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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 精选

已有 8466 次阅读 2012-5-13 22:22 |个人分类:社会|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高校, 著作权

近两天,《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关注》一文刊登在科学网首页,看到内容后,很久没有写博文的我,又忍不住要说两句。该文的主要内容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河南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1件涉及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案件引人关注。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归学生个人所有。近年来,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使用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日前,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调查。
案件回放: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归学生个人所有
在这个涉及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案件中,原告丁某和被告常某均为河南省某高校教师,丁某的研究生元某撰写的硕士论文发表在英国一家学术杂志上,署名为丁某、元某、常某,丁某认为常某没有参加创作,而是为谋求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了其著作权。
河南省高院在二审中认为,丁某在指导学生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期间,虽然对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了物质条件、素材、咨询意见和其他辅助劳动,但这些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元某的硕士学位论文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丁某对元某的学位论文不享有著作权,常某亦不存在侵犯丁某著作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审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赵艳斌说。
赵艳斌说,虽然指导老师的工作对学位论文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但在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直接产生学位论文,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即辅导老师对学生学位论文不享有著作权。
 
看到法官的判决,深刻感到是葫芦官乱判葫芦案,文中言“丁某虽然对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了物质条件、素材、咨询意见和其他辅助劳动,但这些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看后很茫然,学术论文和一般的文学作品不能等同的,文学作品主要是依靠作家自己的创作来完成,而根据科学研究结果发表的论文,其重点不在文章本身的写作上,而在课题设计思路上,这才是精髓,如果科研设计上没有创新性,再好的文笔也写不出来高质量的论文。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时候,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提供经费和提出课题设计思路。如果说一位博士研究生能够独立进行课题设计还有可能,如果一位刚大学毕业的本科生自己寻找研究领域并设计课题,独立完成论文,简直是天方夜谭。
如果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课题经费来源及课题设计思路是导师的,知识产权当然归导师所有,君不见很多获得诺贝尔奖的不是论文的第一作者,而是通讯作者导师,国人对此存在争议很正常,因为经常有获得诺贝尔奖的论文,第一作者是中国人没有得奖而名次排在最后的导师获奖,国人就义愤填膺,其实我们是不懂游戏规则。做研究尽管研究生付出了体力劳动,但整个的研究方向和课题设计是最为重要的,特别是硕士研究生入学的时候什么都不懂往往是导师设计的课题,研究生具体操作而已。
学生在导师的实验室,按照导师设计的思路,花着导师的科研经费做出来的结果,知识产权归学生,这不是开玩笑是什么?如果是这样导师的权益没有保障的话,一些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创新之作,导师还敢让学生来承担吗?我在德国留学时做的一部分实验内容,因为导师认为没有完成验证实验,都过去10年了,我也不敢发我做的结果,因为知识产权归属导师所有,发不发论文是他决定的,这是一般的常识性问题,我们为什么连一些常识性的问题还需要争论,还会出现法官乱判葫芦案的现象,甚是悲哀。我就听过多位导师抱怨,很多研究生在硕士期间做的工作,考上其他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后,以博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发文章,连硕士导师都不说一声,这绝对是侵害了硕士生导师的权益,如果让该案的法官判决的话,还是研究生获胜。
如果一个工厂的工人生产出来产品,他能说该产品是他自己的吗?他如果和他的老板打官司,他能赢吗?如果法官乱判案的话,将会引起学界的混乱,我们应该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来划分知识产权归属,科研经费和课题设计是谁的,知识产权就是谁的,绝对不是谁做出来的是谁的,判决该案的法官真是很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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