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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少做和不能做的事情

已有 5006 次阅读 2014-5-20 15:11 |个人分类:价值观|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看到“戈同学”与“恽教授”事件持续发酵,在写了“师生关系”后,觉得没说够,不能不再说点什么。

凡事都需有核心原则或曰公理乃至法律作为评判的依据,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服谁,就乱了道理。

   “凡事都可做,但不都造就人;凡事都可做,但不都有益处;众人以为美的事,当留心去做”,我想这个做事的总原则应该可以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在这个总原则下,我们来看看所有的事情,按其最终结果都可分为下列类型:

第一类,利人利己的事;

第二类,利人不利己的事;

第三类,损己利人的事;

第四类,损人利己的事;

第五类,损人不利己的事;

第六类,损人害己的事。

   第一类事情,恐怕人人都乐意去做,不然就是傻子。第二类事情,大多数人会去做,有的人可能不会去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其实做了最终对自己仍然有好处。第三类事情,曾几何时大家都还是愿意去做,“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这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献爱心”是需要付代价就是“损己”的。显然,如果人类社会每一个人都乐意多做第三类事情,那是何等美好的社会!但事实是,做第三类事情的人恐怕会越来越少了。第四和第五类事情,偶尔为利驱动,做一做,可以理解,但常做,良心就会逐渐泯灭。但大家稍微留心,就可发现,做这两类事情的人在当今社会随处可见。因此,大家都有不安全感,特别对于我们日用的饮食,议论很多,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你整我、我害你的,结果最终大家都受害。第六类事情,损人害己的事,按理是绝对不能做的。但从网上的信息,仍有不少人为之。

现在回过头谈谈“戈同学”与“恽教授”事件,我不想卷入这件事,但看到一些博主只看到这件事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抓住本质和事件双方在伦理道德上的轻重关系,就发表自己的观点,恐怕不利于今后健康的师生关系的建设,故不得不就是论事说点事。

这件事发难的是“戈同学”。我查了一下“戈同学”的原帖,姑且不论其内容有多少可靠性,但根据他本人的话来就事论事应该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不然的话,如果论事者加入自己的主观推断,难免有失偏颇。在该帖中有这样一段话:“他向我介绍了无线传感器最优覆盖领域的一个猜想:平面的最稀疏2-覆盖布局是否是等边三角形网络,并告知我,关于无线传感器的最优多覆盖问题,包括2-覆盖,当时完全是空白,没有任何研究结果。他向我指出,在等面布局的意义下,如果能逐个考察全部107种凸多边形等面镶嵌构型,就能证明猜想是正确的。由此可知,在该领域“恽教授”无可争议的是该项目的总设计师、最初“idea”的贡献者,如果发表论文,“恽教授”无疑是通讯作者。我们知道,很多诺贝尔奖是授给通讯作者,如果通讯作者不在了,第一作者才可能有份;而知识产权归属是通讯作者及其所在的单位,即使有“戈同学”的名字,他也属苏州大学和“恽教授”实验室的人。因此,“恽教授”发表论文,没有考虑“戈同学”的贡献,其错误属“分配不公”的范畴,虽看上去有失公允,但其中事实如何,只有“戈同学”和“恽教授”两个人知道。而“戈同学”发表“关于苏州大学恽自求教授剽窃本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却有违公理,其错误的性质属“反叛”的范畴,因其所指的“剽窃”根本不成立:从事该项目的研究成果产权无疑属苏州大学和恽自求教授实验室,恽自求教授发表自己知识产权范畴的论文,何来剽窃?“戈同学”能从事“无线传感器最优覆盖领域”的课题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还是“戈同学”头脑里固有的?如果说“恽教授”有引导之恩,那怕是“戈同学”稍微想到一点自己的贡献是在导师的最初引导下才有的,“戈同学”就不会做出这种“损人又害己”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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