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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于欢武力捍卫尊严案——出警的警察不应受到惩罚

已有 15935 次阅读 2017-3-29 02:56 |个人分类:人在旅途|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山东于欢, 辱母案

山东于欢武力捍卫尊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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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与社会规则是猛虎,警察就是那张“内有猛虎 请勿越界”的告示牌,警察的作用是威慑。不把警察当回事,后果自负。围观群众再怎么责备告示牌,其实,一点用也没有。还不如想想,是不是自己应该把警察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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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于欢拔刀,17年群情激奋。小水獭也想说点什么。这篇文字单纯为出警的警察辩护,不喜勿看。根据我看到的新闻,当时于欢和母亲被堵在房间里,于欢报了警,警察来了,警察说可以讨债不要打人,警察就走了。讨债人看到警察没有干涉,讨债人就肆无忌惮起来,施加的侮辱和施暴行为升级。从而最终刺激于欢举刀抵抗。

于是有人说,在场警察不作为。要惩罚警察。

我是法盲,我想起了一个案例:过年的时候东北酒吧里被打死的警察。当时于欢这里出警几人?有没有携带枪支武器?面对的讨债流氓有没有武器?对面是11个人,人数是不是远远多于警察?如果看看东北酒吧的案例,警察不作为是不是可以解释为自保?


因此,我要说,法律的无能,这锅不能让出警的警察来背。如果法律只在乎人命,只在乎皮肉伤,无视人格尊严。那么出警的警察的不作为就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就不应被惩罚。

法律确实不能在条文上严格框定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但是判决和判刑可以作为一个保护社会正义,捍卫道德的举措。我希望于欢得到轻判,甚至是无罪。我不是法官,我不轻浮的说量刑多少,我只说这是我的希望。我也认为,在于欢案中出警的警察,不应当受到惩罚。

但是我希望以后出警的警察,他的出场除了禁止他人打人之外,也能禁止对他人的人格侮辱,说出“不许侮辱他人”警察在工作状态,就是法律化身和正义化身。如果被警告的人违逆,那就是抗法。

毕竟,对于一个人来说,人格尊严和生命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人格的生命,也没有无生命的人格。人和人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水准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要去做挑战别人道德底线的事去刺激别人,一不小心过了头那就是找不自在、甚至找死。第一种人胆小老实,也许坏人当着他的面侮辱母亲不会被报复。但是有第二种人,也许是勇敢,也许是“士可杀不可辱”,也许是视尊严高于生命,也许是绝望极了、恨极了、被逼急了,无论什么内在动机;坏人去刺激这些人,一切咎由自取。

我曾经问过美国的警察怎么看辱警,美国的警察说:“如果他没有威胁到警察的人身安全,那么没事。”她的原话是“ Nothing unless you threaten to harm them.但是真的有人敢去侮辱美国警察么?上面已经提到了第二种人,警察也是人,把他逼急了一样开枪打你。


警察是政府与社会最紧密的接触面。警察和平民都要意识到,警察是政府和社会公义的化身。警察要自重,也值得尊重。是法律的盲点和疏失导致的悲剧,不能去迁怒于执法者警察。警察不作为,是因为无法可依,没有适当的法律作警察的后盾。法律的空白,不能归咎于警察。不是所有的黑锅,都得拉上警察来背。如果都要怪罪警察,那法官检察官统统失业好了,执法全由警察说了算,事后警察和律师撕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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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别的博友也谈到当时出警警察是不是应当被惩罚。当然他和她与我观点相反。这个很好理解,他们的博客里都谈到他们被警察怠慢的人生经历,自然对警察没有好感。而我也很坦率地说,我为什么为警察辩护,是因为我遇到过警察对我好。世界就是这样,往日的因种后日的果,行善积德,总是带给世界光明。愿警察对素不相识的萍水相逢的人好一些,终会聚沙成塔,终会获得整个社会对警察群体的善意、维护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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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一直是很困难的,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就是新出台的辱警入刑也是很受争议。案子破不了,公安局领导骂下属警察,刑拘领导不?家里婆媳矛盾,如果婆媳中一人是警花,那算不算辱警?实际上有些时候婆媳妯娌骂架,那可难听多了。

所以现在,能把辱警的人施加制裁,就看微信朋友圈。这简直是更加无语,第一被侮辱的警察未必看得到那些话,未必真的感受到了侮辱。第二朋友圈是小范围隐私,随随便便翻看人家隐私,我觉得就不合理!

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警察侮辱警察是罪,那么警察侮辱别人呢?是不是罪呢?根据被侮辱人的职业来量刑简直是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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