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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反】只骗色不骗财,并不构成犯罪 精选

已有 11681 次阅读 2011-12-19 18:28 |个人分类:科学网评|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评论, 反面教材

科学网上的绝大部分博主都是搞科学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网的用户里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的,我前一阵子还在科学网注册博主中看到一位女律师,而且,我可以百分百确定自己博客的读者里是有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
 
所以,不要以为这个地方律师少,你就可以在自己其实完全不懂法律的时候张嘴胡说。
 
在这里,关于骗色不偏财的问题,我写个法律知识普及贴,这个帖子的内容,是我请教过律师之后写的,所以不会有问题,当然,我也欢迎你监督,如果你觉得我说错了,欢迎你指出来。
 
问:对于那些骗色不偏财的骗子,法律上该怎么惩罚?
 
答:没办法
 
如果你去百度搜索一下,你会发现有人问过这个问题,链接在这里: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08732642.html
 
在链接的最下方,一个匿名网友给的答案中部分是正确的,我直接引用: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行为人利用职权金钱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可见,骗色不构成强奸罪。
  
2、骗色是否属于诈骗罪之列?据法律专家讲,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色不为财,也不
为物,所以,又不属诈骗罪。
  
3、骗色是否属于性骚扰?专家介绍,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欺凌
、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是性歧视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包括身体的接触、语言的接触、非语言的行为和以性作为贿赂或要挟的行为。而骗色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金钱 权利等不可估算价值的东西,用来交换身体,不被法律所保护。所以对方的承诺,合同,或者签字画押都不具有法律效益,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只是骗你上了个床,那是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只能广泛的公布他的行为和照片,去他的单位,住处,家庭,宣传,让社会道德予以谴责,但你不能趁机索要财物,否则又构成了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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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面这个网友给的答案,我做个评论:
 
1、骗色,不算强奸罪,因为女方(或男方)“同意”了,无论她(他)是不是被骗的,她(他)都是自愿与对方发生的性行为,所以不算强迫的
 
2、骗色不算诈骗罪,因为诈骗罪专指财物,而身体不是财物
 
3、骗色不算性骚扰,同样因为“自愿”。
 
4、为了获取金钱,或者为了“上位”,为了升学,为了得到工作,而出卖身体,进行性交易,不被法律所保护。
 
所以,妓女在中国不合法,不被法律保护,嫖客如果不给钱,妓女不可能起诉嫖
 
还所以,北大王学明案中,王学明即使是骗色,利用许诺上北大来骗取小丽的身体,他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压根就不保护小丽为了上北大而出卖身体的行为。

5、如果只是骗你上了个床,那是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只能广泛的公布他的行为和照片,去他的单位,住处,家庭,宣传,让社会道德予以谴责,但你不能趁机索要财物,否则又构成了敲诈勒索。
 
上面的办法,也是目前老百姓最常用的办法。但是,这里必须强调,你去向社会公布他行为,是有可能侵犯他的隐私权的。这里说“有可能”,是因为这个情况比较复杂,通常情况下,你作为一个受害者,去他单位闹,不会严格的算侵犯他的隐私权。
 
但是,在极端情况下,比如你在网络上贴出了他的裸照,暴露了他的隐私部位,那么你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他是可以告你的。

6、补充一条:如果你是非当事人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把当事人骗色或被骗色的事情广为宣布,那么你的行为则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通俗的说,A和B两个人之间有奸情,被你这个外人知道了,无论AB之间是不是被骗的,只要当事人不愿意公布,你则对外大肆公布,那么你就侵犯了A和B的隐私权。A和B完全可以告你
 
而如果A和B当中一个愿意公布,一个不愿意,而你作为第三人,向外大肆公布,那么你则可以算作侵犯了那个不愿意公布的人的隐私权,他也可以告你。
 

最后回到王学明的案子:
 
从道德上讲,我不认为王学明是什么好东西,但个人的情感,无论厌恶与欢喜,都左右不了法理。
 
在王学明案中,我们也能明显感觉出法律与道德的不同,在道德上,我们更愿意同情弱势的小丽,但在法律上,小丽做情人的行为,无论是否是被骗的,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同和保护。而被大家声讨的王学明,则根本没有触犯法律。
 
懂了吗?

可能有人因此觉得中国的法律有问题,怎么这样的流氓居然对付不了?
 
我要告诉你的是,我们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进步和文明的法律,因为我们过去的法律里,的确有一条能对付王学明,那就是流氓罪,然而遗憾的是,流氓罪,在过去对付流氓的同时,却也伤害了不少原本算不得流氓的人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下面这篇文章,题目叫《活在当下算捡了一条命》,以前我在博客上转载过,现在重贴一遍:
 
在1983年“严打”中,一个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死刑判决,这王姓女子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以后人们就不会这样看了。不幸而被言中,木子美性滥交而走红一时,名利双收。但王姓女子却为此丧失了生命,这真是一种悲哀!
 
在83年的严打活动中如你穿时下的肚兜装,就得给判个十年二十年的还可能枪毙。当时一位男青年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着较为暴露的照片,仅仅因为这个,男青年被判处死刑,女青年被判了有期徒刑!
 
四川泸州纳溪有一姓王的小伙,在一路上和同伴打赌敢亲女孩嘴吗?结果真的去亲了过路的一女孩。被抓后,还真的被判死刑,枪毙了。轰动了当地。过了好多年,据说公安给家属赔偿了200来钱了事。
 
1983,郑州市上街区,男女谈恋爱,由于双方家庭条件悬殊过大,女方家长一直不同意婚事,无奈女方毅然决然和恋人半公开同居以此来要挟父母就犯,女方家长闻之大怒,叫来众多亲朋好友强行把女抢回并对男青年大打出手。谁知男青年对此女是一往情深,尽管受到如此待遇也对女方痴心一片,仍隔三差五‘骚扰’女方。女方家长终于下了毒心,把女儿关在家中洗脑一月有余,硬是诱逼着女儿告男方**,并拿出了之前准备好的“证据”……赁着女方家的社会关系,不出一月,男青年命丧刑场。
 
83年严打,在成都,法院布告上有一个被枪毙的犯人,19岁,罪名是严打期间"**未遂"。某村有个青年,在大街上作势拦了一下一个姑娘(开玩笑的那种),被枪毙了。某青年因为喝多了在马路边尿了一泡就被定罪为“现行流氓罪”送新疆了。安徽省蚌埠市,有一个小青年(名叫李和)与一个妓女发生关系不给钱,被告**。已判刑5年,严打开始,改判15年,布告贴得满街都是。这小子不服啊,上诉。第二批严打时,数字不够,改判死刑。
 
某工厂有五百多人,那一年下达的严打指标是30人,超过了百分之五,据说是给人数少的小厂子分摊了百分之一的指标。为了完成任务,把在厕所写脏话的都抓了起来,还有一个工人更倒霉,他本来在厂子里没什么事,便把他在学生时代的老底翻了出来,他在学校偷了同学十几元钱,其实已经被学校处理过了,这次为了凑数,送进了拘留所,最后被判了二年徒刑。还有一个**犯,很常见的**手法,被游街后枪毙了。
 
某北京小伙,在大街上看到一个洋妞跟别人扭打时被扯开上衣,一时冲动,上去摸了一把。枪毙。听说那时晚上12点(新疆,12点相当与北京10点)还在街上的话,基本都会给带回派出所。若一男一女,俩人分开,只要说错对方的名字,铁定是流氓罪。而且十来岁的孩子抢个电影票基本也是10年20年的判……15年以上的都拉到沙漠的监狱里去了,根本没地方跑……我有一个同学的哥哥,当时17岁,因与人发生口角,用铁锹拍了对方后背一下(仅轻伤),判8年。出来后真成了混世魔王。
 
第一次“严打”高潮期间,一没有着警服的警察见到一个人自行车棚转悠,喊其“站住”并对其搜身,发现该人带有螺丝刀一把所以认定其为偷自行车贼,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该人不从,在反抗警察揪住其衣服时,螺丝刀划破警察胳膊,结果归案后被判处死刑。对其定罪的罪名前面好像加上“反革命”三个字。严厉打击偷、抢机动车运动中,一入室盗窃的小偷两次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偷走失主的摩托车车证、摩托车钥匙然后按图索骥将摩托车开走(一部本田125CC男庄、一部本田125CC踏板式)案发后,两部摩托车均没有销赃被追回发还失主。公安机关委托评估部门将赃物价值提高至30000元以上,结果以该小偷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死刑。
 
我看过的一个当年的材料里,最狠的一个,是一女青年和在逃犯罪分子有性行为,结果判刑了,原因是“客观上起到了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作用”。
 
那一年,我一个邻居的女儿17岁,初中毕业辍学在家,由于母亲去世,父亲上班,家中无人照顾,经常和两个小男生往来,也许多是发生了性关系,由于他们家与居委会很近,肯定瞒不过局委会老妇女的眼睛。83年那场“严打”一来,立刻被逮捕,(街道居委会和派出所的“片员”之前从未对其批评教育过),被冠以“流氓团伙”的罪名,判刑15年。公安破了大案,立了大功。报道中的“破获犯罪团伙多少个”这就是其中之一。游街的时候,女孩子茫然的看着远方,她肯定不知道:“公安”能超额完成“严打”指标,有她一分功劳。
 
这是个发生在苏州的真实事件:我们厂二车间周书记是部队的指导员,举家转业回来,首次严打,唯一的十七岁儿子就此消失了。当时公判,工厂停工收听广播,当听到判处周大维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分厂的知情的职工都惊呆了,车间书记、主任:“这是个很本分的孩子,怎么就这样完了” 在严打前几个月的一天晚上,大维的几个同学约他出去玩,本不想去,又经不住同学劝,就骑着父亲刚给他参加买的新自行车去了,到了彩香一农户家,才知同学是为了讨赌输了的一百元钱,十几岁的孩子怎么赌得过有妻儿的农民,农民看到来的人多,就答应归还,参赌的孩子(是首犯)却拿了一百二十多元,和另外几个都骑车跑了(自行车未锁)。周大维拿起钥匙开锁却被此农民后腰抱住,周大维打开钥匙圈上的折叠的削水果刀刺穿了农民一个掌心。被农民抓住灌粪喝尿,被毒打后送派出所转公安局,假如是工伤的手掌被刺穿,連最低的伤残等级都达不到。劳动教养几个月好就可以了。然而案件不大,年龄不够,几个月都判不下来。到了严打时就可以判决了。几个同学与他(主犯)被判死刑。赌徒却没有受到判决。广播里声撕力竭地读着“不杀不足于平民愤”“判处周大维死刑立即执行”。
 
西安有一个叫马燕秦的中年妇女,性颇风流,喜跳舞。“严打”以前,公安派出所曾经找过马燕秦,询问她的跳舞情况。马燕秦一口气讲述了数百个一起跳过舞的男女,有些男人还和她有过更亲密的关系。派出所的本意是吓一吓她,使她不要太招谣。他们没有想到马燕秦根本不顾脸面,既无法用损害名誉使她有所顾忌,又没有法律能够制约她,只好赔着笑脸将她送走。八三年“严打”开始,警察们获得了尚方宝剑,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而且陆续抓审了三百多人,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山西日报》以整版整版的显要位置多次报导案情。这件案子由于太大,审理一时难以完结,躲过了“严打”最高峰,直到八四年才结案。有些知道内情的人说,如果高峰时判决,至少枪毙十几个人。就是躲过了高峰,还是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另有三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则多得不值一提了。
 
三个死缓和两个无期徒刑全曾经和我同关过一间号子,我看过他们的判决书,也和他们一起讨论过这个案子,下面可以略介绍几句。李兆胜,和马燕秦举办过两次家庭舞会,并有过一次性行为,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袁定之,是马燕秦女儿的朋友,由于坚决不承认和马燕秦有性行为,属态度恶劣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和风,举办过一次家庭舞会,邀请马燕秦等人跳舞,尤为严重的是还有在西安上学的洋学生参加,本人也不承认和马燕秦有过性关系,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修士,多次参加马燕秦举办的舞会,判无期徒刑。惠黎明,是自己筹组的乐队指挥,为马燕秦的舞会伴奏,判无期徒刑。
 
河南西部某县;一农户新添小孩,由于地里农活多,年轻夫妇便委托公婆白日在家照管。公婆因索事一时疏忽,把小孩单独放家外出办事。谁知等回来时,孩子已被家里喂的猪活活咬死只掉残缺的肢体。全家人悲痛欲绝……可是,事情并没有完,正好赶上83年的严打。由于该大队没有完成抓捕指标,公婆二人双双被判过失杀人罪,一个死刑缓期,一个无期。
 
邻居家一个工人,因为偷看了两次女厕所被抓,掉了脑袋。
 
我这边有一老太婆,当年拦了一下汽车,被抓去给了个十天的拘留,本来十天就算了,后来一关给忘了,一共关了十年,回来后给了国家赔偿300元,现在变成上访专业户了。
 
家住丰台的慕永顺告诉我,83年,他把单位的一部旧电话机拿回家去用了,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作了处罚。“严打”一来,一事两罚,被逮捕并判刑4年。他说,这种滥抓胡判毁了他一生。郝卫军告诉我,他见过一个人,83年因偷了一盒价值10多元的电焊条,被判了9年。他还知道一件事:两人在公园里谈恋爱,被联防队“抓获”,女的由于不好意思,谎说“被强迫”,结果男的屈打成招,承认“调戏”被判刑8年。门头沟人胡学忠告诉我,他认识一个人,被怀疑偷了女朋友家的东西,在刑讯逼供下“招认”后,被判了15年。数年后案情大白,他被释放回家,但身子骨已经垮了。胡学忠还说,有一人抢了半平板车黄瓜,结果被毙了!河北固安人尚建国告诉我,83年他在甘肃省第一监狱服刑,他号里有个人因偷了一只皮夹(里面只有5元钱),被判刑15年。此外,他还见证了两起改判。一起是 **案,另一起是调戏、伤害妇女案,均被判处10多年徒刑,并已服刑4年。“严打”一来,竟然都被改判为死刑,涉案4人都给拉出去了!
 
两个我的同学。一个姓史,女性,因为和九个男性同睡一炕(不一定是和所有人发生关系)而被判死刑。一个姓刘,因为前女友反告他qiang jian,先是判七年,后女方家属上告,改判死刑。行刑的时候我去过现场。
 
1982年,迟志强到南京拍摄影片《月到中秋》时,“***个男孩和女孩经常在一起玩,听着邓丽君的《甜蜜蜜》,跳贴面舞,看内部小电影”(迟志强语)。当时,他们根本没在意这种“超前”的行为是否影响到邻居休息,更没有想到是否引起了邻居们的反感,迟志强甚至还轻率地与一个女孩子发生了性关系。结果,当 1983年席卷全国的“严打”运动开始后,正在河北完县外景地拍摄《金不换》的迟志强突然被南京市公安局拘捕。原来,迟志强他们几个年轻人在南京时的行为,被邻居告发为“跳光屁股舞”,“集体搞不正当男女关系”了!此事被媒体披露后,一时间全国哗然。江苏省审判委员会迅速做出决定:迟志强一案,所有涉案人员均按“流氓罪”论处;迟志强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监禁4年!
 
我们单位在上法制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83年的案例,一个女孩夏天夜晚在自家院子里洗澡,这时同村一个年龄相仿的男孩从门前路过,因院墙较低随便伸头看了一眼,被女孩发现,该女大叫“流氓”,男孩被抓,随即被定为流氓罪给枪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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