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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传播的真谛

已有 3434 次阅读 2010-3-26 12:57 |个人分类:科学传播|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在各类科学新闻中,恐怕与健康和疾病相关的内容数量最多,据笔者粗略的统计,这类新闻占据了由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主办的、世界上最大的科学新闻发布平台EurekAlert!的一多半。在国内,通常健康类的报道数量也很多,并经常能形成新闻热点。

究其原因,大致有三种情况。

其一,在美国,包括健康研究在内的生命科学领域获得的科研资金占据了全部科研经费的一半,相当于所有其他科学门类的总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获得的科研资助也愿远远高于综合性的科研资助机构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美国国家科学院(NAS),何况后两者的盘子中也都包括了生命科学。

其二,在各种科学门类中,与健康相关的科研是离人们最近,最受大家关心的。有时候,尽管科研成就仅仅是在体外细胞环境中鉴别出一个重大疾病的靶蛋白,尽管这类研究离临床应用还有十万八千里,但是它也能让人们去憧憬在不久的将来开发出治愈这种疾病的药物。毕竟,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该种重大疾病的受害者。

第三个原因传播人士往往探讨不多,但是却实实在在发生着重大的作用。那就是除了通过向公众沟通来确保按照要求完成科研之外——在欧美,与公众沟通科研成果是许多科研基金发放的前提条件——与健康相关的研究成果如果被广泛传播,还可能带来巨大的潜在的或者实在的物质利益。

上述的第二和第三个原因,解释了尽管新闻稿的发布数量与科研基金的分布大致成比例,但是不论中外,大众媒体上刊登的有关生命科学的科研新闻数量通常则远远大于别的学科。

 

渴望的力量

由于目前的科研远远没有充分了解人体的复杂情况,这就导致一种药品或者一种疗法在应用于人体的时候,既可能效果显著,也可能有很大的潜在风险,还有可能根本达不到其在各种实验中所呈现的疗效。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对于任何一种疗法和药品,首先要考虑的,不是它可能带给人们的福利,而首先是它可能带给人们的风险。这一点正是FDA审批药品的原则。

然而事情的另一个方面是,许多目前并没有解决方案的重大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属异常痛苦,热切地盼望新药或者新疗法的出现,而如果仅仅考虑疗效,很多药品或者疗法的临床实验和临床应用往往难以进行严格的区分,特别是对于因人而异的疗法,如一些新的手术技术或者细胞免疫疗法更是如此。

除此之外,与施行这些疗法的医生相比,病人及其家属永远处于知识不对等的地位,无法判断这些疗法或者药品真实的效果到底如何。病人是分散的,即使真的出了问题,也很难在统计学意义上得出治疗无效或者有问题的结论。

 

程序最重

鉴于此,世界各国的医药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从毒理、药理、小动物、大动物、三期甚至是四期临床试验、补充试验等种种要求。不能说成功经历了这种严格的程序后的疗法和药品就一定没有问题,但是出问题的几率应该会小很多。

但是毋庸置疑,执行程序需要成本。通常大多数科学家或者医生不借助大公司的力量很难严格地走下来所有的程序。于是,总会有一些研究者,为了早一点实现“价值”而不惜动用传播的力量,让患者及其家属能早一点了解其研发的医药手段的效果,并进而早日应用这些手段。

不幸的是,媒体并没有能力判断一种疗法或者药品是否真实有效,而在追逐大众关注方面,“治愈”或者“攻克”重大疾病无疑是高度吸引人的选题。何况,有时候报道这样的内容还会得到一定的利益。

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在传播层面上,欧美国家的药监部门也会制定严格的规定。君不见经常有巨无霸级的世界制药公司会因为不当宣传其产品疗法而被重罚。这不光是在大众媒体上如何报道,也包括在面向医生的学术推广会上。

在中国,监管者显然不是对此熟视无睹。早在1990年代初出台的广告法中就有了对医药产品广告的规定。以后更是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不论何等广告都不能出现疗效字样。

但是在新闻版面,我们的规定就远远没有那么严格了。由于广告的管制,很多药厂和医院选择了所谓的“软文”形式来“报道”疗效,而一些试图跑到程序前面的科研人员,也能很巧妙地利用媒体的力量。

另一个中国特有的因素也在影响着健康相关科研的传播,那就是作为一个飞速发展的后进国家,国人,尤其是各级官员对超越西方的创新的渴望,有时会让一些科研应用的程序简化,至于对其的相关传播更是无人顾及。

 

传播者的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传播工作者,特别是媒体工作者在健康科研的传播方面担任的责任之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那么在传播者和媒体缺乏专业能力的情况下,该如何来判断一项健康科研是否值得传播呢?

第一个原则是认可并严格地遵循程序,即使在政府部门审批过程中缺失相关的严格程序,作为负责任的传播者和媒体人也应该努力承担起这样的任务。

遵循程序,意味着要审视一项健康科研,从基础研究走向应用是否走过了从毒理、药理、小动物、大动物到三期临床试验等严格的要求。在手头的材料不足以支持这一点的时候,必要的采访和核实远比追求新闻时效性更加重要。相比于其他领域,医疗健康领域的程序规定至少从形式上还是比较规范的,传播之前对这项科研的执行人进行必须的问讯,通常至少能获得“是”(否进行了所要求的临床试验)或者“否”的结论。就药品而言,批准文号、文号有效期及其是否进行临床试验等数据也可以在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免费和公开地查询。

第二个原则是依据证据,特别是学术界广泛认可的证据,这主要是同行评议的优秀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有时候也包括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需要强调的是,一项健康科研从基础研究走向临床应用,远远不是一两篇论文就能全部支持的。可以说,仅有论文是不够的,但是没有论文是万万不行的。

基于证据的原则,还需要考虑个案与统计意义的区别。一种实验性疗法神奇地治愈某种疾病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可能性是否只是个案?

与此相关的第三个原则是尊重学术界的共识,寻求同行评价。也许同行相轻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如果这种“相轻”有足够的证据,又或者所有的同行都来“相轻”,那么这至少是值得传播者慎重的理由。在实际的工作中,同行们往往会倾向于谨慎,不愿意轻易评价,那么在传播的产品中,这种谨慎的态度也应该得到反映,而最终的选择则要靠信息的接受者在衡量全面信息的情况下自己来决定。

对于传播者,还需要看看此前其他传播途径对此的报道和记载。如果发现被传播的健康科研存在着上述三个方面的不规范,而早先的报道又压倒性地歌功颂德,对此全无提及,那么小心一点总是传播的应有之义。

需要强调的是,绝大多数科学家和健康研究者是循规蹈矩的,而这也恰恰需要传播者找出那些那些工作进行并不充分的人。这项工作很难,但是为了大众的健康与福利,难一点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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