写或特定指示词,通常来源于网络热门用语,现在更多的是因为某一社会现象产生了一些被大家广泛接受的说法。例如尴尬不叫尴尬,叫汗,88用来指拜拜,PK代指单挑,潜水专指天天在论坛里呆着,但是不发帖,只看帖子、而且注意论坛日常事务的人。由于这些词形像生动、幽默诙谐的特点,广受网民追捧,并且这种网络现象已经延伸到现实的书写中,对语言文化的规范性造成极大冲击,甚至形成“语言公害”。

3.      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使传统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面临空间的挑战。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互联网伦理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一直经受的伦理考验在新兴网络环境中的投射,它与具体技术无关,而是由人的社会性活动中固有的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冲突所决定的;二是由互联网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外在约束机制的不健全性。第一个方面是一般伦理学关注的问题,已经有许多成熟的研究成果,本文主要从第二个方面加以分析。

(1)    网络世界的虚拟性易于滋生大量反道德行为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实名交往,根据博弈论的观点,这相当于一个长期动态博弈,参与人每一个阶段的行动选择或选择结果都可以为其它博弈人观察到,并成为他们选择下一步行动的条件。因此,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人们愿意牺牲短期利益,选择高尚的行为,建立起一个有利于个人长期收益的良好名声。但是进入网络世界之后,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人们认为自己不必承担言行的后果,即使发布不当言论也不会受到声誉的损失、首先的谴责或法律的惩罚。这使得许多人将网络视为猎奇与宣泄情绪的场所,有些人甚至突破自己的道德底线,做出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实名制在一些国家的推行,网络虚拟性所带来的问题已经得到很大的缓解,人们的网络行为正逐渐趋近于现实行为。

(2)    网络世界的开放性使伦理主体无所适从。

世界是平的,互联网打破了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人们之间的空间隔离,传统以血缘、亲缘、地缘或近距离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结构正在逐渐瓦解。不同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在互联网世界里同时呈现,相互作用,逐渐趋同。这使得个体行为者不再只受到单一道德观念的约束,而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由于这种自由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适当的约束,就会使一部分自律不够或世界观不成熟的人们在网络世界里采取损害他人的言行,从而造成网络伦理的失范和价值观念的混乱。随着网络社会的成长和约束机制的成熟,出于功利主义考虑、义务责任或本能美德的伦理诉求,人们将会重新回归人类最基本的伦理价值轨道。

(3)    立法滞后导致对网络不良行为的约束不力

法律是伦理的底线,对于突破人类伦理底线的行为,需要依靠法律加以惩戒。但是由于互联网发展十分迅速,新的网络现象层出不穷,而立法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致使目前各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都不充分。立法滞后导致对一些恶性问题的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对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界定不清,难以及时制止。

4.国内外网络信息法律与伦理准则介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世界各国不断加强网络监管。美国是互联网立法最为成熟的国家。自1978年以来,美国先后出台130多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201117,美国政府宣布将通过推出网络身份证,构建一个网络生态系统。20113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向国会提交部分修改刑法的草案,将制作、传播、拥有电脑病毒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欧洲许多国家以国家立法形式授权警察和安全部门秘密监控各种网站和电子邮件[xiv]。许多国家将网络色情、欺诈、种族歧视、信息失真、教唆和诱导犯罪,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和个人隐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主张恐怖主义,利用网络贩毒等列入追究刑事责任范围。

各国都非常重视互联网儿童保护。自1996年以来,美国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及《儿童网络隐私规则》等法律,对色情网站加以限制[xv]。根据《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美国公共图书馆必须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政府对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以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接触“淫秽、儿童色情和伤害未成年人的露骨描述”[xvi]。日本制定了《打击利用交友网站引诱未成年人法》、《青少年安全上网环境整备法》等法律法规。19966月,法国对一部有关通信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菲勒修正案》,为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强制网络接入提供商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来对未成年人负责”等措施。

除正式立法之外,许多国家的政府或互联网相关行业协会制定了相应的行为准则。美国计算机协会1992年通过并采用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做出贡献、避免伤害其他人、做到诚实可信、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机密等。此外,还有网络伦理十诫,规定了人们在互联网上应遵守的伦理规范。新加坡还制订《网络内容指导原则》(Internet Content Guidelines),明确规定网络媒体若在网络上传播危害公共安全与国防、破坏种族及宗教和谐、违反公共道德等内容,将受到处罚。英国的网络媒体业者非常注重行业自律。1995年,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The Internet Services Providers’AssoeiationISPA)成立, 100多家网络公司加人该协会。19969月,WIFISPA和伦敦网络协会(LondonIntenret Exchange)共同发表《3R安全规则》 “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旨在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20012月,加拿大政府宣布关于应对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战略,并出版《提倡安全、谨慎和负责地使用互联网》手册,提倡有效的行业自律。加拿大互联网提供商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Providers,CAIP)制订了用于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守则,内容包括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等。澳大利亚互联网行业协会(Internet Industry AssociationIIA)提倡政府和行业协会共同治理,即通过协会制订政府认可的行业规范,并在政府监控下实施这些规范,提出电子平等、技术中性、保护客户隐私等原则。互联网行业颁布的行业规范有:《电子网络运营中的伦理纲领》(1996)、《关于电子网络事业中有关伦理的自主指针》(1996)、《电子网络运营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指针(修订版)》(1997)、《互联网用户规则与方法集》(1999)等。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互联网立法的脚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1997)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8)规定“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规定批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禁止包含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以及虚假的信息等内容。

除正式的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业也出台了部分行业自律守则。2012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呼吁互联网企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此外,我国还采用行政手段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如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的专项行动,设立网络虚拟警察,进行即时网络控制等。

4.针对我国互联网伦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通过法律、政策、行业自律与伦理准则、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加以引导和解决。

1)法律手段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互联网立法进程明显落后,需要加快立法速度。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色情、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欺诈等目前比较严峻的网络问题,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网民权益,维护网络秩序,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2)政策手段

对一些非普遍性的或行业性较强的网络问题,比如食品企业信息披露问题,可以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先制定相关的政策加以引导和约束,等时机成熟,再出台正式法律进行强制规范。

3)行业网络伦理准则

互联网上存在大量尚未触犯法律,但又有违伦理道德的行为,比如人肉搜索、网络水军、网络出位炒作等,需要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间的合作,共同制定互联网行业信息伦理准则,约束包括搜索引擎企业在内的从业者的网络行为,同时应该要求协会成员签订承诺书,一旦违反行业准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4)技术手段

信息安全技术在互联网监管、信息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发挥关重要作用,典型的技术有防病毒、非法入侵检测、防火墙、绿色网络软件等。但是,随着互联网,随着互联网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和新问题的出现,相应的信息安全技术还须不断加强。

5)宣传教育手段

互联网上青少年网民占有很大的比重,他们的人生观尚未成型,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影响和错误观念的误导。必要的宣传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提高他们判断对错是非的能力,促使他们遵守网络道德,加强网络自律。宣传教育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学校教育、电视、广播、学校网站等。

[1]本文系中国科技发展促进协会政策研究课题“信息伦理问题研究”(2011ZCYJ18)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央高校专项资金项目:社会信息福利理论构建及其评价研究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信息伦理问题研究”,项目号:2011ZCYJ18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信息伦理问题研究”,项目号:2011ZCYJ18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信息伦理问题研究”,项目号:2011ZCYJ18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信息伦理问题研究”,项目号:2011ZCYJ18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信息伦理问题研究”,项目号:2011ZCYJ18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信息伦理问题研究”,项目号:2011ZCYJ18

 


[i] Internet World Stats. Internet Usage Statistics, 2011. [2012-04-18] http://www.internetworldstats.com/stats.htm

[ii] Maner, W. Unique Ethical Problems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1996, 2(2): 137-154.

[iii] 吕耀怀. 信息伦理学. 长沙: 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2

[iv] 沙勇忠. 信息伦理学[J].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v] 严耕,陆俊,孙伟平.网络伦理[M].北京:北索出版社,1998

[vi] 王芳. 体验网络.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vii] 杨新明.我国网络信息伦理危机及对策.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13

[viii] 唐艺. 基于网络信息生态的信息伦理构建原则. 高校图书情报论坛, 2008, 7(4):55-58.)

[ix] 杨晶晶,谷立红,田红信息伦理研究综述. 电子政务, 2011(7):61-67.)

[x] 维基百科.人肉搜索[EB/OL].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82%89%E6%90%9C%E7%B4%A2

[xi] 邓冬峰.网络诚信初探  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

[xii] 洗钱. 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4%97%E9%8C%A2

[xiii] 网络水军. 百度百科. [2012-05-28] ]http://baike.baidu.com/view/3098178.htm.

[xiv] 世界各国依法监管互联网. 法制日报, 2011-05-03, http://www.hapa.gov.cn/Article/pajszt/fzyw/201105/201613.html

[xv] 世界各国依法监管互联网. 法制日报, 2011-05-03, http://www.hapa.gov.cn/Article/pajszt/fzyw/201105/201613.html

[xvi] 徐启生. 美国三管齐下监管互联网. 光明日报, 2010-07-28, http://ip.people.com.cn/GB/12272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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