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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治】张端鸿:从国家学位制度走向校本学位制度 精选

已有 7584 次阅读 2016-3-19 16:16 |个人分类:教育法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国家学位制度, 校本学位制度

张端鸿:从国家学位制度走向校本学位制度

张端鸿:从国家学位制度走向校本学位制度


     新年伊始,北京大学发布首次自主设计的学位证书, 并于2016 年1 月起正式启用。北京大学学位证书融合了北大和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体现了学校特色和办学自主权。2015 年6 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推动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走向学校自主制发。国务院学位办将继续保留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权和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管理权(参见教育部学位[2015]18 号文)。社会上对此项新规褒贬不一,笔者将从教育治理的视角进行评析。


     国家学位制度本质上是一项教育行政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来看,较为普遍实行的是校本学位制度,并非国家学位制度。根据国家《学位条例》(1981 年颁布暂行办法,2004 年修订颁布条例)的规定,在现行国家学位制度下,学位授予权是由国务院授予学位培养单位的一项教育行政权力。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全部由国务院任免。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既包括公办高校,也包括民办高校。因此,民办高校授予的学位也是国家学位,而不是学校学位。

     《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必须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两个委员会均须吸纳校外专家担任委员,达到引入监督机制的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后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最终,再由学位培养单位统一向学位申请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学校在授予权方面则是通过校长印章和学校印章予以象征的。当一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成熟,在高等教育发展的起步阶段,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有助于为高校确立信誉提供保障。


     学位证书制发权不等于学位授予权,下放学位证书制发权并不意味着校本学位制度的确立

从教育行政管理的权限来看,学位授予权的背后包括招生规模审批权、培养方案制定权、培养质量控制权、学位资格评定权、学位证书制发权和学位信息管理权共计六项学位授予权。只有做到招收学生人数(或同等学历人员) 完全由学校自主核定,培养方案完全由学校自主设计确定, 质量保证体系由学校自主建设并获得主管部门认可,学位资格评定工作由学校独立完成并独立发布,最终学位证书的样式设计、授予形式均由学校自主安排,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校本学位制度。

     从目前中国的学位授予工作来看,学校的招生规模是由政府审核批准的,招生过程是由省招办统筹和主导的。学位授予单位的培养方案虽然受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各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规范和约束,但这种管理本身已经属于间接管理,与改革的导向并不相悖。学位资格评定权已经依法赋予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过仍然需要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备案权本身虽然仍具有强制性,但是已经不具备直接的指令性。学位授予信息属于公民受教育情况的基本信息,必须由权威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此次改革以后,学位证书制发权已经放权给高等学校, 国务院学位办则继续保留了学位信息和学位信息系统的管理权。

本次改革的实质是将学位证书的制授权赋予了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确立了学位信息管理的分级管理制度。总体来看,在新规下学位授予单位已经较为完整地取得了六项学位授予权中的四项,而且是最为核心的四项。然而部分学者和媒体认为,下放学位证书制发权是一种“鸡肋”,学校获得的仅仅是一种“鸡毛蒜皮”性质的权力,而且会导致学位授予权的“名”“实”不符。也有人认为,学位证书制发权的下放,会提高识别和认证的成本,以及由此带来更为严重的学位证造假问题。

     笔者认为,“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此次改革下放学位证书制发权不仅是一种权力下放,更是一种政策倡议的表达,是政府对社会期盼高校获得完整学位授予权的回应,是推动学位授予单位行使学位授予权走向“名”“实” 相符的必经环节,更代表了国家进一步推进学位制度改革的风向标。

     至于学位证的造假问题,既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早已可以提供权威的学历证书查询,为用人单位确认应聘者学历证书真实性提供了便利的制度保障,那进一步推动学位证信息的权威公开查询就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当前的改革还不能彻底从国家学位制度走向校本学位制度

     国家学位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产物,小规模、均质化的高等教育是实行国家学位制度的前提,本质上是一种后发国家发展高等教育的质量控制机制。学位授予单位只有根据国家核定的规模招生、选才,根据国家的标准制定培养方案,根据国家的标准评定学位资格,最终统一授予国家学位,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巨大需求和培养资源与能力的客观限制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

     高等教育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都属于稀缺资源,同时也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如果高等教育的发展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一个国家就很容易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只有大力发展高等教育,让更多的国民享有高等教育的机会,才能有效支撑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推动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

     由于规模快速扩张所带来的质量下滑一直是中国高等教育饱受争议的一大原因。但是,客观上看,这种短期的质量下滑,是可以被学位授予机构和学生群体自身共同逐步消化的。在一个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历史机遇期,是把大规模优质生源驱赶到劳动密集型行业跟“4050”竞争就业机会,还是着眼长远通过高等教育拓宽他们的视野、提高他们的眼界,实现为国储才,哪一种选择更加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正如中国制造从“山寨”走向“品质”迫切需要转型, 中国高等教育走向卓越同样需要痛苦的转型。

     韩国实现高等教育的普及化,除了依赖本国的高等教育系统以外,也大力推动学龄人口出国留学,借助了包括中国在内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力量。为什么韩国及周边许多国家都可以接受中国的高等教育?这种信任的背后实际上是一种国家信誉,是国家学位制度给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吃了一颗定心丸。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学生规模庞大,校际之间的培养质量却又极不均衡,客观上国家已经不可能再继续通过统一的国家学位制度为每一所高校提供信誉支持。这才是国家推动国家学位向校本学位转型的根本动因。

     从当前的国情和校情实际来看,高等学校整体发展仍然处于良莠不齐的状态,仍然存在较多数量的高校办学质量尚不过关。对学位授予单位完全放开前端的招生规模控制权和后端的学位信息管理权的时机仍不成熟。

那么,到什么时候校本学位制度才会彻底取代国家学位制度?只有当多数学位授予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的标准;大多数学位授予机构都能够有效地建立起自我质量控制机制,对办学信息提供有效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高等教育行业组织逐步发育成熟,社会各界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社会监督的时候,校本学位制度才会占据主导,进而国家学位制度最终也自然会走出历史舞台。

     换句话说,只有中国高等教育在大众化和普及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整体性提高教育质量,并且在同类单位内部实现办学水平均等化,才有条件真正实现学位授予回归学术、回归教育、回归社会。要走到那一步,仍然需要政府和学位授予单位共同持续推动招生、培养和授予制度的系统化、渐进式改革。

     (作者:张端鸿,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来源:《上海教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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