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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朝令夕改??

已有 2893 次阅读 2011-8-16 11:09 |个人分类:生活滴点.2.|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国税局

国税局朝令夕改??

昨天2011.8.15新疆都市报B2版报道了国税局下发<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并且补了3条解释.不期今天同一报纸说8.15的国税局2011,47号文件是个人伪造的.谁有胆量伪造公文?

难道国税局自己国令夕改??—真的让人不明白!

下面是被今天报纸称为伪造的内容(刊于昨天同一报纸B2):

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次获奖金可摊到全年中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显示,个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征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新闻链接

  释疑1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9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说,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12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释疑2

  个体户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解释】该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分步进行。

  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第四,全年应纳税额=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释疑3

  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解释】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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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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