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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平古建筑,乡土之上可安好

已有 15375 次阅读 2009-6-5 23:26 |个人分类:时令感怀|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生态危机, 高平市, 古建筑, 资源产业

 2004年7月,前往高平考察古建筑距今五年已过,其间忙于他务,而未能持续追踪高平古建筑的生存状况。今日朝花夕拾,思量矿业资源富集区文物建筑的生存危机,作为世界环境日的一点私人牵挂。
 
凡到山西考察古迹的文物保护业内人士,几乎无人忍心错过前往高平——上党地区文物建筑的富集区,即今天长治市、晋城市辖区,现存元代以前的地上建筑占全国同类建筑的1/3。高平市(县级市)现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国保”5处、“省保”13处),文物建筑保护等级之高、数量之多居山西各县之首(平遥县“国保”5处、“省保”4处),其中近年发现的金代木构戏台、元代姬氏民居,皆为充实中国建筑史的坐标式建筑。笔者于近日前往考察,深深感到:如果说数量多、品位高、特色浓的高平古建筑足以令今人欢喜的话,那么与这些人类文化遗存相匹配的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保护现状和未来命运着实令人堪忧。
 
高平市现有5处国保单位均为宋元时期的木构建筑,距今最近的姬氏民居(元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也超过700年历史,建于北宋开宝年间(968-975年)的崇明寺距今已逾千年,是唐、五代之后现存最古老的木构建筑。作为一个县级市要守护如此数量的高龄古建筑,保护任务之巨和难度之大不言而喻。
 
姬氏民居是1996年公布的第四批“国保”单位,是国内现存元代木构民居建筑的孤例。由于保护经费十分有限,当时国家出资只收回了主宅,与其毗邻本为一体的建筑以及主宅前的场地均未收回。今天看来,仅仅保护孤立的主宅与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目标相去甚远,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如果不尽快合理划定的话,不仅为民居保护凭添多种难以预知的安全隐患,而且民居存续有赖的文化生态将在无形中被破坏直至消逝。
 
其它4处古建筑均为2001年公布的第五批“国保”单位,崇明寺中殿、定林寺雷音殿均于近年得到修葺。同样由于经费有限,只能先维修大殿,寺庙整体保护还有待时日。虽然重点建筑得到了保护,现状却与周边景致极不和谐。在寺庙环境得不到整体改善的情况下,重点建筑获得的保护也大打折扣。对于亟待保护的游仙寺,当地业内人士对孤立保护的现状也深表无奈和忧虑。
 
值得注意的是,高平与相邻县市的文物建筑日益面临另一重危机——煤矿地下采空区不断扩大构成对该地区古建筑生存的严峻威胁。长治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晋城市煤矿十分集中,长治通往高平沿途可见多处“地下采空区仍在扩大”的警示标志,且屡见已经开始沉陷的路段。高平市城南10公里的游仙寺就位于采矿区之上,邻近寺庙的宰李村由于地基沉陷、缺水等原因已经全部迁出。在通往游仙寺的山路上,可以看到已弃置房屋开裂的墙壁;游仙寺毗卢殿(建于宋淳化年间,990-994年)由于地基下沉年久失修,造成檐柱额枋不均匀沉降至少在30厘米以上;与游仙寺相望的邻近高地上是一处煤矿风口,地下的空虚、地面的轰鸣无疑使寺庙履危蹈空,如履薄冰。是思考文物保护如何面对煤矿采空区威胁对策的时候了,为此急需结合实际制定文物建筑有效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案。即将进行的游仙寺修缮保护工程,这无疑成为关键问题之一。
 
当前,不仅“国保”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其它各级保护单位的情况更不容乐观。保护经费拮据、保护人员不足、保护设施短缺、专业技术力量薄弱,在文物建筑富集的高平市显得尤为突出。尽管在这样的条件下,当地文物工作者仍然常年坚持白天保护管理、夜晚值班守卫,但着实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他们深感保护能力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保护任务的需要,发出“管不过来”的呼吁。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造成高平市文物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的原因主要在于:
 
其一,文物保护“点与面”的矛盾。1996年到2001年的5年间,第四批、第五批“国保”单位相继公布,数量激增。特别是对于宋元时期建筑富集的高平市,“国保”单位的增多,一方面表明当地文物资源的价值得到广泛公认,与此同时却对当地文物保护的工作量和保护水平面提出严峻挑战。由于高平市文物建筑基数大,“国保”、“省保”单位多,而且绝大多数亟待修缮,因此在分配本已有限的文物保护经费时常常捉襟见肘,在当地政府尚未采取特别措施有效加大经费投入时,很难做到全面维修一处,只有尽可能兼顾多处文物建筑的生存,这就造成前面所述“一庙修一殿”的状况。尽管如此,现实是仍然存在大量一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文物建筑,“国保”、“省保”单位也无例外。
 
其二,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以旅游价值代替文物价值,以旅游价值作为文物保护的导向,这是短视的实利主义的文物保护观。作为各级政府文物保护资金的有益补充,民间资本往往以利益最大化为投资取向,而民众集资多是为了祈福求安,两种取向很难适应文物保护无私利性的本质。虽说可以纳入旅游开发的文物建筑容易吸引保护资金,殊不知许多极具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建筑并非大众的喜好,但这些文物珍品更需要我们从永续传承不可再生的人类文化遗产的高度进行保护,这才是文物保护的科学发展观。
 
当今,社会配合旅游产业的文物开发势头强劲,而保护力度、管理力度不足,令人忧心。笔者认为,追求旅游的最大利润应该在文物获得最佳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然而现实是文物与旅游本末倒置,作为本原的文物的价值尚未搞清就为了旅游而盲目开发。服从服务于旅游开发的文物保护,毋庸讳言,缺少科学,缺少理性,缺少文化。至于在“国保”单位内兴工动土,对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的复原或修建行为,亟待我们按照《文物保护法》与《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其三,县域经济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微妙关系。考察中笔者注意到,在经济力量强、中、弱的三个层次上,对待文物保护生出三种微妙的态度:经济强县有相对充足的力量投入文物保护;经济弱县想方设法利用文物资源开发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介于贫富之间者,如果经济发展有可依托的主要产业,旅游业相对成为次要产业,因之对待文物保护的态度就很一般。三种态度背后的共性就是以经济观衡量文物,以短期是否利于经济发展决定文物保护的态度。
 
当前还存在一种普遍现象,不同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依靠相应等级的政府拨款,“国保”单位则寄托国家出资保护。然而,文物虽然属于全人类,文物保护却与文物所在地息息相关,因此有文物属地管理的规则。不同保护等级旨在相对划定文物的价值及其保护的优先性,并非规定了保护资金的来源和保护力度因等级而异。归根到底,文物与属地关系最为紧密,它的生存状态最终取决于地方政府履行“守土有责”的程度及其精神文化境界。这也是科学发展观贯彻于文物保护的应有之意。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地方文物部门面临的困境,在近期,影响到文物的生存状态和继续申报“国保”单位的积极性;长远看,影响到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永续发展。文物建筑富集区的文物保护尽管存在诸多历史或现实的原因,然而当前市县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与保护管理需求不相适应,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文物保护单位“量”的增加呼唤“质”的应变。当前,文物保护单位虽然数量不断增加(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达35000处,其中“国保”119处、“省保”577处、“县保”6000余处),但如何使其获得名副其实的有效保护,则需要来自体制与机制层面质的应变。
 
文物工作“五纳入”已经明确了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文物保护是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的重要一极,其中文物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对待属地文物的态度,“守土有责”是否落到实处,是文物能否获得全面有效保护的基石。在政策方面,尽可能向文物富集区适度倾斜,保护经费定期重点投入。这是人类文化遗产获得科学合理保护的基础。在人才与专业技术方面,创造机会鼓励跨地区的文物保护专业人才流动,向文物富集区注入专业人员参与保护。文物保护数量不同的地区间可进行人员流动,通过流动,文物数量较少地区的人员可以参与保护,丰富实践,提高业务水平;文物富集区的保护人员短缺可得以缓解;总体而言,既充分利用了有限的文物保护力量,又是文物工作者技术交流、信息交流并获得实地培训的途径,文物富集区的保护压力得以缓解。
 
在拓宽保护资金渠道方面,文物富集区的地方政府和文物部门应注意引导民间资本和吸引国外基金。以高平市为例,2003年全市财政收入为3.62亿元,其中1/3来自民营企业,现有民营企业1000多家。定林寺及周边设施(道路、水库等)就是由民营企业家出资修建的,还在大粮山上复建了廉颇庙,丰富了当地的历史文化景观,文物保护与发展也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虽然民营资本的私利性和短期性与文物保护的公共性和长期性之间存在矛盾,但是当地的民营企业家多数重乡情、重信仰,经过引导和启发增强他们对地方文化的认同感,提高他们的文化境界和公共意识,逐步培育他们对公共文化事业长效投资的觉悟。学会运用国外的各种文物保护基金,中国古建筑对于国外基金会来说,虽然比较陌生,但他们对木构建筑技法和民间文化十分钟情。各地应就本地文物的历史价值、独特性和生存危机等内容编制系统、规范的双语文本,既可通过上级文物保护部门建立与国外基金会的联系,也可以在地方政府的对外交往中吸引保护资金。“世界遗址观察”(WMO)对榆次玄鉴楼保护的资助、
 
“全球遗产基金”(GHF)对佛光寺东大殿保护的资助,都是近年山西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外资的成功实践。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条件下,国家拨款作为对文物保护的必要扶助外,文物所在地政府(经济状况较好的)出资仍是文物保护的主体,民间资本和外资作为有益的补充,这将是相当长时期内可靠、有效的文物保护体系。当地政府管理者的观念十分重要,必须强化对民族文化、区域文化的认同感,提高对地方文化的认识水平,组织协调有关专业机构,针对所在地文物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的保护规划,既保护文物本体,还要保护与文物生存休戚与共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和民间文化等各种要素,做到“文态、物态与生态”的整体有序保护。
 
文物建筑的价值,决不是由是否有利于旅游开发、创造多少经济效益这些短期之利决定的,怎样认识文物的价值决定了我们对待文物建筑的态度。如果今天社会投资的维修保护动机仍基于旅游开发或一己之利的话,那文物建筑的命运依然不安全、不长久。惟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文物保护,而不是一味钻营急功近利的物质利益,文物建筑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才不是一句空话,我们手中的人类文明遗产才能够传诸久远。
 
原刊于《中国文物报》200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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