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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咨询:我与单位签订的研发人员签约合同是否有效

已有 2927 次阅读 2009-6-20 14:35 |个人分类: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答疑|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劳动仲裁, 单位签订, 研发人员, 签约合同, 是否有效

原劳动合同之后我与单位补签的研发人员签约合同是否有效?

沈斌倜律师您好!本人于06年入职北京一家外资企业,签了3年劳动合同,09年6月20日该合同将到期,我本人不打算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可现在的情况是我之前除了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外,还由于工作性质签了一份《研发人员签约合同》,该合同其中第二项“甲方在合同期内每月为乙方发放签约津贴800元,其发放形式为每月在乙方薪资中发一半,甲方账户保留一半,签约期满将保留部分一次性发放。”(在此说明,该签约合同期限2年,2010年6月1日到期,其中提到的此800元津贴在每月的工资条上有显示出来,后又显示扣款400元)。第七项“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由于该《研发人员签约合同》属公司为留住人才而增加的待遇,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同步,因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而该合同期限未满时,双方同意将原《劳动合同》截止日期延长至本合同服务期满截止日期。原劳动合同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现我向公司提出支付我每月扣款的400元津贴,公司以此签约合同中第七项为由,拒绝支付。鉴于以上情况,现向您咨询,(1)此《研发人员签约合同》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否像其所描述的那样权威性比《劳动合同》还要大?(2)若此签约合同若合法有效,是不是此部分津贴我就没有办法拿不到了;若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我需要提供什么依据要求公司将此部分扣款津贴给予支付?谢谢!

沈斌倜律师解答:

1、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以后,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在你原劳动合同签订后,你与单位补签的《研发人员签约合同》可以视同你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该合同变更了你的工资待遇和劳动合同期限。

2、除非单位与你特别约定该待遇的性质不是工资,否则该签约津贴应当视为你工资待遇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而不应当扣留。

3、你可以以用人单位扣发你的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发被拖欠的待遇,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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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人: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转载请注明沈斌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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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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