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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点标准文献的相关知识 精选

已有 6516 次阅读 2015-12-29 16:37 |个人分类:图书馆那些事|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著作权, 标准文献

    在我的那篇“标准文献的全文传递该如何规避版权风险?”博文后,姬扬博主有两个评论,对标准文献的版权问题和侵权问题提出疑问。此前还有博友在我一篇博文后留言: “农业行业的国家标准好像2年前就不署名了,这样的版权是归属于发布单位吗?”看来普通公众对标准类文献还是不太了解的,所以在这里介绍一点相关知识,也顺便介绍一下图书馆界在标准文献提供和服务中有过的一些讨论。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标准定义为“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 标准种类繁多,按制定和发布机构的级别及适用范围可划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按标准的内容性质可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所有标准都可根据其约束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所以强制性标准是由国家标准管理机关依法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技术规范,属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公共信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

    目前,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一点已形成普遍共识。 也因此国家标准计量局宣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向全社会公开,而且目前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是完全可以免费获取了。但对于国标中的推荐性标准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却并没有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从标准的形成过程及效力来看,不论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提供经费、组织人员依据一定的程序制订、审批,并以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发布实施。推荐性标准虽然不要求强制执行,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明确表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被企业确定为执行标准,即与强制性标准具有同样的效力,技术监督部门将给予与强制标准相同的监督、检查。因此,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标准只是实施的效力上有所差异,其他无太大的区别,其性质类似于行政法规,也可以认为是具有立法和行政性质的文件。因此,推荐性标准亦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但也有学者认为,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规范,不具有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性质。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其他标准由相应的标准主管机构组织制定,标准制定过程一般包括提出计划、批准计划、组织起草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审定草案、审查批准报批稿 、正式发布实施、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定标准的费用也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标准主管机构支付。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法人作品规定的精神,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发,推荐性标准应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他组织标准制定的机构。

     图书馆界的人更多倾向于所有国家标准文献应该免费公开,甚至有学者认为除企业标准外的其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都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在生产领域的快速应用,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生活的健康安全。无论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都鼓励其广为采用、广泛传播,从而推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这也与标准化的目的是一致的。而著作权属于私权范畴 ,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外,作品的复制、传播及其他方式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这与制定和执行标准的目标相矛盾。

    而实际上标准文献遇到还不是著作权的问题,更多是特许出版的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 试行)》等文件 ,对国内标准的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规范 :“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 ,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标准出版社为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享有标准网络专有出版权。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活动”。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标准文献的专有出版权 , 其他出版社在没有得到授权单位的许可是不能随便出版标准类文献的,包括数据库,提供标准文献也需要获得许可。万方和知网目前在数据库只提供标准文献的检索,全文却必须按篇有偿获取,应该也是与标准出版社等单位有相关协议并需要对提供的每篇全文支付费用的。记得万方最开始是在数据库镜像中有许多国内标准全文的,但后来全部都拿掉了,应该就是有网络传播方面的限制。这也因此让标准文献在数字化背景下的获取并没有比纸本时代得到多少方便和廉价的好处(检索比以前方便了不少)。

     可见,标准出版社等得到许可的出版单位并非享有标准文献的著作权,而是一种专有出版权。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规定某一出版单位对于国家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属于限制其他出版者正当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事实上,目前正是因为标准文献有着独家经营的特点,所以即便图书馆服务中,标准文献也是收费最高才能获取的文献。正如一博友在我的博文后留言说:我自己撰写的标准,我自己却根本看不到,需要花钱才能买到……相当于,我制定了法律,你必须遵守!如果你违法了,我就罚你。但如果你想知道了你违反了哪条法律、因何违法,对不起,你必须花钱买,我才告诉你!——简直是世界最为奇怪的现象!

参考文献:

金涛,张强. 标准文献的著作权与公共获取问题探究.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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