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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墨子“三表”说看周代学术结构

已有 6194 次阅读 2010-9-30 15:44 |个人分类:传统文化|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墨子, “三表”说, 周代学术结构

 
较之于西方古代学术,中国古代学术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它缺乏西方古代学术中作为其知识工具的形式逻辑(三段论),这就使得它无以建立起像亚里士多德按照三段论逻辑所建立起来的那样学科分类井然有序、内部结构层次分明的学术体系。相比于西方古代学术,中国古代学术是一个学科分类不那么井然有序、内部结构不那么层次分明而显得颇为散乱而混沌的开放系统。然而,尽管如此,中国古代学术也有其相对稳定的内部结构,这个结构在先秦时期就初步形成了。
 
先秦时期在诸子百家中居“显学”地位并以“名学”(逻辑学)见长的墨家,是这一时期最具学术自觉性的学派;其创始人墨子(约前468--前376)所提出的“三表”说,是他对历史上和当时现存的学术进行反思的思想结晶,大致上反映了周代学术的构成状况。
 
“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者?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三表也。”[1]
 
这里,墨子所讲的“三表”的本义是指立言的三个标准。他认为,一种言论要能立得住脚,它必须是有本之言,有原之言,有用之言。是否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呢?墨子未加说明。我们不妨认为,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其言论便不是空论,应该可以成立,虽然墨子本人并未如此明言,但他毕竟也未明确表示一种言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成立。故未尝不可以把有本之言、有原之言和有用之言理解为三种不同性质的言论,它们分别包含三种不同的知识,这三种不同的知识代表着三个不同的学术门类:
 
1)以“古者圣王之事”为研究对象的历史学。
 
有本之言既然是“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自然是以考察“古者圣王之事”为前提的,这种考察也就是从事于那些记载着“古者圣王之事”的史籍的研究,而这样的历史研究又是以历代记述“圣王之事”的活动作为历史前提的。在周代,记述“圣王之事”通常是由史官担任的。“《周礼》有史官,掌邦国四方之事,达四方之志。诸侯亦各有国史。”[2]周代的历史学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史官对“邦国四方之事”的记载;二是诸如孔丘一类的学者对既有史书的修订或依据有关史料进行史书的编撰;三是如墨子所谓“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这类出于“引古筹今”(顾炎武语)需要的历史研究。
 
2)以“百姓耳目之实”为体察对象的民俗学。
 
墨子所谓“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其本义是指有原之言是基于对百姓所闻所见之实情的体察。从其第三表“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来看,他主张体察民情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兴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这种利国利民的体察民情的活动,《周易》称之为“观民”:“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4]所谓“观民设教”,在《周易》也就是“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5]之意。“观民”意义上的“观乎人文”实即“观看民之风俗”。孔颖达《周易正义》曰:“‘风行地上’者,风主号令,行于地上,犹如先王设教,在于民上,故云‘风行地上,观’也。‘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者,以省视万方,观看民之风俗,以设于教。非诸侯以下之所为,故云‘先王’也。”《汉书·艺文志》曰:“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体察民情是有助于王者“知得失,自考正”以恰当“设教”而“化成天下”的,故而为王者所重。然此类活动不必由王者亲事之,常由专人负责,例如,相传古代设采诗之官负责搜集民间歌谣,《诗经》三百零五篇,分“风”、“雅”、“颂”三部分,其中“国风”便是反映周代各国民风的“民俗歌谣之诗”(朱熹语)。搜集这类民俗歌谣的活动是当时民俗学的重要内容,而孔子整理《诗经》的活动亦属于此类学术范畴。但墨子所提倡的“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应该不包括采诗之类的活动,因为墨子是主张“非乐”的,而周代搜集和整理民俗歌谣的民俗学活动则无疑是适应当时讲究“礼节民心,乐和民声”[6]礼乐文化的内在要求的。不过,墨子要求“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这仍是受到西周以来“观民设教”的民俗学传统影响的,它应该属于传统民俗学范畴。
 
3)以追求“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为学术宗旨的刑政学。
 
《礼记.乐记》有云:“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孔子家语》载:仲弓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7]墨子主张以“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作为衡量关于刑政之事的言论是否有用的标准,这不仅是墨子个人观点的表达,也是当时学术界实情的反映,表明了刑政之事不只是政府官员们所从事的实务,也是学者们所研讨的学问。对于这门学问,墨子的主张显然属于实用主义,他反对不求实用的务虚之论,要求刑政之学实用化。这也间接地反映出当时学术界存在着一些在墨子看来是不求实用的刑政理论,他把这些理论都视为无用之言。
 
按照古希腊斯多葛派的学术观念,墨子“三表”说所涉及到的历史学、民俗学、刑政学都是属于探讨人的生活问题的伦理学,而墨子“三表”说之类的名辩理论是属于探讨理性问题的逻辑学或辩证法——它们都是属于斯多葛学术观念中的哲学范畴。即使是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学术观念,周代的学术也决不能被认为是非“理论”的从而与“形而上学”无关的应用性学术,事实上,为墨子所反对的那些不求实用的刑政理论就都与“理论”有关,即它们在学术旨趣上是跟亚里士多德所讲的那种仅仅为了学术自身而求知的“自由学术”相一致的。
 
以活跃于周代的老子学派来说,该学派的学术与亚里士多德的学术之间的差异,就不是在于它们是否是为了实用目的,也不是在于它们是否探讨了宇宙的终极存在,而是在于它们内在的价值倾向各不相同:亚里士多德是最自愧愚蠢的爱智者,因其自愧愚蠢而只求逻辑形式完美无缺而不管其有无实功实效的理论之知;老子则是最自愧虚伪的求真者,因其自愧虚伪而但求其言行“法自然”而不论其形式上是否中规中矩。正是其不同的价值倾向,使他们成为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学者——亚里士多德是一个理智上唯美的形式主义理论家,老子则是一个心理上唯真的自然主义道德家。他们之间的这种个性差异,同时也使他们在学术追求上具有明显的共性特征:
 
他们都不在乎自己的学术是否切于实用,只求知识合于宇宙的最高原理。亚里士多德固然是以探求“世间第一原理”为己任,老子也是以“为道”为己任,这个“道”作为“万物之母”与亚氏所谓“万物的原因”具有同等意义,都属于宇宙的最高原理。老子所谓“既得其母,以知其子”与亚氏所谓“明白了原理与原因,其它一切由此可得明白,若凭次级学术,这就不会搞明白的”[8]意思完全一致,都是主张由已知的最高原理演绎出其他一切知识。


[1]《墨子·非命上》。
[2]杜预语,见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卷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6页。
[3]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八,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636页。
[4]《周易.观卦.象传》。
[5]《周易.贲卦.彖传》。
[6]《礼记.乐记》。
[7]《孔子家语.刑政》。
[8]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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