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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转移的规制体系

已有 3060 次阅读 2011-9-4 09:28 |个人分类:技术转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关键词:学者| 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经营

我国技术转移的规制体系 

 

  1  傅正华2  李明亮1

[发表在《企业与改革》2005年第1234-35页,重新登出做了修改]

 

1.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北京 100035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5

 

【摘要】 企业技术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国家关于企业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系统,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确保政府提供的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关键的环节是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建立和完善有关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规体系。大致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企业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转移,包括专利和技术诀窍的转让、授权,以及政府的介入等。知识产权在当代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科技发达与

【关键词】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经营人才技术经营技术中介机构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 技术创新成果区域内

 

企业技术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国家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系统,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为了确保政府提供的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其关键是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建立和完善以下有关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规。

 

一、关于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转移。其包括专利和技术诀窍的转让、授权,以及政府的介入等。知识产权在当代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科技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科技与经济结合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重要环节。目前,在我国,专利权的申请,尤其是发明专利的申请还显得十分薄弱。大量的科技成果未申请专利,从而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方面受制于人。究其原因,一是专利维护费用巨大,二是专利产业化程度太低。据称,专利的产业化程度约为5-10%左右。因此,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要通过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鼓励和促进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从而打破发达国家对先进技术的专利垄断局面,突破先进技术发展的瓶颈。

 

二、关于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及其区域技术转移联盟,要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认定和管理。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关于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和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授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或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和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对本区域内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认定和管理。同时,应从法律上规定,国家实验室、研究型大学均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如已经建立的科学院系统和高校系统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以对国家投入或地方政府投入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负责,并规定,应拿出国家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技术转移。这一规定,可先在北京或上海等国家实验室和研究型大学较多的省市试点,取得经验再进行推广。即这些省市可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待其完善后上升为国家法律。

 

三、关于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

技术转移过程中,除了技术源、技术受方、技术外,还应该有第三方的参与,这就是技术中介机构。技术中介机构运作的好坏,其关节点就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经营人才。因此,建立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加快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适应新形势,建立新的全国技术经纪人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认证考试、颁发统一证书。在区域范围内相互承认。

——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近期内,要依靠行业协会和国家、区域技术转移联盟,依托相关大学,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养基地。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蕴藏着十分丰富的资源,要充分挖掘这部分资源,激活其内在热情,为培养技术经营人才服务。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可以以区域为单位建设, 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认证考试、颁发统一证书,在区域范围内相互承认。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在一个区域内,也可只建一个培训基地。在这一过程中,真正发挥区域技术转移联盟的协调作用。

——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国家应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的专项经费,用于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国家可委托行业协会或技术转移联盟来具体运作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技术经营人才的培训、认证、考核、管理等工作。建议2006年科技部安排800万元技术经营人才培训专项经费。

 

四、关于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投入-产出的效益。如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得不到有效转移,那么国家每年投入数百亿科技经费,无疑打了水漂。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是提高国家科技投入-产出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一个方面。因此,在近期内要出台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这个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选题和立项。二是过程管理。三是结题和验收。

在选题和立项阶段,要把握以下几点,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实现由科研院所为中心的技术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转变。过去,科研项目的确定,更多地是考虑研究者个人的喜好、兴趣和研究院所的研究能力,是以科研院所为中心。这种方式对于一个国家的基础研究来说应该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它有利于发挥科学家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但是,对于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来讲,这种方式就存在着诸多弊病,因此必须转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立科研项目的方式。

二是实现由单一性项目向集群性项目的转变。在当代,任何一个商品,都是众多技术的集成,单一的技术很难市场化、产业化,只有靠群簇技术的集成,才能迅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也就说,只有相互关联的技术共同实现突破,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因此,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时,就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实现立项原则的第二个转变。

三是实现由国家财政的单一投入向企业、研究机构筹集配套资金的转变。过去科研经费的投入,完全是财政单一的投入,企业也好、科研机构也好,他们都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其结果是花了也白花,科研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极其低下。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在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经费(可按不同类型的研究项目,规定配套经费的比例,如:10%30%50%等),国家才能给予投入。只有这样,实现科研风险共担,才能增强研究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

四是实现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一性向官、产、学、研相结合的转变。过去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大多为单一的,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包括物质条件的制约、科研水平的制约、研究者眼界的制约等等,这种单打一的方式很难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综合优势,从而实现科研投入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官、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优势互补,应该规定:(1)以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主申报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或协助,否则不予立项;(2)以企业为主申报的开发性研究项目,必须有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3)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通过这样的规定,促使官、产、学、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优势互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

在研究阶段,应抓好过程管理,包括绩效评估、竞争淘汰和滚动资助。绩效评估是项目管理的基础。绩效评估主要围绕着项目研究合同规定的研究目标来进行,主要包括:目标实现的情况、项目管理和运作的情况、有无继续资助的必要性和下一年度研究计划是否合理可行等。竞争淘汰即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淘汰一批项目,或者对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做出某些调整。与此同时,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新增一定数量的新项目。滚动资助即在项目设立之初,不设定具体的资助年限和总资助经费,而是根据每年的绩效评估结果来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给予继续资助和资助的力度。

在结题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进行验收。未完成研究目标的,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完成,仍然不能完成的,或由于根据绩效评估终止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五、关于在技术转移中加强对技术秘密审查的办法

以往,我国在对外技术合作方面,几乎是不设防的。发达国家利用我国廉价的科技资源获得大量科技成果。从而使我国在专利战中处处处于下风,在某些行业不得不支付昂贵的专利使用费。而发达国家则充分利用技术壁垒,限制我国高技术的发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应像发达国家一样,充分利用非关税壁垒中的技术壁垒,加强对技术秘密的审查,严格保证具有潜在价值的技术的安全性。

 

六、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的办法

现有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利于技术转移。因此,必须创新科技成果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研究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以百倍的热情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中去。

第一,无偿或低价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研究者。将此作为一种长效机制,通过使研究者或技术中介机构拥有知识产权,来促进技术转移,从而取得科研项目的最大投入-产出率。

第二,采取更为灵活成果管理机制。让参与科研项目的各方——出资者(包括政府和企业)、研究者个人以及项目的策划者都拥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无论是谁持有的专利技术,只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转化,政府应该行使介入权(march-in-right),强制进行转移。

责任编辑 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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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立 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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