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由此我们可以理解,西方的行为艺术与舞蹈,只不过是为艺术家冲破当时公认的艺术理论、当时流行的艺术传统的所谓学院派艺术的桎梏,提供了空间。行为艺术与舞蹈的存在,是在于其认为所有的框架都可以被打破,只要是表现美,则不必拘泥于任何现成的理论、方法和创作方式。“爱乐人走四方”中一位资深爱乐者曾经提到,欣赏现代作曲家的所谓“无调性”音乐,不要因为其怪异和难听而轻易拒绝,尝试着用作曲家的逻辑和规则去理解作品,你会感受到作品本身的韵律,而不仅仅是一堆杂音。美国诗人惠特曼的《草叶集》(Leaves of Grass)在19世纪末也几乎没人能读得懂,被认为是一堆不知所云的垃圾。但是在后来人们才认识到惠特曼诗歌的粗朴之美、自然之美。他的作品之所以被拒绝,是因为他一反当时细腻的诗歌传统,他是一位超越了那个时代的诗人。因此,当我们面对舞蹈中的行为艺术、音乐中的“无调性”作品,与绘画雕塑中的超现实主义作品,不要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而尽量站在艺术家的角度,尝试着用其自身的逻辑和规则去理解和欣赏作品。或许,这对像我一样站在西方艺术作品前而备感茫然的人而言,会有一点点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