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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动车追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前瞻

已有 7414 次阅读 2011-9-22 00:21 |个人分类:热点评述|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工作, normal, 新华网, 动车追尾, 动车事故

今天,新华网发布了题为“动车事故调查组通报调查进展情况”的报道。报道称调查组已做了大量的工作,获得了重要的基础数据和实验资料,但仍有许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和验证。此时距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已过去60天。以下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就事论事,权当理论上前瞻分析一下可能的后续结果,顺便温习一下法律知识吧!

 

1、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23动车追尾事故按《条例》标准划分属于这个级别

 

 2、《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今天调查组发布调查进展算是对提交调查报告期限的一个交代吧,情况特殊,社会影响大,取证复杂,新闻中说调查报告的形成仍需一段时间,但按照法律规定今天以后再延长60天,即最迟到11月20号也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事故处理批复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按照此规定,7.23动车追尾事故12月20日前应可以知道事故处理结果,否则就要延长到明年1月20日之前(可能性不大吧)。 
 
4、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落实。按照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持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后一条很受关注,据说很多官员撤职以后没几年又东山再起,不降反升。看看这一次会有什么结果呢?拭目以待吧!
   
 
参考资料
 
 
 
 


关注“温州动车追尾事故”
https://m.sciencenet.cn/blog-550359-488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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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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