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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器官移植法对大陆立法之启示

已有 2895 次阅读 2012-4-5 22:25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关键词:学者| 科学技术, 现代, 器官移植, 开拓者, 人体器官

港澳台器官移植法对大陆立法之启示

2012年04月05日 06:5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长秋


博文地址:http://xuEShuguifanfapinglu.fyfz.cn/art/1047542.htm


伴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已经成为现代医疗临床上一项常用的治疗手段。世界肝移植的开拓者Starzl教授曾经预言,21世纪器官移植技术将垄断外科手术室。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及其日益广泛应用极大地增进了人们的福祉,但也同时引发了诸如人体器官买卖以及供体器官的公平分配等众多法律问题。
作为现代生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器官移植法是人类医学高科技发展所催生的必然结果。它是20世纪60年代之后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立法。由于这一立法涉及人类生命健康权以及人性尊严等诸多敏感且棘手问题,器官移植法迄今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依旧处于不断探索的发展阶段,依旧需要在相互比较、学习和借鉴中不断加以完善。在此意义上,立足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审视两岸四地的器官移植法,对两岸四地各自的器官移植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器官移植技术在大陆地区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医疗临床上的广泛应用,围绕人体器官移植所引发的伦理与社会问题开始不断涌现,给社会的稳定乃至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都带来挑战。在这一背景下,大陆地区开始逐渐重视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并以地方立法先行的立法推进模式,在《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等地方器官移植法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类中央级别的立法;不仅如此,2011年5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还专门设置了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一些罪刑,将对人体器官移植中某些危害行为的规制提升到了刑法层面。这些都成为大陆器官移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就其立法目的、立法基本原则以及很多基本制度方面,大陆地区器官移植法都显示了其较台湾、澳门及香港地区器官移植法的先进性与优越性,但在某些具体制度乃至立法理念方面,台湾、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器官移植法还是可以给予大陆地区器官移植法不少很好的启示。例如,在应对器官移植可能会引发的伦理与社会问题方面,大陆器官移植法应当吸收台湾地区的先进理念,遵循超前立法的指导原则,提高立法自身的预见性,立法中明确器官移植作为一种现代医学救治方式的非优先性;在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制方面,则应考虑借鉴香港及澳门地区器官移植法的刚性,继续加强刑法规制的力度;针对供体捐献器官过程中所可能带来的伤害,应当学习澳门地区的先进做法,设置供体器官捐献特别保障制度,确立供体的伤害赔偿请求权;而在对待脑死亡判定的问题上,应当吸收和借鉴台湾及澳门地区“死亡标准二元论”的立法实践,允许脑死亡与心死亡标准在立法与实践中并存,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今后大陆器官移植法修改过程中注意加以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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