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信杰(Prof. LUAN in WTO)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hzluan 中国计量学院教授,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浙江省重点研究基地(产业政策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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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中美轮胎争端败诉谈贸易报复:这样的“贸易报复”似是而非

已有 3606 次阅读 2011-9-11 05:46 |个人分类:实务问题|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WTO, 贸易报复, 中美轮胎争端

  据有关信息,在中美轮胎争端上诉败诉后,我国可能采取这样的贸易报复措施:对原产于美国的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此双反调查在中美轮胎争端上诉审结果公布之前已经完成)。问:中方可以采取这样的贸易报复措施吗?
  答:中方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但若将这种措施称为WTO机制下的“贸易报复措施”只是一种“想当然”;换言之,在任何争端中,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会授权实施这种形式的贸易报复。
  原因: 1、从概念上说,这样的贸易报复是“似是而非”的。这种贸易报复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贸易报复”。在WTO机制下,贸易报复要经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以“金额”的形式实施(DSU,Art.22.2);被授权的贸易报复只能是“补偿”(金额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包括协定内中止和跨协定中止。请注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没有retaliation(报复)这一词)。而且,如果被报复方不同意报复水平(报复额),可向原专家组(Panel)申请仲裁。

2、如果中方对原产于美国的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是中方的权利。若美方又将中方的这种双反调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这只能成为一起新的贸易争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审理时以规则为导向,不会在逻辑上将此新争端与中美轮胎争端联系在一起,而是根据美方的指控,利用WTO反倾销、反补贴等规则来裁决。

   所以,中方以“对原产于美国的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式实施贸易报复,这是中方的一种“情绪化”表述,事实上是以不讲“理”的形式威胁或反击美方。当然,这种报复会让美国人很无奈,会“表示遗憾”。但这种“报复”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哈哈,在此提醒在WTO前线奋勇战斗的李司长及同事和各位WTO后方专家注意了。顺祝全体同仁仲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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