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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云南高院这样的标杆吗?!

已有 2406 次阅读 2011-7-15 07:29 |个人分类:人间万象|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两年前,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儿,次年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今年3月,云南高院因其有自首情节改判其死缓,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的“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的言语更是引起轩然大波。这样的恶性事件,自首能够成为免死金牌?昨日,记者致电受害人的哥哥王家崇,他表示家人仍没有放弃上诉,目的就是让凶手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而云南省高院昨日接受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

奸杀少女摔死幼童判死缓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19岁的王家飞掐晕后实施了强奸,并用锤头将其敲打致死。而王家飞3岁的弟弟,则被李昌奎倒着提起来,头部撞击门框致死。事后,李昌奎逃离了案发现场。4天后,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就是这个不被受害人家属认同的自首,成为了李昌奎的免死金牌。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可时隔8个月后,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判决量刑失重,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王家飞的家人表示无论如何接受不了,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昨日在电话中对记者一直强调,“两条人命再加上强奸罪,其中一个还是3岁的小孩,真的判死缓的话,法理何在?”

即使是时隔两年后,王家人提到当年的事情仍是悲从中来。王家崇告诉记者,他并没有看到云南高院对于此案的二审判决书原件,只是从熟人那里看到了复印件。父母也于一个多月前从昭通市赶到昆明,向云南省检察院、省高院投送各种材料,目的就是要让凶手重新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昨日,记者致电云南省高院,该院新闻中心相关人员表示,省高院对此事非常重视,目前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之后会向社会公布一个审查结果。至于之前有媒体声称12日会出审查结果,系误传。具体情况目前还不方便透露。

云南高院称十年后成标杆

就在王家人十分不解云南省高院为何作出如此判决的时候,众多网友和学者也开始质疑此案,甚至因李昌奎比药家鑫凶残,有人称此案为“赛家鑫”案。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在网友以及舆论的一片热议声中,云南省高院被推向了风口浪尖。

7月13日的《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田成有在采访中称,“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田成有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为了大趋势,“现阶段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田成有的说法,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家升并不认同。王家升说李昌奎对王家姐弟所做的掐、强奸、用锤头击打,提起3岁的小孩子撞门,正是李昌奎手段残忍之处。根据我国法律,理应判处死刑。

自首能否成免死金牌

焦点关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的改判理由很简单,就是其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配合主动赔偿家属。然而这些都是家属极其不认同的。

王家崇认为根本就不成立:李昌奎“自首”是在公安机关发出通缉后,他走投无路才作出的决定,法院说凶手“积极主动赔偿”更是子虚乌有,有鹦哥村委会和茂租乡政府出具的材料为证。

“一共赔了2万多元,而我们的安葬费就花了3万多,这种赔偿怎么能叫积极主动呢?”

至于李昌奎自己辩解说是回乡解决情感纠葛,王家崇澄清说:“他们之前根本没谈过恋爱。”王家崇回忆道,李昌奎以前托人向王家飞提亲,被拒绝后就一直怀恨在心,“这明显是预谋作案。”王家崇肯定地说。

北京市政协委员、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就提出,云南高院对李昌奎的判决难言公正。他表示,一般而言,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起码的条件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是罪大恶极的。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李昌奎免死的理由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不成立的。

云南高院做法不妥当

贺卫方说案件发生后,有人拿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相比,有人疑问为什么药家鑫判处死刑,而李昌奎却被判处死缓,难道是因为公众在药家鑫案发后就对它一直关注,而李昌奎案是到了判决后才引发大家的热议。甚至有网友调侃,李昌奎判死缓,药家鑫会含冤。

对此,记者也专门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贺教授表示,早在去年药家鑫案审理时,他就曾表示舆论对此要冷静,“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但在此案中,贺教授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的情节更加严重,虽然他也一直主张废除死刑,但在目前立法没有做好准备也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一个个案废除死刑,不是一个特别妥当的做法。

贺教授表示,从媒体披露的材料看,本案涉及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而就案件而言,也没有一个特别明显的情节可以让法院作出从轻判处的决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意杀人行为(既遂)一般应考虑死刑。云南高院的做法并不合适。

至于王家人表示不同意二审的判决结果,坚持上诉的行为,贺教授表示,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但如果家属申请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检察机关也有权提出抗诉。

新闻回顾:男子奸杀少女并摔死男童因自首获死缓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法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不满,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

云南高院:强奸杀人案改判死缓符合程序

2009年,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同村少女,并将受害人及其3岁弟弟杀死。该案一审李昌奎获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引发社会热议。对此,云南高院表示,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此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云南高院: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

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昨日,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他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

(本文来源:人民网作者: 刘子瑜 丛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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