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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该不该责备员工?员工是谁?

已有 3680 次阅读 2017-6-8 09:05 |个人分类:6|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事故, 组织行为, 责罚, 一线员工

出事故,该不该责备员工?员工是谁?

事故的直接原因在很多处都被描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act,该叫做“动作”)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尽管直接原因(immediate/direct cause)这个提法,也有人不赞成,但是直接原因的提法最符合我们日常的思维方式,老百姓很容易接受也习惯于接受,也一直在接受。

说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人们马上会想到那是一线员工的错误,因为是一线员工在现场操作,干部大多都在办公室,所以员工就该受到责罚。

也有人说,员工发生不安全行为,不该责备他们,不安全行为的原因在于组织行为,责备员工是不公平的。可是在认为责罚员工不公平的同时,并没有明确地说出“组织行为”到底是什么东西?含有什么内容,怎样改善。一谈到这些理论问题,很多时候就开始“虚”了起来,说出的看法基本都不是现场听得懂、用得上的,于是该不该责罚员工违章、犯错、做不安全操作,又成了永远争论也争论不清的话题了。

在讨论是否该责罚员工时,需要明确谁是员工。我认为员工是指所有员工,从安全管理角度不分一线二线N线。出了事故,按员工类型责罚员工也没有意义,按照其所做的那个不安全动作及其原因责罚员工才有意义。

在“2-4”模型中,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相关动作是指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发出的动作,可能会发生在办公室(比如签署文件之前,未完成签字前的询问、掌握信息的操作步骤,习惯性或者偶尔的误签等),也可能发生在生产现场;可能是管理人员也可能是一线员工发出,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在理论上没有严格分界,工人可以做管理,管理人员也可以亲自到一线做操作。总之任何岗位都可能发生不安全动作,任何岗位都可能是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在工作。所以责罚员工不是仅仅责罚一线员工。

此外,在“2-4”模型中,组织行为的定义非常简单,就是组织的安全管理体系(方针、组织结构、程序、作业文件)和安全文化(32元素,来自CoxS. & Cox T.James Stewart.设施、设计、技术、方案等等,都在管理体系之中了。

在“2-4”模型中,不安全动作的作用路径至少有六条,不是仅仅引起事故这一个路径。

任何定义,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求通用定义,或者不必要,或者在当前安全科学中很难求得到。

关键词:事故 责罚 一线员工 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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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子琪 王晔 李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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