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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狗伤人事件的讨论中,许多朋友有一些模糊的认识。
他们不能清楚地认识到在此悲惨事件中,藏獒本身是无辜的,没有什么错,错的是藏獒的主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只有他们才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许多人认为应该处死那条藏獒。我认为这是缺乏理智的态度,无法得到一种理性的辩护。这种态度,如果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可以理解,很不应该发生在科学家身上。可见广大中国科学家对相关动物伦理学理解还是不够。
藏獒这种动物本来就不该生活在人口稠密的城市中,而应该生活在西藏那种地方。养狗的人把它养在城市中,今天发生这场惨绝人寰的悲剧当然令人痛心,即使没有这种悲剧,从动物福利的角度也是很不合适的。有关方面的监管很成问题。许多小老百姓,养一条狗,仅仅因为付不起高额的年费就会被抄走,最后处死。而这样凶猛,极有可能对人身构成伤害的动物,却任其随便饲养,严重失职,应该下台。
这条藏獒生活在这种地方也是受害者。它的福利和权利也受到了伤害。这种悲剧令人痛心,但是,对于这条动物来说,它没有道德反省能力,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即使它造成了严重人身伤害乃至于夺走了人的宝贵生命,我们也不能说藏獒犯罪,甚至不能有意义地说它做错事了,如何“惩罚”它?虐待这条藏獒是错误的 ,而且这样做,不仅不解决任何问题,反而放过了真正的罪人,误导我们忘掉了问题的根源。
如果一个精神病人不幸杀害了一个公民,我相信有理智的人不会说精神病人犯了杀人罪,不会要求判处这位本身也很不幸的病人死刑的。因为,很简单,这位病人已经不是一个具有法律和道德责任的行为主体了。但是,他仍然是我们必须保护其人权的公民。我们哪个理智健全的人如果杀害了他,仍然是犯了杀人罪的,仍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
这个道理,冷静下来仔细想想,应该是会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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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2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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