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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与期刊有关的质疑

已有 3748 次阅读 2012-4-20 15:43 |个人分类:闲思偶得|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出版, 文章, 如何, 矛盾, 发行

  关于期刊专有出版权问题
  学习新的著作权发草案,结合期刊出版工作,有以下问题:
  (1)学术期刊出版,出版的含义有矛盾。第二十九条定义“本法所称出版,是指复制并发行。”而在第四十条第六项“但不
得出版发行”,第十一项“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出版和发行并列,出版既然包括发行,在并列似乎不妥。
  (2)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报刊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说明专有出版权不是“自然取得”。第五
十一条,使用他人作品,许可使用权利是专有使用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可见:报刊在发表文章的时候,需要提前与作者签订“授权书”,书面明确“专有出版”。否则,作者就可以一稿多投,择优发表!
  (3)第五十一条规定“报刊与作者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知道如何理解?!如果是
字面理解,就是报刊的专有出版权只有一年,那么第二年其他期刊就可以“非原封不动”重新编辑出版——不是转载。这显然不符合“道德”!如果理解为:报刊自与作者签订专有出版协议后,一年之内必须出版,在这一年内作者不得许可他人出版。那么,还可以理解!这样报刊,特别是学术期刊发表周期超过一年的,就需要注意了——一年后专有出版权没有保障!
  (4)第五十七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或转让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
。经登记的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这里如何界定“权利取得的时间”?无论时间早晚,“登记优先”?那么,报刊发表的作品都需要去“登记”,否则时刻处于危险状态!登记又是收费的,看来“不管是集体管理还是登记机关”都可以靠法律吃饭了——又可以养活一大批。
  (5)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责任。而侵犯“期刊的专
有出版权”不在其列。看来报刊的专有出版权是没有或者不确定的。特别是学术期刊如果没有专有出版权,那么现在的一些学术道德规范就缺乏法律依据了。
  另外带一点,第八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个追溯期厉害!
  学习笔记,以便求教。
  【我为期刊尽义务了,将相关意见已经发送国家版权局,以此抛砖引玉,希望同行一起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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