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达观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hillside 思接地质年代,眼扫地球内外 …… 跋涉于水文水资源、地理科学、土地利用与规划、科学思辨、中外哲学

博文

适度扬弃“政策法规”,大力弘扬“法规政策”——排名也分先后

已有 3110 次阅读 2012-9-23 09:37 |个人分类:语言文化杂谈|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排名, 政策法规, 法规政策

   政策法规是我们习见的词汇组合,其中隐含政策优先于法规之意。“政策法规”与“法规政策”(注:法规的简称在广义上通常包括法律、法规甚至规章)有着明显的差异与适用场合。
   以国家而论,法制国家与法治国家都是我们所需要的。“法规”与“政策”反映了管理国家的两个不同手段,政策服从于法规,但政策又带有一定的灵活性、现实性。
   在政府机构的实际运作中,由于政策带有强烈的现实性、时效性,仍然使用“政策法规”是可以理解的。比如,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都仍然使用“政策法规”。
   然而,也有一些政府机关改用了“法规政策”的表述,如农业部网站(http://www.moa.gov.cn/zwllm/zcfg)、民政部(http://sy.mca.gov.cn/article/fgzc)等使用了“法规政策”。
   我认为,即使在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法规政策”在使用范围与使用频率上将逐步增强。目前,相当数量的国家机关网站已将“政策”与“法规”栏目分开,我觉得这是一种值得推许的措施。
   然而,在其它很多场合,将“政策法规”易名为“法规政策”是相宜的。如电视、广播、报刊等方面,还是应当逐步推广“法规政策”的表达,或者将“政策”与“法规”进行单独的介绍,这样才有助于彰显与强化法律法规的权威、体现以法治国的方略。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政策法规”进行简单打包已经落后于时代的潮流、公众的期望。


https://m.sciencenet.cn/blog-350729-615977.html

上一篇:程序是什么——“沃思公式”望文生义谈,兼论沃思的拼法与说法
下一篇:“生态环境”可适度改称为“环境生态”—“生态环境”选择性升级

1 hangzhou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2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1 21:01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