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都遇到过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的文章,最常见的是双第一和双通讯作者,也有超过2个的共同一作和共同通讯作者的情况。
于是有了抱怨声:这是投机取巧!有没有呢?恐怕是有的。在只看第一和通讯作者的情况下,有些“聪明人”采取了让第一和通讯作者“膨胀”的对策,应对量化的绩效考核体系,而不去管是否真的需要。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确有共同第一和通讯作者才能让参与者都满意的需要,也更真实地反映合作者各自贡献的程度,特别是对于多学科合作的论文而言。
针对上述抱怨,单位开始出台政策:绩效评价时,共同一作和共同通讯的论文,影响因子(IF)按除以共同作者的人数计算。举例说明,一篇IF=6的共同一作和/或共同通讯的论文,对某个人或某个组计算绩效时折算为IF=3。这和IF总和xxx的绩效计算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IF和量化考核大行其道的情况下的“创造性贡献”。在创新性科研成果大量出现之前,中国在科研评价方面的创新倒是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
好了,不吐槽了,继续严肃地谈论这个话题。这种做法固然对恶意的“有效作者膨胀”现象能有所抑制,但与此同时对科研协作也具有抑制作用!这大有“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味道。从事药物研究,多学科协作频繁而且几乎是必不可少(高水准的药物研究一定是多学科协作的结果),因而上述政策很容易带来不利的后果。
个中原因听我道来:自己组里独立发一篇IF=3的难度,通常小于与他人合作发表一篇IF=6论文的难度(这仅仅是说在已有合作的情况下,专心做某个课题研究的情况,还不包括建立有效合作所付出的巨大努力--这种努力在论文里是无法体现的)。我这是根据自己的经验估计的,而且该观点也获得了我在中国另一所高校合作者的认可。当然现实情况很复杂,可能有人会说未必都是这种情况,但我认为这种情况更加普遍,而不是相反的情况更普遍。于是,对于“理性科研人”而言,自己发表IF=3的论文,比与人合作发IF=6(甚至常常还到不了IF=6)的共同一作/通讯的论文更合算,因此怎么选择自不待言。
非合作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通常逊于合作研究,这点我想大概不会有人反对,否则跨学科合作的价值也就荡然无存了,大家都固守在自己熟悉的某个越分越细的学科就OK了。上述政策在可能抑制“有效作者(也就是计入业绩的作者)膨胀”的同时,也会产生抑制合作的副作用。好在不少作者为了提高研究深度和发表高档次论文,不打算去那样精打细算(我和我的合作者都持类似观点。对方所在单位也有和我所在单位类似的政策)。
不过除了靠我们这种“老油条”(不会或者不容易被升职称和量化考核指标所要挟的资深科研人员)的“反潮流”行为,政策制定是否能更细致些,在打击“有效作者膨胀”的同时尽量不对大家合作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对于同一学科的双作者可以考虑采取除以作者人数的绩效统计方法,而对于不同学科的双作者就不要采取这样的做法了。尽管这样仍然会误伤一些人(即使是同一学科,解决困难问题时也需要和别人合作),但比上述根本不区分这些情况,见到共同作者就做除法还是要好一点--误伤的情况会少得多。
区分不同情况会给管理者带来不便的做法,但能给科研和科研人员带来益处。至于管理者是愿意细致和谨慎地对待科研评价,还是觉得简单粗暴的做法更好更省心,那就要看他们那么想怎么做了。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22 00:30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