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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费的泛滥说明了啥?

已有 3516 次阅读 2011-6-15 17:01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科研人员, 腐败问题, 武汉大学, 人民日报, 百度搜索

版面费的泛滥说明了啥?

2011年6月15日 13:37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长秋  

      版面费问题是近年来屡为我国媒体关注和报道但却迄今仍未见治理迹象的一个学术腐败问题。作为一种违反编辑职业伦理的现象,版面费自出现之日起便遭到了很多学者的口诛笔伐。2011年6月14日《人民日报》第19版用了近乎整版的篇幅再次报道了我国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乱相,引起了举国关注。该报道称:我国现有期刊9000多种,收取版面费渐成主流,不收版面费反而沦为末流。版面费连年上涨,成为没有科研经费资助的科研人员的一大负担,也成为导致中国优秀论文流向国外的一个重要动因。随着收费的公开化,代写、代发论文现象普遍(百度搜索结果77万条)。根据武汉大学虚拟团队的调查,核心期刊代发论文收费多在5000元以上,最贵的甚至达到数万元,代写、代发论文已逐渐形成了完整的交易链。(参见《人民日报》2011年6月14日第19版)

      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办刊收费作为一种背离编辑职业伦理的丑陋行为,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对于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现实危害,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是有着情形且明确的认识的,并早已多次出台相关的文件或立法来加以轨制。早在2000年12月,国务院新闻出版署就专门出台了《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新出图〔2000〕1699号),该《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出钱资助出书,不得要求供稿单位或作者个人包销图书,不得以图书抵充稿费,不得收取‘认刊费’要求作者购买与‘认刊费’同等价值的图书。”

      而为了进一步防止学术期刊办刊收费,我国200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于2011年3月19日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也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版面费作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因出卖或出租其刊物版面为作者刊发学术性论文或文章而向作者收取的费用,作为一种利用出版活动而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依法显然在“出版单位不得……”这一禁止性规范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之列。很明显,上述规定作为目前我国禁止版面费的最高法律依据,实际上已经明白无误地宣明了版面费的非法性。

      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则再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重申,该《规定》第36条明确指出:“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由此可见,在学术期刊能否收取版面费的问题上,我国现有出版管理法是作了明文禁止的。不仅如此,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做法甚至还涉嫌侵犯了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即获得报酬权),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明文载入了我国宪法,而法治已成为了我国当代社会的主旋律。作为一种显然违法的行为,版面费在我国的泛滥,实际上是对我国所践行之法治的一种公然亵渎。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公然违法的且因为公然违法而亵渎我国法治的一种丑陋现象,却居然迄今依旧在我国学界横向无阻,甚至出现了“收取版面费渐成主流,不收版面费反而沦为末流”的怪象。这让我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即版面费的泛滥说明了啥?

      笔者以为,作为一种显然违法现象之版面费在我国的泛滥,首先说明了我国的出版管理者缺乏严格执法的习惯。事实上,入前文所述,对于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问题,我国立法尤其是出版管理法是有着禁止性明文规定的,但对于这些规定,作为执法者的行政出版管理部门显然没有很好的执行,尤其是在我国出版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之神圣而不容亵渎之职责的情况下!而版面费自2002年2月开始生效至今近10年却依然存在甚至还呈现出蔓延之势的事实,则似乎在告诉我们,我们的执法者其实根本就缺乏严格执法的习惯,以致导致今天版面费被纵容乃至泛滥的现实。

      除此之外,版面费在我国的泛滥也映射了守法观念在我国严重缺失的事实。从法理上来说,法治实现的一个最主要标志在于: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应当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它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规范,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无上尊重和一致遵守。正如卢梭所说,尊重法律是法律的第一条重要法律,任何一个管理完善的政府,根据任何理由,也不准许有人不遵守法律。但就目前来看,我们显然还远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因为在我国出版管理法已经明文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的情况下,不收版面费已经成为出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然而实践中,一些出版单位却偏偏借口办刊经费紧张而四处索取版面费,并借助我国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所带来的守法成本的增加而刺激着更多学术期刊涌入到办刊收费的行列中来。这说明,守法在我国并没有形成为一种普遍的观念——至少在出版行业如此!而普遍守法观念的缺失以及严格执法习惯的缺乏,无疑是版面费在我国得以泛滥的最主要原因,也是版面费在我国泛滥所最能说明的最本质问题。

      不可否认,版面费的蔓延是时下我国不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所引致的必然结果。但很显然,如果从法治层面上来加以考量,则版面费在我国的其实更是我国学术规范法治建设失利的必然。作为一种极为丑陋的学术腐败现象,版面费在我国的泛滥是打向我国正在践行之法治的当头一棒。它表明,尽管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在我国初步形成,但在实现我们所致力追求的依法治国之宏伟目标方面,我们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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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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