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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受益者付费”与“破坏者担责”的冲突

已有 4036 次阅读 2014-3-13 22:43 |个人分类:水是杂谈|系统分类:博客资讯|关键词:学者| 公平, 生态补偿, 破坏者, 受益者

前几天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伯牙先生的采访,应答式地回答了一些问题(http://jingji.21cbh.com/2014/3-8/4MMDA2NTFfMTA4OTI4MA.html),实际上觉得一个很突出的生态补偿问题是两个原则的冲突:“谁受益,谁补偿”与“谁破坏,谁治理”。例如流域上游地区往往是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下游往往是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既可以要求破坏者上游地区来治理,也可以要求受益者下游地区来付费,到底是谁应该承担生态保护的成本?

统一“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担责”的冲突的应是更高的原则:公平原则!对同一个流域而言,应保持上下游人均收入的相对公平,比如人均收入的差距不能超过30%。收入高的地区应承担更多的生态保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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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春艳 赵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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