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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已有 2166 次阅读 2011-8-17 17:32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律师, style, center, 劳动合同

工资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问题】沈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未到期,合同中约定公司应在劳动次月支付劳动报酬,最近几个月,公司因资金困难,均未在劳动次月支付报酬。现我想以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条件是否充足?同时签定的合同中规定,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请问我仍需提前30天发出通知吗?

 

沈律师回复:

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果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

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北京地区“北京市09年会谈纪要”规定了一个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果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来看,如果在北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未经过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7日,延迟工资超过上述期限的,您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你们劳动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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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1530-111-56711366-131-3967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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