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也应该有人权,因为儿童确实也是人
女性儿童也是人类的一员,也应该有人权
所谓的“嫖宿幼女”是假定了所有的小女孩都是妓女或者潜在的妓女,否则何来嫖宿之称?!
在瑞典,任何人跟1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小孩同意或者不同意,收费或者不收费,隐瞒或者不隐瞒真实年龄,等等,不管什么情况,只要是低于15岁就受到保护),均属于犯罪(强奸儿童罪)
而在天朝,女童的人权都不如很多国家的动物的权利
如果只是对性侵害女童的事件加以道德评论和娱乐卖淫渲染,而不从法制上严加控制,那么这种事情还会越来越多
值得注意的是,“嫖宿幼女”罪是在1997年之后出现的,在那之前是按强奸罪论处,看来,不光中国的乳业标准倒退,法律在十多年前就开始倒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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