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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间隔期及其管理研究

已有 15211 次阅读 2013-11-18 22:21 |个人分类:食品安全|系统分类:论文交流|关键词:学者| 研究, 管理, 农药, 安全间隔期

 

   农药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投入品,农药的施用不可避免导致农药残留,影响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农药安全间隔期是影响农药残留量的一个重要参数,笔者从农药安全间隔期入手,介绍了农药安全间隔期的概念、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作物常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分析了当前安全间隔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广大读者正确认识农药安全间隔期,强化安全间隔期管理,提高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

一、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含义及设定必要性

(一)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含义

农药使用中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农药使用量、使用次数、施药方法、使用间隔和采收安全间隔期(pre-harvest interval,PHI)。安全间隔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时所需间隔时间,是自作物最后一次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残留限量(MRL)以内所需的最短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不同于使用间隔期和农药残效期,使用间隔期是两次或以上施药中的间隔时间;残效期是指农作物上喷施农药后,在自然条件下能保持一定防治效果的时间。

我国从2000年起开始制定《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国家标准,截至2012年底已发布实施9批,为国家农药GAP,制定了200多种农药在30多种作物上近600项技术要求,标准规定了农药在相应防治作物和对象上的使用量、使用次数、施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为规范统一农药使用发挥了一定作用。

(二)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设定必要性

安全间隔期是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中的重要参数,与农药残留量和最大残留限量息息相关,因此它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设定安全间隔期不仅是贯彻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也是是国内外农药使用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普遍做法和重要措施。

1.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5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因此,必须加快设定农药安全间隔期,推行安全合理用药,是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

2.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实需求。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种植结构调整和种植方式改变,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时间和区域随之改变,病虫害发生呈现整体加重、早发、多发态势,导致农药使用量增加和违规使用现象频发。2013年5月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披露了山东潍坊姜农不但违规超量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涕灭威),还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消息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对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广泛关注和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深刻担忧,400多家新闻媒体纷纷聚焦农药安全使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引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同时,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已于今年3月1日实施,规定了食品中322种农药2293项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对农业生产中农药使用提出了新要求,只有严格按照批准的农药标签合理使用农药,并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以外采收,才能保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因此,必须尽快设定足够齐全的农药安全间隔期,满足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需求。

3.国内外农药安全使用的普遍做法。FAO/WHO《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为守则》实施规范中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指南》第4.1.2 条规定“为管理当局对登记使用农药进行充分评价,并做出决定,应提交以下信息:停止期(Withholding periods)、安全间隔期、进入间隔期(re-entry periods)、等待期(waiting periods)和其它预防措施保护人们、家畜和环境”。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在评估和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时,还推荐了对应的农药剂型、用药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在制定的农药管理法规中都对农药使用中明确规定要提供农药安全间隔期。欧盟推行12年GAP后,基本上解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我国于1989年开始制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从2000年开始制定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两者都规定了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制定、特点及影响因素

农药安全间隔期通常是由经验丰富的专家对农药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残留试验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的,它是农药标签标注的重要参数。

(一)制定安全间隔期所需的基础数据

安全间隔期的制定是一个农药膳食摄入风险评估的过程,需要掌握以下四方面的信息,一是农药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急性参考剂量(ARfD)等毒理学数据;二是居民膳食摄入数据;三是田间农药残留试验数据,包括农药消解动态试验数据和最终残留试验数据,关键是农药降解半衰期和目标PHI及其附近设置间隔期的实际农药残留量;四是农作物种植模式、栽培时间、生长及收获周期、病虫害发生及防治规律等。

(二)制定安全间隔期的程序方法

制定安全间隔期的程序一般为:农药登记申请者预先设定一个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时间点为目标PHI,按照《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在目标PHI前后设置的间隔期采收试验样品,测定样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再与农药MRL比较或进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后获得,符合要求时将目标PHI定为安全间隔期。在安全间隔期的制定程序中,根据获得数据情况,可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1.给定农药MRL时。将由规范农药残留试验数据,按照试验中目标PHI及前后设置的间隔期对应的残留量与MRL进行比较,如果残留量低于MRL,则将目标PHI确定为该作物的安全间隔期;如结果高于MRL,应在符合作物生长、收获实际规律的前提下,考虑选择较长的间隔期且结果低于MRL的设为安全间隔期;如结果仍然高于MRL,且再长的采收间隔已不符合作物实际生长、收获规律,则应考虑从农业生产操作规范方面进行不影响防治效果前提下的调整,直到符合MRL和农业生产实际。如果达不到,则该农药不能批准登记使用。

2.未给定农药MRL时。在此种情况下,首先选择目标PHI时对应的残留数据,依据食品中农药MRL制定程序和风险评估原则,再利用ADI和ARfD,结合居民膳食结构进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将该农药的摄入量与ADI和ARfD值进行比较,如果摄入量小于ADI和ARfD,则目标PHI可确定为PHI;如大于ADI和ARfD,应在符合作物生长、收获实际规律的前提下,考虑采用较长的采收间隔期所对应的数据重复上述步骤进行评估,直到摄入量既小于ADI和ARfD,又符合农业生产实际时。如果达不到,则该农药不能批准登记使用。

(三)安全间隔期的特点

1. 安全间隔期只有同时满足农药MRL和作物种植生长实际的要求才有意义。安全间隔期的制定是将作物生长的规律与试验数据相结合,通过科学推荐、风险评估获得,它既不是纯经验也不是纯粹依据理论计算得到的。如设定农药在黄瓜上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在水稻上为1天均不符合生产实际。

2. 安全间隔期是变化的。由于安全间隔期受作物种植模式、病虫害发生规律及防治时期、MRL等因素的影响,当某一因素变化时,有可能导致安全间隔期的调整。如农药抗性增强,施药量提高,可能导致安全间隔期延长;如果农药MRL提高,可能导致安全间隔期变短。

3.不是所有农药都制定安全间隔期。对一些毒性低,或者不用于食用作物的农药,经过风险评估和管理部门批准,无需标注安全间隔期,也可免除制定农药对应作物上的MRL。如我国登记的生物农药、矿物油农药等均无需规定安全间隔期。另外,对规定了作物生长期特定施药时期的一般不规定安全间隔期,如芽前、种植时、开花前、剑叶期或苗期等特定时期施药以及大部分除草剂,此时,安全间隔期的重要性则排在第二位,可以不标注。

(四)制定安全间隔期的影响因素

1. 农药性质。农药本身的理化特性和产品剂型决定着农药在作物和环境中的降解速率,一般来讲,性质稳定、不易降解的农药,半衰期长,安全间隔期就长,性质不稳定、易降解的农药,安全间隔期就短。如在苹果上的安全间隔期,丙硫克百威5%颗粒剂为50天,丁硫克百威20%乳油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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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物种类。由于不同作物形态学、生长速率以及农药在作物中吸附、迁移和代谢转化等存在差异,农药在作物上的降解速率不同,导致同一种农药在不同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亦不同,相同条件下果菜类作物上的农药降解速率比叶菜类快,安全间隔期短一些,如阿维菌素1.8%乳油的安全间隔期在叶菜上位7天,在黄瓜上位2天。

3. 环境条件。由于日光、气温和降雨等气候因素,同一种农药在相同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我国南北方作物的种植及生长周期存在着较大差异,安全间隔期可能不同。另外,在同一地点,种植模式不同安全间隔期也可能不同,如在同一地点,陆地和温室大棚的同一作物,安全间隔期也可能不同。

4. 使用模式。在同一作物上,因农药使用量、使用次数和施药方式等农药使用模式的不同,可能会造成安全间隔期不同。一般土壤处理比喷雾时的安全间隔期要长。最高使用量、最多使用次数和最短安全间隔期的残留试验数据一般用于推荐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5. 其它因素。主要是农药残留膳食摄入风险评估中的参数的影响,一是毒理学数据,如美国和欧盟在毒理学终点选择、安全系数选择等存在差异;二是膳食消费结构存在差异,如美国和欧盟大米摄入少,小麦摄入多;这些因素影响风险评估结果,从而要求作物中残留农药降解到相应数量,以满足风险评估,反过来影响安全间隔期的设定。

三、主要作物中常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与农药剂型、作物、防治对象、施药量、施药次数、施药方式对应的,使用时应按照农药标签标注事项施药和采收。近几年来问题较多的热点作物(产品)上常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如下。

(一)主要蔬菜上常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1.叶菜。阿维菌素1.8%乳油7天,毒死蜱48%乳油7天,氯氟氰菊酯2.5%乳油7天,氯氰菊酯25%乳油3天,溴氰菊酯2.5%乳油3天,顺式氰戊菊酯5%乳油3天,氰戊菊酯20%乳油12天,四聚乙醛6%颗粒剂7天,喹硫磷25%乳油24天;

2.黄瓜。阿维菌素1.8%乳油2天,啶虫脒20%乳油2天,啶虫脒20%可溶粉剂1天,噻唑磷10%颗粒剂25天;百菌清45%烟剂3天,氟硅唑40%乳油3天,溴甲烷98%压缩气体60天(土壤处理),咪酰胺锰盐50%可湿性粉剂7天,腐霉利50%可湿性粉剂1天,丙森锌70%可湿性粉剂5天,嘧霉胺40%悬浮剂3天,

(二)主要水果上常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1.苹果。啶虫脒20%乳油30天,丙硫克百威5%颗粒剂50天,丁硫克百威20%乳油30天,联苯菊酯10%乳油10天,氯氟氰菊酯2.5%乳油21天,氯氰菊酯25%乳油21天,溴氰菊酯2.5%乳油5天,顺式氰戊菊酯5%乳油14天,氰戊菊酯20%乳油14天;异菌脲50%可湿性粉剂7天,代森锰锌80%可湿性粉剂10天

2.柑橘。阿维菌素1.8%乳油14天,啶虫脒20%乳油14天,丁硫克百威20%乳油15天,杀螟丹98%可溶粉剂21天,毒死蜱48%乳油28天,氯氟氰菊酯2.5%乳油21天,氯氰菊酯10%乳油7天,溴氰菊酯2.5%乳油28天,顺式氰戊菊酯5%乳油14天,氰戊菊酯20%乳油7天,灭多威24%可溶粉剂15天,喹硫磷25%乳油28天;咪酰胺25%乳油14天(浸果),咪酰胺锰盐50%可湿性粉剂15天(浸果),硫线磷10%颗粒剂120天(沟施)。

3.香蕉。腈苯唑24%悬浮剂42天,异菌脲25%悬浮剂4天(浸果),代森锰锌42%干悬浮剂7天,代森锰锌43%悬浮剂35天,咪酰胺45%水乳剂7天(浸果),丙环唑25%乳油42天,戊唑醇25%水乳剂42天,噻菌灵45%悬浮剂10天(浸果)、40%可湿性粉剂14天(浸果)。

(三)主要粮食作物上常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1.水稻。丙硫克百威5%颗粒剂60天,克百威3%颗粒剂60天,丁硫克百威20%乳油30天,仲丁威50%乳油21天,杀螟丹50%可溶粉剂21天,吡虫啉20%可溶液剂7天,四聚乙醛6%颗粒剂70天,喹硫磷25%乳油14天,杀虫单80%可溶性粉剂30天;己唑醇5%悬浮剂45天,甲基硫菌灵70%可湿性粉剂30天,

2.小麦。毒死蜱48%乳油14天,氯氟氰菊酯2.5%乳油15天,溴氰菊酯2.5%乳油15天,顺式氰戊菊酯5%乳油21天,灭多威90%可溶粉剂14天;丙环唑25%乳油28天,甲基硫菌灵70%可湿性粉剂30天。

四、我国安全间隔期制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安全间隔期数量少。截至2013年9月,我国登记农药有效成为600多个,农药产品2.9万个,常用农药400多个,登记作物200多种,由于部分农药为相同产品,农药产品-登记作物组合实际数量为3000多项(几千项),按理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间隔期,但我国仍有部分农药没有规定安全间隔期。另外,水稻、小麦、柑橘、甘蓝等大宗作物登记农药多,安全间隔期相对完善,但生姜、杨梅等小作物和特殊作物缺乏农药登记及相应的安全间隔期。同时,我国虽已实施9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制定了200多种农药在30多种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但其它大部分并未上升为国家标准,国家农药GAP数量缺口较大。

2.制修订速度慢。主要体现在:一是由于受以前农药登记政策的影响,部分农药虽已登记使用20多年,但仍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间隔期。二是我国制定的9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中部分参数是基于70~90年代的残留试验数据制定的,至今未进行修订,对一些禁限用农药的GAP仍保留在准则中,不仅不能指导农业生产,还会误导消费者和农民。

3.安全间隔期执行难。认识上,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加之受宣传教育和农民自身知识面等多方限制,整体缺乏对农药安全间隔期重要性的深刻认识,缺乏对农药残留与安全间隔期密切相关的认识。技术上,我国以前批准的部分农药安全间隔期参考或直接引用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数据,并未进行验证试验和全面评估,不能充分反映我国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的实际情况。操作上,由于作物分类笼统,有些农药制定了一类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实际上,农民不知道作物分类,乱用药和不按安全间隔期生产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对同一农药产品防治相同作物病害,用药量和施药方式一致时,存在安全间隔期相差较大的现象。

(二)加强安全间隔期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农药管理法规。要以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为契机,修订完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配套技术规范,提高农药安全间隔期等安全性管理要求和标准,强化安全间隔期在农药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将安全间隔期执行情况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执法依据。出台措施,推动小作物和特色作物登记并制定安全间隔期。

2.加快制修订《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是加快制定已登记农药的合理使用准则,重点对我国有残留试验资料但没有制定合理使用准则的农药-作物,加快发布实施相应的准则。二是加快修订现有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对已撤销或限制使用的农药,撤销相关使用技术要求,修订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部分参数。

3. 加大宣传和技术指导力度。一是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涵盖农药安全间隔期等农药使用方面的技术标准的发布、宣传、咨询和服务公共互动平台,让广大生产者、消费者和管理者等容易掌握并获得相关资讯;二是加强宣传培训,主动做好安全用药宣传,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提高对安全间隔期的认识和安全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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