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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可能有的逻辑循环,我们在质疑集合论的时候,要尽量避免用集合论的观点。例如,本文在讨论d对角线问题的时候,尽量不用实数集和自然数集的概念。
1 康托的对角线证明
康托先假设实数是可数的,然后根据该假定,将区间[0,1)内的实数一一列出:
a1,a2,a3...... (1)
再用对角线法构筑了一个他认为不在(1)内的b,形成了矛盾,并据此认为他证明了实数是不可数的。
2 对角线证明中的逻辑错误
然而,如果认为(1)列出的是区间[0,1)内的全体实数,那么由于b也是[0,1)内的一个实数,即(1)里面已经包含了b,故不可能构筑一个不在(1)内的b[1-2],这时,对角线证明失败。
相反,如果认为b确实是在(1)之外,那么只能说明(1)并没有把[0,1)内的全体实数都列出, 这时,在(1)外面找到一个实数b很正常,并不能据此认为可证明实数是不可数的。
所以,无论(1)列出的是全体实数还是部分实数,都没有证明实数是不可数的。
以上十分简单且清楚的分析,可以更严格地用定理表述如下:
定理1 只能列出[0,1)内的部分实数。
证明 假定可列出[0,1)内的全部实数,列出后可用对角线法构造一个不在所列的实数b,矛盾。证毕
定理2 在(1)外找到一个b,没有证明[0,1)内的实数是不可数的。
证明 根据定理1,(1)只列出了[0,1)内的部分实数,所以在(1)外必然还有[0,1)内的其他实数,无法排除b是这些实数之一的可能性。即b的存在并没有构成与可数假定的矛盾,对角线没有证明实数不可数。证毕
康托误以为,只要[0,1)内的实数是可数的,就能够将其全部列出。但这是错的,不但[0,1)内的实数不能全部列出(定理1),就是自然数也是不可能全部列出的:
定理3 只能列出部分自然数。*
证明 假定已经从小到大一一列出了全部自然数,即列出过程已经达到了终点,则处于终点的那个自然数就是最大的自然数。但这个自然数加1仍然是自然数且更大,矛盾, 证毕
所以把可数和可列完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是康托错误的根源:康托实际上用反证法证明的是实数是列不完的,却误以为是证明了实数是不可数的。
证明实数不可数的另外两个证明即区间套法和康托定理也存在同样的逻辑错误。
康托“一念之差”导致的错误向数学界开了一个世纪性的、到现在还没有正本清源的国际玩笑。明显缺乏纠错能力的主流数学界是否应该好好反思?
难怪著名数学家庞加莱说:我们的后代将会发现数学界病了(大意)。在我看来,不但是病了,而且还病得不轻:这么明显的逻辑错误,100多年了,主流数学界到现在竟然还没有人搞清楚!
3实数可数性的证明
其实实数的可数性根本不需要复杂的推理即可证明:
如果我们用一把没有厚度的刀随机地砍向实数轴,砍到之处,与零点之间必有一距离,该距离就是我们得到的一个随机实数。
定理4 实数是可数的。
证明:设在集合R={×丨x是实数}上随机地任取一实数,将其编号为1,得x1然后再在R-{x1}地任取另一个数,将其编号为2.....该过程无限地延续下去,则所取的数已经与自然数一一对应了。由于每次取数都是随机的,且必定有一个数会被取出,故任何一个数都可能被取出,也可能不被取出,不存在永远取不出的数,同时,作为一个无限集,自然数的编号也是永远用不完的。证毕。
当然,这个过程是不会终止的。这个很正常:任何无限集合的元素都是永远取不完的,例如,即使在R中或{x lx是自然数}中随机取自然数,也是取不完的。而且在取数的过程中,“数数平等“,哪里可能存在长得“三头六臂”、“与众不同”、永远取不出的b?
不过,如果一直取实数中某一个无限真子集的数,例如一直在R中取自然数集,过程也会停不下来,这样就会导致取不到其他元素的现象。
由于实数集中可以有很多真子集,例如,
0.20000...
0.22000...
.....
---------------------
0.20000...
0.22000...
.....
---------------------
0.10000...
0.12000...
0.121....
....
---------------------
....
从概率论角度来说, 既然是随机取的,怎么可能老是盯着一个真子集取呢?所以任何一个具有概率论常识的人都不难证明(证略),在多个甚至无限多个真子集中始终只取其中一个真子集的元素的概率随着所取的数的无限增加而趋于0;而不始终只取其中一个真子集的元素的概率随着所取的数的无限增加而趋于1。退一万步讲,即使万一出现这种只在一个真子集取数的情况,即发现取出来的数正好总是某一个真子集的,也完全可以重新再选,最后总能做到不出现这种极小概率事件为止,这时,实数的可数性就得到了证明。
总之,最后总能证明实数是可数的。
事情本来就如此简单,却被康托误导得无比复杂!
正本清源,清除垃圾,是否已到了建立一个简洁且可靠的数学基础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1]李鸿仪.我与薛问天、数森先生等关于对角线、基数、无限等数学问题的讨论
https://zhuanlan.zhihu.com/p/354660053
[2] 黄汝广.代李鸿仪先生答反对伊战Zmn-0554第三点zmn_558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755313&do=blog&id=1287156
*事实上,任何无限集的元素都不能全部列出:
定理4,只能列出无限集的部分元素。
证明 假定可以列出无限集的全部元素,则将这些元素全部列出后,元素的数目不再增加,而是一个常数,说明元素数目是有限的。矛盾
从这里可以看到,由于无法把无限集的元素全部列出,所以能够列出的元素是在不断增加的。而外延公理要求集合的外延是不能变的,外延公理是不是需要进行改造以适应对无限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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