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蒿素真相在中国 Artemisinin Truth in China (ATC)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twsliu 既然有真相,就要去追寻!

博文

旁观者:补充时空性证据(三)

已有 3677 次阅读 2010-5-11 08:47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科研笔记|关键词:学者| 青蒿素, 时空, 疟疾, 发现, 屠呦呦

一、青蒿素博客所载《从青蒿素大事记看科学史研究时空性证据的重要性》中关于197811月召开全国会议通过屠呦呦及其领导的研究团队发现的青蒿素治疗疟疾科研成果鉴定”的提法是错误的。

首先1978112329日“全国523领导小组”主持,国家科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有关领导和“三部一院”直属单位领导出席,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的“青蒿素(黄蒿素)治疗疟疾科研成果鉴定会”是一个集体成果的鉴定会,不是“屠呦呦及其领导的研究团队”的成果鉴定。

其次,这个鉴定会是对19721977年以来,在“全国523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承担青蒿素研究任务的45个主要单位研究工作的一次技术鉴定,这些单位分属9个省、市、区及军队医药院校和研究所。鉴定会预备会经过一年的协商和资料准备后,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分成12个专题,由14名专家代表分工整理,汇报内容和人员如下:

(1)     青蒿品种和资源调查报告(广西植物所王桂清)

(2)     青蒿的化学研究(北京中药所屠呦呦)

(3)     青蒿的药理学研究(北京中药所李泽琳)

(4)     青蒿制剂治疗恶性疟和间日疟的临床研究(昆明医学院王同寅)

(5)     青蒿素制剂治疗脑型疟(广州中医学院李国桥)

(6)     青蒿素制剂治疗抗氯喹株恶性疟疾资料综合(海南区防疫站蔡贤铮)

(7)     青蒿素含量测定和质量标准制定(北京中药所曾美怡)

(8)     青蒿素制剂的研究(山东中医药所田樱)

(9)     青蒿素的生产工艺的研究(云南药物所詹尔益)

(10) 青蒿素的生产工艺的研究和综合利用(桂林芳香厂邓哲衡)

(11) 青蒿浸膏片的工艺、药理和临床研究(四川省中药所吴慧章、藏其中,成都中医学院罗中汉)

(12) 青蒿简易制剂治疗疟疾资料(江苏高邮县卫生局陆子遗)(见《迟到的报告》51页)

由于所报告的内容是根据参与协作的各单位的资料汇总,因此报告的内容并非仅限于个人成果。例如屠呦呦汇报的“青蒿的化学研究”的内容既包括了屠呦呦专题组的研究也包括了中科院上海有机所和生物物理所的研究成果。每一个报告人都非常明确,自己是代表该专题全国大协作的成果向大会作汇报。

其三,这个成果鉴定会是以主要研制单位进行排名,而不是以个人或科研组的名义排名。当时是对青蒿素的研究和青蒿简易制剂这两个项目进行鉴定,所以6个主要研制单位排名顺序如下:

(1)     国家卫生部中医研究院

(2)     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

(3)     云南药物研究所

(4)     广州中医学院

(5)     四川省中药研究所

(6)     江苏省高邮县卫生局

    (注:这个单位排名和19799月国家科委颁发的发明证书的单位排名,不完全一样)

其四,所谓“屠呦呦及其领导的科研团队”的说法在《从青蒿素大事记看科学史研究时空性证据的重要性》中被多次引用。实际情况是,最开始中药研究所接受523的任务只限于化学室的少部分人,屠呦呦只是化学室523专题组的组长,承担抗疟药的筛选和后来青蒿的化学研究,并和中科院上海有机所、生物物理所合作承担青蒿素化学结构的研究。当时,中药所科研处又根据任务的需要,安排生药室、药理室和剂型室分别组成相应的专题组,例如生药室资源组承担青蒿的药用历史及品种调查和生药形态和组织鉴定,生药室质量组承担建立青蒿素的含量测定法和质量规格的研究;药理室除了前后承担青蒿素的药理和毒理研究外,并和医科院流行病防治所合作承担青蒿素对疟原虫超微结构影响的研究,药理室同位素组和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科研组和放化室、中科院原子能所承担用同位素标记研究青蒿素和还原青蒿素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排泄和代谢;剂型室承担青蒿醇浸膏片的研究;中医研究院临床研究人员参与完成临床研究等等,这些都是独立的专题组。当时,为了对外参加会议及各专题组和外单位对口联系等的需要,于19754月开始,由刘静明所长和药理室主任李泽琳担任中药所523组的正、副大组长,所以中药所的523组是包括所有承担与青蒿或青蒿素有关研究的各专题组,各专题组都以研究室的名义分别写出专题报道,并由李泽琳等整理汇编成册,即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青蒿抗疟研究19711978

     总而言之,中药所从来没有“屠呦呦及其领导的科研团队”的提法,屠呦呦从来没有领导过这些多学科的专题组。但是屠呦呦在她的《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中介绍上述中药所各项研究成果时从来不提是谁或哪一个专题组的研究,因此给人以错觉,似乎所有这些研究都是在她的领导之下的科研组完成的,而到了《从青蒿素大事记看科学史研究时空性证据的重要性》的作者就进一步发展成为“屠呦呦及其领导的科研团队”。

二、青蒿素博客所载《从青蒿素大事记看科学史研究时空性证据的重要性》关于1981年,屠呦呦在首届《青蒿素国际会议》上作《青蒿素的化学研究》报告”,屠呦呦在《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139页)中也强调她本人在这次会议上“以青蒿素的化学研究为题作首席报告,获得高度评价”

   198110610日,是世界卫生组织疟疾化疗科学工作组主持第一次在中国召开的会议,会议名称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学术讨论会”,会议上所有的发言也都是按专业分头汇报我国在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方面的成果,屠呦呦在会上作了青蒿素的化学研究的报告,最后特别说明:“这项研究工作的参与单位是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和生物物理所”,证明她的发言并不代表她个人,也不可能代表她个人,因为当时上海有机所和生物物理所都有代表参加会议。

三、青蒿素博客所载《从青蒿素大事记看科学史研究时空性证据的重要性》关于1986年,屠呦呦及(其)领导的研究团队完成《青蒿素》新药开发,国家卫生部向中医研究院颁发《青蒿素》新药证书”的提法也是不对的。

首先,青蒿素是一个原料药,只有当它制成某种制剂的时候,才作为原料药申报新药,《新药审批办法》规定,在申报新药的同时必须同时申报原料药。所以青蒿素并非单独作为新药申报的。

其次,1985年中药所以剂型室为主、药理室和分析室配合,组成青蒿素栓专题组,共同开发“青蒿素栓”,临床部分请广州中医学院协助完成。剂型室负责制备青蒿素栓,分析室负责建立青蒿素栓的含量测定方法和体液测定方法,药理室负责有关药理和药代动力学研究。由于当时的姜廷良所长答应支持屠呦呦开发双氢青蒿素作为交换,屠呦呦才勉强同意不插手青蒿素栓开发项目,事实上,青蒿素栓的开发并没有化学方面的任务。

其三,青蒿素栓专题组于1985年向新药审评办公室递交新药申请,由于我国卫生部刚刚颁发《新药审批办法》,大家都对如何申请新药十分生疏,开始只递交了青蒿素栓的新药申请材料。药审办的批复,要求必须同时提供原料药青蒿素的新药申请。因此,青蒿素是作为青蒿素栓的原料药,随同一起申报新药。青蒿素的“规格标准和起草说明”的部分,是以1977523办公室委托中药所、山东中医药所和云南药物所共同完成的材料为主,又按新药审评办公室的要求补充部分鉴别法写成的。由青蒿素栓专题组的主要负责人员向新药审评委员会做报告和答辩,由于青蒿素是我国首个创新的化合物,中医研究院要求卫生部作为第一个新药批准,青蒿素栓因需要补充实验材料,新药批准稍后于青蒿素。屠呦呦自始至终没有参加过青蒿素栓的研发,青蒿素新药证书更不是因为屠呦呦完成青蒿素新药开发,卫生部就发给了新药证书。

    强调时空性证据的人应该真正下大力气了解当时的历史情况,不要随便搞出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屠呦呦及其领导的科研团队”来,更不能把中药所各有关专题组的工作或全国几十个单位的研究成果都说成是“屠呦呦及其领导的科研团队”的成果。不是别人不承认屠呦呦的工作,而是希望屠呦呦尊重和承认别人的工作,不要把别人的工作说成是自己的贡献。



https://m.sciencenet.cn/blog-396469-322590.html

上一篇:青蒿素所获得的重要奖项是给个人的吗?
下一篇:纪念五二三项目:全文发表《迟到的报告》

1 李泳

发表评论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18 17:2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