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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已有 2839 次阅读 2010-9-28 15:34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技术市场, 技术评估, 科技进步法, 技术经纪, 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解读新《科技进步法》:
(发表时间:2008年8月17日 经本人审阅)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8-17 22:0:17
本报记者 郑金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战略上升为法律,强化了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突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确立了科研诚信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完善了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从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
近日,《科学时报》记者专访了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请他从法规建设与技术市场发展方面对新《科技进步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在关于技术市场发展方面,其表述有何异同,做了哪些修改?
林耕:此次修订《科技进步法》,对技术市场方面的表述改动还是比较大的。比如对技术市场的表述,原为“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技术产品商品化”。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的第二十七条,则改为“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增加了“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内容。同时,把原来的“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变成了现在第二十七条的第二款。
对技术市场的表述,从原先的一条一款变为现在的一条两款;从“建立和发展”变为“培育和发展”,虽然是一个词之差,但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技术市场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发展技术市场的决心。在词义上,“培育”比“建立”更进了一步,体现了更高层次。
记者:新《科技进步法》对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林耕:《科技进步法》是科技发展的根本大法,一定程度上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宪法,地位十分重要。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大大丰富了技术市场的内容,并补充了一些内容,对技术市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技术市场的建设者来说是一大鼓舞。
再如,新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这对技术市场的发展也有重要推动作用。
记者:从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历程看,此次修订体现了什么样的特点?
林耕: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推动科研院所走向市场。到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又把发展技术市场写进入《科技进步法》。而随着现在工作重点的转变,需要对《科技进步法》以及其中对技术市场的相关表述进行修订。说明我国的科技工作是紧跟时代的。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对技术市场有了更多更全面的描述,将使技术市场的管理有法可依,工作更加有序。
比如《科技进步法》规定,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互利有偿,诚实信用,是和谐社会建设十分重要的内容。对技术市场发展来说,技术卖方、买方以及技术中介都要信守这样的原则。这也有助于提供技术交易质量,降低技术交易成本。
记者:作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今后如何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新《科技进步法》?
林耕:对于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来说,今后要把贯彻落实新《科技进步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信用体系,完善信用制度。完善技术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技术市场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作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之一,近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技术市场的机制体制创新。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紧紧抓住技术转移这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大力推动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比如推出了《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和《技术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这些都将促进北京技术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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