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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登记表

已有 2837 次阅读 2013-1-28 13:38 |个人分类: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表格, center, 个人信息, 登记表

员工入职登记表

员工入职登记表是指在新员工入职时所填写的,以员工个人信息为内容的登记表格。员工登记表的主要作用在于以员工亲笔书写的方式固定员工信息,公司有权将其作为证据用以追究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该证据证据效力大小,由仲裁庭或者法院认定员工登记表的内容与员工入职前所提供的简历内容是基本一致的,通常包括与公司决定录用有关的所有信息,如学历、工作履历、从业资格、培训经历、健康状况等其中工作履历有时会详细记载雇主名称、职位、起止时间和离职原因。如果公司发现员工在该登记表中所填的诸如学历、外语水平、职称证书关键信息存在虚假,可能会主张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存在欺诈情形从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些公司为了在日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增加胜诉把握,其还会在员工登记表中列明员工提供证书的清单及其编号,并设置承诺条款由员工亲笔签名,写明员工“知晓登记表记载事实为公司决定录用的唯一依据,保证所提供信息不存在会造成公司误解的任何遗漏,也不存在任何程度的虚假陈述,否则将视为欺诈,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故劳动者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应如实填入自身信息,以防止公司主张劳动者欺诈。还应当注意的是,员工登记表并不等于劳动合同,在公司仅让劳动者填写了劳动登记表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存在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员工入职登记表内容

员工入职登记表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规范的入职登记表包含下列内容:

1、单位决定录用有关的所有信息,如学历、工作经历、培训经历、从业资格、健康状况等。其中工作经历一览一般要求详细填写雇主名称、职位、起止时间和离职原因。

2、用人单位决定录用的其他关键信息,例如:获得专利、国外深造、发表学术文章等。

3、列明员工提供证书的清单及其编号。员工提供的学历、外语水平、职称等证书是单位决定录用的重要信息,由员工书写确认。

注意事项

1、劳动者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如发现与工作无关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有权提出异议

2、对单位要求的、自己却难以确定的信息,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核实确认后再行填写

3、劳动者应确保自己所填写的为真实信息,以避免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风险

4、即使填写了员工登记表后,也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登记表不等同劳动合同

案例:王某于20093月28日进入某公司务工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让其填写了一份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约定姜某工作期限为年,即自20093月28日至20103月28日止,同时约定职务为销售经理月工资5000元,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公司未按月支付某工资,每月支付其50%工资作为生活费。2009年7月28日姜某因某公司开发室合并而停工,某要求结算工资,公司同意。王3月28日至7月28日工资总额为20000元,扣除已借支10,000元,剩余工资为10,000元,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出具了该工资结算单,并于当日支付了姜某工作期间的全部剩余工资10,000元,某也在该工资结算单上签字注明“工资清”字样,某领取了该款项后便离开公司。

2009年9月3日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093月28日至7月28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共计人民币20000元(40000元扣除已领取20000元)。

请问: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某双倍工资?

分析: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结清劳动者全部工资后,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引发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员工登记表是劳动者在入职时单方登记的表格,用人单位未在该登记表上签字盖章,该登记表仅有一份,不具备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九项内容,不能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员工登记表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不能其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要件,故本案中某的员工登记表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结清劳动者工资后,劳动者是否有权申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劳动者同时可以申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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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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