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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的查明需要较长时间,也合规(修改稿)

已有 3570 次阅读 2012-10-11 18:57 |个人分类:8|系统分类:科研笔记|关键词:学者| 事故原因, 公布时间

太湖明珠网CSDN论坛北青网等网络资源报道,2006年12月21日通报了11起特大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其中有2005年发生8起,2004年发生的1起,2006年6月及6月以前发生的2起。

可见取得重大事故的调查结果需要较长时间,近期发生的一些事故(如导致20人死亡的广州沿江高速6·29事故、导致36人死亡8·26延安的追尾事故、导致45人死亡的攀枝花8·29矿难、导致39人死亡的10·1香港撞船事故等)的原因可能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公布。

参考资料:我国2007年4月9日颁布、当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说: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但公布时间没做规定---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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