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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其后果

已有 2683 次阅读 2009-9-16 20:25 |个人分类: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答疑|系统分类:科研笔记|关键词:学者| 律师, 后果, 劳动仲裁, 无效劳动合同, 认定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其后果

 

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和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有可能产生以下两种后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第39条第五项以及第46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里指全部无效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劳动者方面,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另,《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沈斌倜律师提醒:无论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致使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都不利于劳资关系的稳定发展,损失是具有双方性的。因此,沈律师建议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谨慎,应如实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所需之信息,以免劳动合同无效带来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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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曾素贞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丹宁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shenbinti@yahoo.com.cn

联系电话:1366-131-3967,1530-111-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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