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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强化师生间的雇佣关系?

已有 6456 次阅读 2012-5-17 12:16 |个人分类:科教评论|系统分类:海外观察|关键词:学者| 师生关系

我们说理工科研究生教育,很多时候导师跟研究生之间有两重关系,一重是教育,一重是雇佣。
教育是毫无疑问的,研究生从导师处学到东西。否则的话,研究生不读也罢。
雇佣关系是事实存在的,研究生需要为导师做项目才能毕业,导师需要研究生干活才能给funding agency交差。
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很多知识的学习也是在做项目的过程中实现的。

但是,师生之间也有很多纠纷,在我看来,很多纠纷的起源在于“雇佣”这层关系其实是个潜规则。如果我们把潜规则变成明规则了,其实很多事情反而好办了。
比如,以我在美国的经历为例,我以“研究助理”的名义给导师干活,导师给我发钱。按照劳动部的规定,我每周研究助理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小时。也就是说,导师跟我的雇佣关系,至少有这几点限制条件:
1)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周20小时。
2)工作内容必须与研究有关。
但是请注意,这里工作内容不一定与本人的博士论文有关系,因为,在这20小时里面,导师跟我是雇佣关系,不是教育关系。
那么这20小时我都在做什么呢?可能的工作内容包括:
1)进行常规的仪器维护或者非常规的仪器修理
2)试验导师的各种靠谱或者不靠谱的新点子
3)帮导师的熟人测试几个样品
4)帮导师写或者修改基金申请
5)指导师弟师妹做实验
等等

那么这20小时之外我都在做什么呢?
1)做博士论文相关试验
2)跟导师讨论博士论文相关内容
3)上课
4)阅读文献
5)跟合作者讨论博士论文相关内容
6)吃饭睡觉打豆豆
在20小时之外,我跟导师就是教育关系了

上面说的是理想状况,但是现实总是非理想的,不见得所有导师脑子里都有20小时这根弦儿,怎么办呢?就是把这个雇佣关系做成明规则,不仅仅由校规校纪管理,同时也要符合劳动法规的要求。这,至少能给师生关系提供一个底限。

我希望引入雇佣关系的另外一层想法,是想把研究生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也正规化。在一个正常的雇佣关系里,每年的年初,会做出工作计划,年终的时候,会回过头来看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且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而在研究生的教育里面,貌似这一环是欠缺的。好多研究生,快到毕业年限了,导师突然说,你做的东西不足以毕业,我看就是没有很好的贯彻这个计划-总结的过程。如果每年的计划和总结都认真做了,那么不至于突然快到毕业的时候来个surprise了。

其实我读博士期间学校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研究生院意识到,从学生开题到毕业答辩之间,研究生院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没有一点的质量监控,这样是不行的。所以引入新的机制,每年研究生都要跟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一次会,汇报过去一年的工作,对未来一年进行展望。在接近毕业的时候,会跟答辩委员会讨论毕业的期限,做完什么什么内容之后就可以写论文准备答辩,等等。这样,一方面对研究生的进度逐年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引进答辩委员会,也是对导师的一种监督和督促的作用。

重申一下,我提出强化雇佣关系,以及上述两点具体的措施,不会让优秀的研究生更优秀,也不会让优秀的导师更优秀,但是会给不用功的研究生和过分“利用”学生的导师们一个底线,这是我提出这点的想法。

再重申一下,在本文,以及在我所有之前的博文里面,当我提到“学术界”“研究生培养”“师生关系”之内的用词时,如果没有做特殊说明,均指国际学术界,并不特指中国的学术界。之前若干博文的评论里面都有人有此误解,所以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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