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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做有悖于学术道德的事情——怎样处置“带来带去”的研究成果

已有 3463 次阅读 2011-1-23 08:45 |个人分类:科海随笔|系统分类:科研笔记|关键词:学者| 科研人员

常见的违背学术道德的事情是剽窃、抄袭等等,然而,我们还会遇到一些另类的学术不端行为,亦即一些“小过失”:为此给处分吧,不够格;不指出,不批评,又不行。这篇短文想说说在处置“带来带去”的研究成果时出现的问题。

目下科研人员的流动频繁起来了,例如,每年有大批研究生毕业,其中不乏定向培养的,他们在攻读研究生期间获得了一些科研成果,但总有一些工作没做完,要带到新单位或“母单位”,于是产生了成果的“带来带去”的问题。

先说一个实例。

两年前,我听到一个真实的故事。有一位博士生X在导师S的指导下,做了不错的工作,师生经过细心琢磨,敷衍成文,投稿到一个国际知名刊物。不久,审稿意见来了,总体评价不错,但需要修改,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S老师仔细阅读了审稿人的评述,与X一起商议确定了修改方案。但是X急于毕业,没有着力修改论文,就到一家地方大学工作去了,论文修改工作就此搁置。

X离开之后大约一年,S老师在文献调研中,居然发现X已将这一论文稿原封不动地发表在一个不起眼国内刊物上了。出版的论文上,导师S的名字不见了,却把X的太太列为第二作者(她与该项成果风马牛不相及)。这就使S老师陷于尴尬的境地: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他的团队还要做下去,今后是否要引述这篇有瑕疵的论文?他对X的做法,除了一声叹息,再无办法,因此十分苦恼。

我认为,X的做法有悖于学术道德,当然也违反了做人的道德。

对于这类带来带去的成果,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明确师承关系。对于在研究生阶段形成的研究成果的处置应与导师共同进行,至少应让导师知情;

——明确成果的归属。研究生在读期间动用了导师所在单位的各种资源,应把该单位列为署名单位;

——明确署名的真实性。导师为研究生岀了题目,在一起反复进行了修改,就应把导师列为作者,而不应将导师弃而绝之,还以某种目的把别人拉扯为作者。

如何处置带来带去的研究成果虽无明文规定,但已有约定俗成的做法。年青学子如果不懂,应该好好弄明白;如果明知故犯,那只能说明当事人道德水准底下了。

不知博友们以为然否?

 

写于2011123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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