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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inar3 土地分配中的性别差异及其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影响

已有 3406 次阅读 2013-1-9 10:43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性别, 土地制度, 家庭地位

报告人:田传浩副教授

主持人:王诗宗教授

时间:119日下午300-400

地点:外经贸楼211-2

集体土地分配与土地调整(土地再分配)是中国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最主要的来源。在家庭土地承包制下,土地分配和再分配都是以家庭而非个人为基本单位,缺乏性别视角。虽然关于土地分配中性别差异的规范分析有很多争论,但是相关的经验研究却存在较大的缺陷。目前基于大样本的实证分析却都未能发现性别因素(家庭成员的女性比例、户主的性别)对家庭土地分配面积的影响。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实证研究大多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的分析单位,考察家庭性别比例对家庭分配耕地面积的影响。从技术层面上来看,这种研究方法可能会导致妇女个人的无地/少地情况被家庭均值所掩盖。更重要的在于,从方法论层面来说,以家庭为分析单位与女性主义方法论(强调个人而非家庭)截然相反。

报告人指出,这项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更完善的研究设计,从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事实产权的角度来比较农村土地分配中的性别差异,以及缺少土地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影响。利用浙江、湖北、陕西三省918乡镇54个村庄1000多个家庭的农户数据,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总体而言男性比女性拥有更多的土地,1-18岁男性女性并无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但是成年女性的土地拥有份数显著的少于男性,到了结婚年龄,女性更容易因为婚嫁迁移,实际上就失去了土地的事实产权——婆家禁止土地调整不分地给她,娘家的土地也不可能使用。男女性的土地分配份数差异就逐渐明显,而且这个差异一直到70多岁都存在。当然,对于40岁(估计的年龄,可能是41或者更后一点)之前的土地分配差异,主要是因为女性的婚嫁迁移;对于40岁之后的差异,则主要是因为继承和女儿的出嫁,当公公婆婆去世之后,土地归于丈夫所有,自己的父母去世之后,如果不在同一个村庄,女儿也很难获得土地是继承权,女儿出嫁之后,土地归于户主所有(农村往往是男性)。

第二,在实施禁止土地调整的村庄,女性无地或者少地的可能性更大。对于18-42岁这个阶段的女性来说,村庄的禁止土地调整政策没有保障她们的土地产权,而是导致她们失去了土地。

第三,与报告人最初的预计相反,虽然男性比女性的家庭地位更高,但是没有发现缺乏土地对女性家庭地位影响的证据。利用在家庭日常财务支出中的决策以及在重大财务支出中的决策来测度家庭地位,控制了配偶的个人特征、女性个人特征以及家庭特征等一系列影响家庭地位的变量后,计量结果显示不论是全部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家庭还是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家庭,女性土地的多少都对家庭地位没有影响。在陕西这个地方,无地女性的家庭地位反而更高。

各位教授的意见总结如下:第一,仅仅是经验研究,非常有趣,但是如果能够有理论构建会更有意义;第二,或许问题不在于性别,而在于迁移,如果是倒插门的女婿,一样也会没有土地,因此迁移或许是比性别更好的测度;第三,由于目前土地在农村家庭收入中的地位下降,因此可能导致了缺乏土地不影响家庭地位的结果;第四,虽然我们知道了这些,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建议,这个研究的意义何在?

报告人一一回答了提问,并提出了三个竞争性的理论来解释土地与家庭地位的设想,这将是下一步研究可以深入挖掘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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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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