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生弄虚作假的罪行,大大超越一般论文剽窃者》
———论文剽窃者纷纷受到惩罚,李连生呢?——
纵观近年查处的弄虚作假案件,绝大多数均系论文剽窃。然而,与2007年年底至今,西安交通大学压缩机专业六教授所检举揭发的李连生在报奖中的弄虚作假相比较,真正是小巫见大巫,许多地方可以说是无法比较的重案!
请看:
(1)一般剽窃者使用的手法仅仅是抄袭他人的一、两篇文章;
而李连生则远远超过之,他是把别人的、他厂的以及他国的多年技术成果窃为己有,骗取荣誉、奖励等等;
(2)一般剽窃者的目的仅在于通过毕业、留校、职称考核等情况使用;
而李连生的以上问题早已解决,他师徒早已经是著名大学的教授了。他要掠取的则是更高层次的头衔、荣誉、金钱和权利等等。然后再进一步欺骗国家,进入工程院等部门,再……危害人民、危害国家。
(3) 一般剽窃者欺骗的对象是论文审查人、评判人。
而李连生欺骗的对象:则包括① 中层组织能动学院科技副院长;②学校科研处长;③学校学术委员会;④省部级科技成果审查组。
可以说欺骗一大串和一大片;
(4)毒害范围和影响巨大: 一般剽窃者毒害范围极小。
而李连生们弄虚作假的危害,则是大到了无法估计的程度:
(对内)会误导和毒化一些年轻教师和学生们,令个别人迷失方向,变成弄虚作假小团伙的忠实帮手,而至今尚且不能自拔;
(对外)其一、使不明真相的单位,在人力、财力、时间上徒然浪费,白白损失。即使把李连生们告上法庭胜诉(列入无锡长泰公司),也还是劳神吧。而且精力、时间方面的损失,官司胜利了也无法挽回。
实际上起了“扰乱社会秩序”的恶劣作用;
(对外)其二、是拉拢一些与之共事的、原本善良的技术人员或工厂骨干,最后使这些人变成“与之攻守同盟”的人员。其中有没有经济犯罪事件,那就得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会同“审计署”彻底清查之后,才能水落石出。
(5)在法律责任方面:
一般剽窃者除道义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而李连生在他所获得的三个省、部、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报奖文中,都必须的、规规矩矩的,由李自己签名保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本人对推荐书内容及全部附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全部内容和材料属实。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见下页附上的报奖文“有功人员表第一人李连生”在其“声明”一栏内,亲自签名书写的保证内容。
这种向省部级和国家级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声明,其中郑重其事的书写的负有法律责任的保证书,证明李连生们负有法律责任。
然而,一年半来,李连生却逍遥法外,而且依然是西案交通大学的教师楷模和标兵。这总有点奇怪吧!这是什么人赋予的治外法权?
博主2009年7月1日.
李连生在其“声明”一栏内言之凿凿“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然而,就在其后第14位有功人员熊春杰的表内,却把妻子熊春杰的学历,进行了“货真价实”的欺骗,用假的深圳大学大学毕业证书欺骗学校、欺骗师生、欺骗人民、欺骗国家。
李连生还有什么不敢欺骗?
所以说,李连生和束鹏程的造假,是新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造假案件,其影响面最大,破坏性最强,毒化范围最广,毒害程度最深,盘根错节难于清除的复杂情况,也是前所未有!
清朝康熙将科举考试舞弊考官“凌迟”之后,足足二百年内再无以身试法者。党中央如果将李连生和束鹏程一案予以破解,严肃处理。则足可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收到同样效果。我们不需要凌迟,只要严肃、公开、公正处理,人物负起应付的法律责任,事件予以解剖清楚,则会环宇澄清学风端正,培养出踏踏实实的各类技术骨干,以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信得过的姿态出现在祖国的各行各业中!
博主重新修订2009年10月1日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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