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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工厂“爆炸”之后 精选

已有 7503 次阅读 2014-8-3 12:51 |个人分类:时事探针|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爆炸

昆山工厂“爆炸”之后

周 健

昆山一工厂发生爆炸,据网上信息说是粉尘遇到明火所致,71人因此罹难。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经过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不懈努力,终于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无论是资源存量,还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们存在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不过,过度重视经济发展、关注业绩效益的风潮,在中国大地上却是长盛不衰的。同时,我们国家在管理体制、治理机制、治理实施等方面改革的严重滞后,也给国家治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所以,楼坍桥塌、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每次事故发生之后,常常是媒体全面报道,有分析事故原因的,有探讨如何善后的,有研究如何处理的,有思考怎样改进的;接下来是,罹难者补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领导的致歉,事故单位的整改;不知何时,原来的事故单位在可能的形式整改之后,又重新开展生产。一切又都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又不知何时,一声巨响,或者是一道火光,可能还伴随着无法听见的一声声惨叫,又一个安全事故的故事开始上演。也许正如人们经常说到的那样:事故总是无法杜绝的;但是,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几率却是有着重要价值的。本文仅以昆山工厂爆炸为例,谈谈个人的思考。

当事机构的责任

作为发生事故的当事机构,显然应该承担首要的责任。无论这些机构是台商港商,还是美商英商,或者是中国的官商,还是中国的民商,首先应该追究这些机构的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和刑事罪责。(遗憾的是,笔者不知道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是否有相应的规定,也不清楚国家的执法体系在以往是否有类似的惩处案例。)就昆山工厂爆炸而言,很难让人相信该工厂的法人和技术负责人不懂得“金属粉尘”可以产生爆炸的知识。所以,用常理来推断他们(至少技术负责人不能例外)一定是知晓这一知识的。然而,他们却置工人生命而不顾,让工人们在高度危险的环境中工作,最终酿出惨祸。公众基于常识来分析,可以说他们是草菅人命或者是谋财害命。因此,对他们应该追究的不仅是经济赔偿责任,还必须包括刑事罪责,而且还必须注意罪责罚的一致性。否者,“杀鸡儆猴”将是一句空话,导致的结果就是和以往的情形一样:悲剧将会重复上演。

监管部门的责任

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于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都有监管的责任。首先,这些监管部门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依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去监督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是职责所在。其次,他们也完全掌握了安全生产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三,也许他们都按时去过生产单位进行了例行的形式监督,也许就根本没有去行使过监督的责任。其四,相关生产机构的年检、年审等过程又是如何完成的?也许是监管部门疏忽,也许是监管部门应付,也许是监管部门违法违规。所以,对于昆山工厂爆炸之后监管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肯定不止于轻微的监管责任,而应该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刑事罪责。因为,正是由于他们的不作为,导致了本可以预防的灾难未能避免。

发展经济的疏忽

对于主政一方的地方政府官员来说,发展经济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的招商引资,更是受到各方官员的热捧和追逐。你找港商,我找台商,你去欧洲,我去北美,真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这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这些招商引资数据还是官员们的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可以说不计成本。然而,招商引资中的一些策略,其合理性就值得考量了。比如,对环境污染的评估和安全生产的评估及其准入,就是许多急于招商引资的政府有意无意放弃的。再说这次昆山工厂爆炸案,其建厂之初,不知道是否进行了安全生产评估?如果进行过,是什么机构评估的,如何评估的,结论如何?从现在的情形来推断,可以肯定的是该工厂建厂之初就根本没有达到安全生产的标准的要求。那么,这样严重违规的工厂,又是什么机构批准开工生产的呢?这些相关责任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0一四年八月三日

作者联络:Email:zhou6789@21cn.com



昆山粉尘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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