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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亵渎国法,无法无天》

已有 5680 次阅读 2009-6-6 23:05 |个人分类:事态发展博主评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买卖共罪, 不是违纪、是犯法, 把犯罪分子捧为上宾, 亵渎国法!

再论《亵渎国法、无法无天》
前文提到,去年9月14日我六人在第三封举报信中,揭发李连生帮助其妻熊春杰制造假学历欺骗国家之后,拖到今年1月6日才由校人事处做出如下答复:
【…经…研究,认定熊春杰使用虚假本科学历,并获取利益,属违纪行为。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西交人【2002】107号)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取消熊春杰因使用虚假本科学历所获得的一切个人利益。目前,人事处正在组织人员对其所获个人利益逐项进行调查,待核实无误后即会做出相应的处理。】
这种答复 “承认学历是假造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在小范围内传达,不予全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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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次日(2009年1月8日),立即向学校第4次呈递举报信,再次追问“是谁,帮助熊春杰把她的假学历塞入人事档案?”
2月,学校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给我们的口头解释是:【熊的大学本科假文凭在1995年调入交大时就带在档案之内。1995至2003年之间(即指熊春杰申请晋升工程师的2003年),熊一直使用他的专科学历;到2003年以后,她才使用她的假本科学历谋取相关利益。】
学校这种解释,大概连他们自己都在抿着嘴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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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我们第五次举报信中要求进行假文凭的司法鉴定,学校领导和人事处则讳莫如深,至今不予答复。
时至今日,五个月过去了,即便是学校人事处2009年1月6日通知书中所承诺的【人事处正在组织人员对其所获个人利益逐项进行调查,待核实无误后即会做出相应的处理】,也没有任何结果。
足见搪塞、敷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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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不得不质问:
学校党委领导,你们清楚不清楚:
国家一直在从事的《扫黄、打假、反贪、缉毒、打击刑事犯罪》等多项活动,是属于打击违纪行为的活动,还是属于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
② 国家刑法第280条的内容是什么?
熊春杰李连生的假文凭行为,究竟是违纪还是违法?
第一、从总体方面看:
熊春杰和李连生夫妇的购买、使用假文凭的行为,早就纳入国家多项打击的非法活动之例,这种行为当然是犯法行为,而不是你们定性的违纪行为!
第二、从国家刑法第280条来衡量:
 
国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为: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来与熊春杰购买使用假文凭没有多大关系。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7月3日联合公布了《关于280条的补充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
【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共犯论;明知是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还去买的,和造假毕业证的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熊春杰和李连生夫妇的行为,恰恰属于《刑法》280条打击的行为。因为,出售假文凭的犯罪分子,只是由于熊春杰夫妇向他提供了具体的假文凭内容中所需的主参数数据:【什么大学?什么院系?什么专业?本科还是专科?出生年月日、姓名、性别、籍贯,当然少不了照片】,
他们才能够为熊春杰夫妇量体裁衣而定制。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在2001年7月3日联合公布了《关于刑法第280条的司法解释》,才把买卖双方一起纳入共犯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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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具体的实际例为:
(1)根据这一解释,北京海淀区法院2001年8月判决:购买伪造的东北财经大学毕业证的被告人严海涛和卖假证给他的被告人郑焕玲,均被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刑六个月。
严是首名因买假学历而被判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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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面是法律解释和案例:
(2006-07-27 09:00:33) 来源:甘肃省公安厅
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北京出现了首例对买卖假毕业证书的买假者与卖假者被判处刑罚的案件,购买假学历者也构成犯罪,对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其提供伪造证件所需的个人材料或照片,对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已与造假者在主观上形成共同故意,且伪造什么样假证件的犯意也是买假证者先提起的,买假证者还提供了伪造所需的资料,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已与伪造者构成共同犯罪
 
 
 
 
(3)2001年9月来自广州市的报导
  新快报讯(记者赖颢宁通讯员黄焕葆黄卓丰)昨天,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南方人才交流市场公开宣判,毛佑良等5名罪犯因触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贩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两年零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成为广州首批因伪造假文凭而被判刑的案犯。
  新闻链接:买卖假文凭都有罪 (2001年9月)
近年来,制贩假文凭假证章的现象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刑事惩罚措施。
今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司法解释规定: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共犯论;明知是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还去买的,和造假毕业证的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购买假文凭也是触犯法律依照《刑法》得判刑
 
 
 
http://www.jiaodong.net 2006-12-24 10:31:20 烟台晚报
 
  胶东在线消息昨天,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李莉律师,就读者咨询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案例回放:刘某想谋一个会计职业,但是没有文凭。他看到有办假证的野广告,于是花钱买了个假大学本科毕业证。结果,他与制假证团伙都被抓获,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请问:购买假文凭,也会触犯法律吗?

  律师解答: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四则报导说明:全国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买卖假造大学毕业文凭的刑法定性和量刑,做出了判决的实际案例!
只要到网上查阅,全国许多城市已经按照《司法解释》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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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学校在处理熊春杰使用假学历的犯法行为中,却有意无意的蒙蔽全校教职员工,却蓄意和国家的法律背道而驰,实际上是不把国法当回事!
其实,学校【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西交人【2002】107号)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的这个法律依据,是2002年由学校制定的。
但是,在学校制定处罚办法之前,国家已经对熊春杰的犯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即——
【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北京海淀区法院(2001年)8月初判决了购买伪造的东北财经大学毕业证的被告人严海涛和卖假证给他的被告人郑焕玲均被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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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却依然将此前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规定,充耳不闻不予理睬。把全校师生员工当作法盲予以蒙蔽。将熊春杰夫妇【明知是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还去买的,和造假毕业证的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种犯法行为,按照一般的违纪行为从轻处理。
对全校师生员工是糊弄;然而对于国法呢?
这是不是在蔑视国法?是不是对国法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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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早就说过:《西望长安》里的大骗子李万铭,比不上李连生和束鹏程,李万铭还没有给他的妻子造假!
何况,熊春杰夫妇不但违法乱纪;而且还不属于造假欺骗未遂。而是地地道道的利用造假手段,谋取了相关利益。
学校人事处等领导人不是承认:【1995至2003年之间,熊一直使用他的专科学历;到2003年以后,她才使用她的假本科学历谋取相关利益。】了吗?!
 
 
我们强烈要求:
 
(一)学校党委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7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法》第280条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熊春杰夫妇购买、使用假大学毕业文凭谋取和骗取国家钱财的行为是犯法行为,并且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法律制裁!
              ——————
(二)即使是按照学校所定《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的【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规章、制度】,予以衡量:
 熊春杰夫妇也已经触犯学校《暂行办法》的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规章、制度】!
 
 
                         
 
 
                                 西安交大壓縮機教研室退休教授
陳永江、郁永章、楊紹侃。200966.
 

《你以为他是我们的天使么,却原来是魔鬼!是来拆败交大的!》

原名《化身》

 



 

      摘自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皮特生活漫画》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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