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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则法律解释的不同看法

已有 3597 次阅读 2012-3-12 10:06 |个人分类:评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法律

近日,拜读了《中国老年》20123月·上半月刊,58页:《子女可否不按老人的遗嘱继承财产?》一文,觉得本文对读者来信的解答不够全面,且法律依据不足。

(一)文中说:“如果所有的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是可以不按照老人的遗嘱来继遗产的。在此情形下,可视为遗嘱继承人协商一致共同放弃遗嘱继承权”。这个回答,有2点不足:

1)读者来信中只是说:她的“3个孩子都觉得若按遗嘱分配明显不公”,“打算不按父亲当年的遗嘱分配财产,要重新分配”。而作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第一人的来信者,既没有说她本人是否为遗嘱继承人,也没有说她是否同意重新分配。所以,在尚未完全弄清事实的情况下,在回答了如果“协商一致同意”,“可以不按照老人的遗嘱…”之后,还应当进一步解答:“如果其中有的继承人不同意重新分配”,应该怎么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不按照遗嘱人的遗嘱继承遗产,“可视为遗嘱继承人协商一致共同放弃遗嘱继承权”。不知这位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即使“协商一致同意”,也不能“不按照老人的遗嘱来继承遗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一条文很明确,即,继承人没有权力改变遗嘱人的遗嘱,即使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二)该文指出:“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一)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放弃之后,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上述解答并没有错。问题在于,遗嘱继承人放弃之后,如何处理与其相关的遗产,才是真正体现“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条文。

按照该法律顾问的理解,只要所有的继承人协商一致,先放弃遗嘱继承权,而后再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就行了;其实,这是对第二十七条(一)的规定的误解我认为,这条法规的含义有二:(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个前提;(2)该遗赠继承人放弃的这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其他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1)某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只是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即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仅是这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已放弃继承权,无权再参与法定继承。所以,遗嘱继承人所放弃的那些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鉴于上述,我觉得对该读者来信所提问题的较好解决办法是:先按照老人的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然后,3个子女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继承遗产较多的子女,将一部分遗产赠送给继承遗产较少的子女。这样,既没有背离继承法,又解除了3子女觉得“明显不公”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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