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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对地热产业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已有 1151 次阅读 2021-11-29 13:43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资源税法对地热产业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邵亥冰1,孔彦龙2,3,4*,沈百鑫5

1. 德国亥姆霍兹环境研究中心,莱比锡04318

2.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页岩气与地质工程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29

3. 中国科学院地球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9

4. 中国科学院大学地球与行星科学学院,北京100049

5. 国家环境保护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健康与保护重点实验室,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南京210036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各地实施细则自颁布和实施以来,在地热学术和产业界产生了较大反响和部分争议。尽管基于《资源税法》第三条的原则,应优先按价计税,但在目前地方执行细则中,对回灌地热水征收资源税都只规定了按量(每立方米)计征。因此,法律附件和各地的这种规定都未能严格遵守地热能利用的事实理性,即地热能利用的是热能而不是水量。对于资源税法中关于地热水原矿的定义,以及未回灌的地热水是否视同对外销售行为,目前的法条定义不够明确。且该法中采用立方米体积单位作为地热水计税单位的做法,会在高温地热发电领域产生应税产品计量不确定、不科学的问题。按照各地现有实施细则对回灌地热水开征资源税,会对中国的地热发电和供暖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在国家碳中和的长期宏观政策目标下,这一做法将会减缓地热这一清洁能源对传统高碳能源的替代。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回灌地热水免征资源税,同时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热原矿的定义,并将地热水的计税单位改为质量单位吨。

关键词 地热;资源税法;地热水回灌;地热供暖;地热发电

(责任编辑  祝叶华)

http://www.kjdb.org/CN/Y2021/V39/I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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