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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向交通组织的依据有且仅有一条——交通需求具有分向供给难以满足的方向集聚特征。
其中的关键有二:一是交通需求方向集聚特征;二是分向供给难以满足具有方向集聚特征的交通需求。第一条,若不成立,即交通需求方向集聚特征不显著,单向交通组织会增加交通流的绕行/无效行驶成本(里程和时间),降低了交通效率,也损害了交通公平。第二条,若分向供给尚能满足具有方向集聚特征的交通需求,那么单向交通组织,无益于交通效率,又有损交通公平,因此,不施也罢。
只有当,分向供给难以满足交通需求的方向集聚特征,才有必要实施单向交通组织,以小比率的绕行成本,获利大比率的通行效益。
值得指出,单向交通组织的成本计算中,信息成本的处理需要特别注意。这里信息成本指的是出行者由于获取交通信息上的困难,而引起的错行/绕行交通成本。此成本的处理分以下情形:一,小规模实施单向交通组织,例如仅一、二条道路,日积月累之下,常识形成,出行者的交通信息成本逐步降低,可以忽略;二,大范围实施,出行者因处理信息能力、获取渠道有限,其交通信息成本不可忽视。
零玖年捌月拾捌日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二十日起捌片区实施单向交通,从三个层次构建城区“循环体系”:“小区内中小街道将微循环,单向通行,单向停车;进出城次干道实行类似于羊西线的潮汐交通或者单向通行;内环路将施行逆时针单行”。有趣的是当日网友票选,支持比反对,125:550。
比照前述,该政策犯了四项半大忌,朋友你看出来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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