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合同仲裁律师咨询在线 北京劳动法沈律师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北京劳动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博文

员工“借调”公司之间说了算?-北京劳动仲裁在线咨询

已有 5153 次阅读 2009-5-16 13:10 |个人分类: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答疑|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劳动法, 员工, 借调, 借调

公司间员工“借调”谁说了算-沈斌倜律师答网友问

网友提问:沈律师您好,我06年8月进入A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08年1月,A集团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介绍我到B公司去工作(A集团公司和B公司有一个共同的股东)。B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08年11月,B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与我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12月我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08年双倍工资差额。仲裁依法开庭受理后,A与B公司串通并伪造一份他们双方的借调协议提交仲裁庭,举证说我是借调人员,和B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仲裁庭予以采信,驳回了我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请问沈律师,他们所谓的借调协议我从来没有见过也没有听他们说过,太让人生气了。像我这种情况,您认为是借调吗?我可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沈斌倜律师解答:

“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借调中存在三方关系,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和借入人员,一般是由借入单位和借出单位签订借调合同,在征得被借调人员的同意下,被借调人到借入单位从事劳动。被借人与借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借调”期间受借入单位的管理,被借人员和借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沈律师认为,从“借调”的法律行为特征可以看出,“借调”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劳动者从一个单位到另外一个单位,改变了原来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而我国的法律对于合同变更的程序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见如下法律条文: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如果A单位与B单位联合指认你属于借调关系的话,必须得有证据证明您对此事情同意并达成了书面协议。如果无法提供,而仅仅由他们自己两个单位私下的一个借调协议,是侵害到你的权利的。你有权拒绝承认,并要求新公司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将要补给您双倍工资差额。

至于某仲裁庭已经采信了A、B两个单位提供的他们之间的借调协议,你可以表示不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复 人: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 
工作单位: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
传    真:010-85656976
手    机:15301115671


https://m.sciencenet.cn/blog-256653-232271.html

上一篇:沈斌倜劳动法答疑:员工“借调”谁说了算?
下一篇:欲破产企业尚欠劳动者工资社保怎么办-北京劳动仲裁在线咨询

0

发表评论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9 12:10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