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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注美国的经济间谍案件
lgjszy 2015-4-8 09:31
美国的经济间谍案 作者:陈炽 笪国萍 来源:财新网 http://opinion.caixin.com/2015-01-28/100779290.html 2015-01-28 17:07:41 责任编辑:张帆 2014 年3月,美国司法部公布的22个经济间谍案件中,有19件涉及华人或中国企业,在跨国技术转移和聘用竞争对手技术骨干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身陷囹圄。 【财新网】(作者 陈炽 笪国萍)科技产品研发的国际化带来了中美企业和大学机构在技术方面的频繁交流。这本是一桩好事,代表着研发全球化的趋势。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法律风险,尤其是在跨国技术转移和聘用竞争对手技术骨干的时候,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身陷囹圄。 事实上,2014年3月美国司法部公布的22个经济间谍案件中有19件涉及华人或中国企业,占比为86%。而且美国政府在此类案件中胜诉率极高,被指控的个人大多被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 而在2013年白宫发布的《防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白皮书中,阐述了美国政府对外国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认识和对策,其中列举了19个具体案例,16个涉及华人或中国企业,占同期案件总数的85%。此类案件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国家安全性质的技术泄漏。例如前波音公司工程师钟东蕃,因涉嫌盗窃公司30多万页的与航天飞机、火箭、及战斗机有关的太空技术材料秘密,于2010年被判处15年监禁。 · 利用商业机密创办公司。例如2014年的杜邦公司钛白粉案,被告刘元轩被控利用窃取的杜邦公司商业机密自开一家公司,该公司将钛白粉生产技术的商业机密透露给攀钢集团。此案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焦点是美国检方将攀钢及其高管列为共同被告,最终刘被判处15年监禁,并处罚金1900万美元。 · 大学研究所和企业的合作。例如2013年国内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和一个国家的研究所因与纽约大学合作而卷入了一起美国刑事诉讼。纽约大学的一位华人教授和其助手因涉嫌把美国政府基金支持进行的核磁共振造影研究成果泄露给中国公司和研究所而遭到起诉。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众达在此案中代理中国企业。 · 跳槽换工作。例如前摩托罗拉工程师金涵娟因涉嫌窃取公司电信技术相关的1000多个电子和书面文件,并企图带往中国加盟一家中国公司,于2012年被判处4年监禁。 · 获取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例如美国政府于2013年指控大北农集团的相关美国公司雇员和前雇员在爱荷华州和伊利诺州的试验农田里盗窃转基因玉米种子并将种子运回中国,此案还在审理当中。 1996 年制定的《经济间谍法案》(The EconomicEspionage Act of 1996, EEA)是美国对经济间谍刑事起诉的法律依据,该法案规定了经济间谍罪与盗窃商业秘密罪。而事实上,自1996年来中国企业、公民和美籍华人在美国以被控经济间谍行为而受到刑事诉讼的案件屡见不鲜,近年来甚至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此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美国国会于2012年通过了《商业秘密盗窃澄清法》及《外国经济间谍惩罚加重法》 。《商业秘密盗窃澄清法》将 “商业秘密”的定义从原来只涉及产品拓宽到服务行业,且涉密产品不再限于对外销售。《外国经济间谍惩罚加重法》提升了经济间谍罪的罚金上限,并指示美国量刑委员会加重对经济间谍罪和盗窃商业秘密罪的惩罚。美国国会正积极进行联邦商业秘密民事法案的立法运作,改变目前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局限于州法保护的局面。 面对《经济间谍法案》,除了上述提及的罚款、监禁之外,中国企业和员工还应该意识到以下的风险: · 声誉及职位的损失(包括永久性的犯罪记录); · 民事诉讼及可能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 危及美国签证及移民状态; · 对家庭成员和朋友造成连带损害; · 对公司、投资者、和同事造成连带损害。 《经济间谍法案》如同一把锋利无比的“达摩克斯之剑”。以下是我们向中国企业的建议: · 美国政府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一整班团队,来关注中国企业在美国是否进行合规的技术开发和转让; · 诉讼是市场竞争的自然延伸。相关个人一旦意识到有潜在的违规行为或刑事调查,应立即向律师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避免因可疑行为被美国雇主、美国执法机关“盯梢”、举报甚至起诉: · 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美国法律,包括上述的经济间谍法,以及出口管制法和网络犯罪法等; · 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雇员或客户保密协议,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规定; · 意识到任何发送或携带至中国的文件,无论因公因私,无论是任何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例如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平板、闪存、邮件、短信、传真),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证据”。■ (作者就职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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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美国反商业间谍升级
lgjszy 2015-4-4 16:31
财新《新世纪》 记者 陈沁 财新《新世纪》 2013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04日 来源:财新网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3-03-01/100495905.html 白宫发布打击窃取美国商业机密的新战略,虽否认针对中国,但从发布内容和时机上看,难脱浓重的中国印迹。 不到半年前,美国副国务卿霍迈茨(Robert Hormats)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曾发出信号,中美关系近期要务之一是两国要在未来六个月明确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主要分歧,寻找共同解决办法。话音犹存,美国“组合拳”已出。 2 月20日,白宫发布了一项打击窃取美国商业机密的新战略,称最新情况显示,针对美国企业的经济间谍和窃取商业机密活动步伐加快,尤其是通过网络攻击的经济间谍行为对公司知识产权造成威胁。 战略指出,商业机密被窃取威胁到美国商业利益,不仅影响美国在全球的出口前景及民众就业,更将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根据该战略,美国将采取五项措施保护商业机密:高级官员在各外交场合积极表态,必要时可联合有共同诉求的国家一道施加外交压力;帮助美国企业采取最佳的反盗窃手段;加强执法及调查行动力度;审查现行法律,从严立法;开展宣传,增强公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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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技术转移中的三大问题
热度 2 lgjszy 2014-1-22 10:28
作者:王德禄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6641a80101r5ev.html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我参加了由中科院《高科技与产业化》杂志社主办的 “ 科技成果产业化与知识产权保护 ” 沙龙会,并做了题为 “ 中国技术转移中的三大问题 ” 的演讲。我认为,目前我国技术转移中应该注意以下三大问题:技术转移中 “ 国有资产 ” 幽灵问题、跨国技术转移问题,以及建立符合时代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三十年以前,中国开展了一场新技术革命大讨论,这场大讨论决定了中国技术发展和产业发展的方向,意义重大。但是今年没有人提起这件事,我认为是一个失误。如果说我们这些年取得了成绩,主要有三个原因:改革、开放和新技术革命。改革、开放让中国进入了一个正常国家,跟上了时代发展的步伐和方向,而发展方向正是由新技术革命大讨论决定的。 在说技术转移中的三大问题之前,我想说科研发生了什么变化?现在科研和三十年前的科研差别很大,原因有二:一是金融危机以后,世界进入了创新全球化阶段。在这个阶段,全世界资源是随着创新创业而流动。二是社交化。最近几年,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接不暇,稍加分析发现这些技术背后是人的社会存在方式改变了,本质上是人与人的交往方式改变了。我认为社交化是人类进化的一次重大变革。研发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制造业全球化阶段,研发方面主要变化是研发外包,把研发包给一个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现在进入社交化阶段,研发的主要组织形式出现了众包。从自我研发到外包再到众包,说明研发在组织变革中处在领先的位置。现在很多大公司都把研究课题通过社交网络公布出去,大家都可以参与其中。我们这个小小的手机上,将来也会有很多的研发发生,这就是 APP ,现在很多公司和个人都在手机 APP 方面投入很多研发力量。 一、技术转移中 “ 国有资产 ” 幽灵问题 上世纪 90 年代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期规定,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属 “ 国有资产 ” ,这项规定与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同导致了大学院所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必须上报财政部批准,成为制约我国大学院所知识产权转移和利用的最大瓶颈。我认为这是改革以来最大的败笔,像一道枷锁,把中国最需要放开的资源牢牢锁住了,成为中国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最大的幽灵。 我国的科研经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上缴国家的税收,国家税收投入科研机构形成的科研成果,财政部认定其是 “ 国有资产 ” 。我认为这个逻辑不对。因为用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成果,原则上应该是可以供所有人享用的(即不具有排他性)公共产品,而不是由政府(国家)用以谋利的资产。如果这样定义国有资产,那我们每个享受过九年制公共义务教育的人就都成 “ 国有资产 ” 了?国有资产需要精细管理的地方很多,财政部为何非要牢牢盯着大学和科研机构研发成果呢?实际上,财政部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增加任何财政收入,反而严重制约了大学和科研院所进行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制约了全社会的创造性。 解除这个幽灵的核心是,不能将大学院所的科研成果进行国有资产化。因为大学研究院所的研究成果能不能实现产业化是不确定的,这时候不能资产化,更不应该国有资产化。我们应当效法美国拜杜法案,不管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只要是国家财政资金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就通过授权方式,把原本不具排他的公共产品转化为属于项目承担单位个体的产品,由该机构拥有其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这将会极大地调动我国大学院所里众多知识分子、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进而使整个社会收益增加。我认为只有解决了技术转移中 “ 国有资产 ” 幽灵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创新驱动。 二、跨国技术转移问题 我今年去了以色列、欧洲等地,最大的感觉是现在中国的企业家正在和全世界的科研资源进行高度链接,跨国技术转移已经成为中国技术转移中最大的亮点。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培育了一批具有风险意识和创造精神的企业家,他们通过与欧洲和以色列等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顺利实现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并迅速打开市场,这种现象正变得越来越普遍。 例如意大利一家伺服电机研发型企业,其规模在 2000 万人民币左右,宁波菲仕电机通过引进消化吸收意大利公司技术后迅速打开市场,现在其规模已经达到 4-5 亿元,成为全球伺服电机市场新的开拓者。今年我去以色列访问,感受到当地非常活跃的创新氛围。以色列的创业型企业能够做大,现在只有两个市场,一个是美国,另一个是中国。最近几年,以色列和中国的合作更加频繁、活跃。以色列的企业家也认为,中国是他们技术产业化的重要选择。访问期间,许多科技型企业纷纷向我介绍他们的技术,希望我推荐给中国的企业家,促成在中国市场的产业化。 我认为跨国技术转移应该成为中国下一阶段技术转移中最重要的方面,中国将在这个过程中大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建立符合时代特点的知识产权问题 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国际关系学教授、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专家理查德 · P · 萨特米尔先生一个月前发给我一篇文章,题目叫《法律如何成就硅谷》。文章提到在美国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出台了诸多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以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而不局限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尤其是在涉及版权和隐私问题的互联网产业,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在当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的纠纷案件,现在看来,当时政府的判罚无一不是支持新产业、新趋势的。萨特米尔认为,全世界只有美国建立了完善的、相对宽容的、适合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欧洲和日本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我认为在互联网和社交化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中国的新技术革命要想触动世界最尖锋的脉搏,不但要学美国,而且要去探索最原创的制度创新,去思考新的时期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体制。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2485 次阅读|4 个评论
参加2013北京跨国技术转移大会的体会
热度 2 mhchx 2013-4-25 17:07
今天上午,有幸参加了在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召开了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科技部火炬中心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办的2013北京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会议主题是“创新驱动,合作共赢”,来自美国、德国、意大利、以色列、加拿大等世界各国科技主管部门的领导、企业家、科研机构及大学的科研人员参加了大会,并就跨国技术转移的技术、合作方式、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为后续合作奠定了基础。本次大会共实现了28个项目签约,总签约金额达510亿元。其中北京市科委与 国家开发银行 北京分行在本次大会上正式签署协议,就开发性 金融 支持北京国际化创新展开合作,授信总额度达500亿元。 下午参加了新能源汽车、世界能源研讨会等相关专场,聆听了有关人员对最新技术、政策、市场等方面的见解与观点。通过参加本次会议,有如下几点体会。 首先,这为世界各国的技术成果实现跨国转移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有技术供应方、需求方、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不同主体参加,大家围绕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技术、生态城市、绿色建筑等不同领域,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共谋合作,共图发展。事实上,北京除了自身拥有丰富的创新资源外,还对整个中国乃至世界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具有带动作用。2012年北京技术合同成交额2458.5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将近40%;2012年北京出口技术合同成交额418亿元,占全国出口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1.9%。 其次,对技术转移成果的评价要多元化,而不能图简单、好操作而仅仅以专利为唯一指标。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David. AI认为,基础研究产出的专利较少,而技术应用产出的专利相对较多。该校历史上共有29位科学家获得了诺贝尔奖,但有专利的仅占12位,而其中6位仅有1到2件专利。因此,针对不同的技术,不应采用整体划一的简单化的评价方法。 第三,专利成果实现产业化需要跨越“死亡之谷”,不仅需要资金的支持、人才的支撑,更需要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制度的保障。跨越“死亡之谷”最有效的办法是实现科研、示范与产业化的有机统一。例如,美国陶氏公司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占其销售收入的3%左右),采用开放创新,实现了研发成果到产业化的顺利转化,成功地跨越了“死亡之谷”。这样,也就彻底解决了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 第四,我国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更应以国际化视野来谋划创新,深刻理解科学发展的精髓,紧紧把握创新的规律,通过搭建国际化的技术转移平台,建设良好的政——产——学——研——金——用一体化的服务支撑体系,深化技术转移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加速创新驱动发展的进程。
个人分类: 随想|3411 次阅读|3 个评论
大学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管理模式及发展趋势的思考
热度 1 lgjszy 2011-8-23 10:48
大学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管理模式及发展趋势的思考
大学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管理模式及发展趋势的思考 马 军,杨 芳,林 耕,李明亮 【作者】马军; 杨芳; 林耕; 李明亮;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科技处; 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文献出处】成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cience Technology Edition), 编辑部邮箱 2003年 Z1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中文关键词】联合研发机构; 管理体制; 发展趋势; 【摘要】中国大学的涉外联合研发机构是伴随着跨国公司全球研发战略的实施及中国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于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新兴事物。清华大学在中国大学的涉外科技合作中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体体现在:涉外科技合作规模大、涉外联合研发机构集中度高。本文结合清华大学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的发展,分析了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管理模式及发展趋势,以及其对大学建设的促进作用。希望本文能够对中国大学的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分类号】G647 伴随着跨国公司全球研发战略的实施及其在中国多领域投资的延伸,已成功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国正在成为全球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的新兴基地。中国大学与跨国公司共同建立联合研发机构便是这种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密切的产物。以跨国投资为载体的生产全球化加速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态势。跨国公司占据着全球生产总量的 45% ,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 60% ,跨国技术转移的 85% ,全球研发投资的 90% 。 在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中,生产制造中心、研究开发中心和管理运营中心是三个关键的节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研发活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总公司设立独立的研发中心;二是在子公司内部设立研发部门;三是与本地的研发机构(特别是大学)建立联合研发机构。本文将以清华大学为例,通过对涉外联合研发机构模式及发展趋势的分析,进一步指明涉外联合研发机构对大学建设的促进以及对其发展的展望。 与大学共建联合研发机构是跨国公司技术战略联盟的具体体现,这些联合研发机构大多设立在大学内部,从属于大学,从形式上可分为联合研究室、联合研发中心和联合研究所。联合研发机构通常由大学提供科研人员、设备、技术及场地,跨国公司则提供资金、科研人员、联合研发中心需要但学校不具备的设备及技术,由跨国公司提出研发课题,双方共同对一些感兴趣的题目进行研究开发。 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的基本原则是互惠互利,其目的是促进科技研发活动,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促进大学和企业的共同发展。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的目的有下列几个方面:( 1 )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单纯依靠某一跨国公司的内部研发已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 2 )利用大学长期积累的科研基础储备、高科技人才及现成的设备,帮助跨国公司探索新的前沿的科学技术;( 3 )通过相对长期的合作吸引名校的高水平人才;( 4 )开发一些新的产品及跨国公司原有产品的本地化;( 5 )和大学共建联合研发机构将大大降低跨国公司独立建立研发中心的成本。 希望本文对中国大学的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 清华大学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的基本概况 清华大学和跨国公司共建联合研发机构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 1992 年 10 月,清华大学第一家涉外联合研发机构清华 - 松下联合电工实验室成立。在随后的 10 年中,清华大学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呈迅速增长趋势。截至 2002 年年底,共有 48 个联合研发机构先后成立,涉及 9 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和 14 家世界 500 强企业共建的有 18 个(见表 1 、表 2 )。 从 1992 年建立第一个联合研发机构开始,至 2002 年底的统计显示,跨国公司在清华大学投资联合研发机构的总金额累计达 16.65 亿元人民币,其中项目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有 14 个。 12 研发领域主要包括信息、机械、自动化、汽车、生物、力学、化学等方面,合同项目的产权归属情况是:双方共享 97 项,归清华 42 项,归对方 6 项(见图 1 )。 图1 清华大学自建立涉外联合研发机构以来,由涉外联合研发机构产生的直接成果有:申请国内专利 36 项,国际专利 23 项,发表文章 500 余篇,著作 12 部;联合研发机构共承担项目 145 项,其中联合研发 77 项,委托研发 36 项,捐赠 31 项,专利许可使用 1 项;直接从事联合研发机构项目研发而培养的学生 5000 余人。 2 联合研发机构管理体制的完善 为了确保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的规范运作,一个相对稳定的管理委员会不可或缺。回顾在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初期,由于当时清华大学在很多方面的水平都无法与跨国公司相提并论,所以清华确定的合作目标为: ( 1 )让世界了解清华; ( 2 )了解国际最新科研动态; ( 3 )学习跨国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了吸引跨国公司与清华合作,当时实行的是现实的管理体制。如 1996 年建立“清华-通用联合研究所”时,管理委员会主席就是由通用汽车的副总裁担任,决策权完全由对方控制。 随着涉外合作日益增多,研究及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清华大学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了现行的管理模式:由清华大学和跨国公司双方的负责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的主席由清华大学相关研究领域的负责人担任或双方每年各轮一任。管委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具体讨论研究项目的选择、研究经费的分配、研究计划的制定等等,以及检查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另外,从清华大学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中选出一名联合研发机构的主任,负责机构的日常运作及各项目课题组的协调;主任直接对管委会负责。对于跨学科的多项目合作,每个项目还需要再设立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通过对联合研发机构管理体制的完善,新的管理体制将更加有利于大学的发展: ( 1 )大学可以参与到联合研发机构的管理决策当中,将联合研发机构的合作项目与大学的科研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 ( 2 )相对稳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队伍能够保障大学和跨国公司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能够为联合研发的项目提供较稳定的科研经费。 3 设立门槛提高联合研发机构的档次 在清华大学和跨国公司共建联合研发机构初期,学校对成立联合研发机构还没有成文的管理办法,对合作的金额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其结果是联合研发机构的牌子满校园“飞”,有些机构只是徒有虚名的“空架子”。 随着国家对科技的日益重视,对科研院所投资的逐步增加,清华大学在国际上声誉的日益提高,以及大量国际化人才的引进,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提出要和清华大学进行合作。为了规范化管理和提高联合研发机构的水平,使其符合一流大学的标准,以及限制一些不必要的机构设置造成的浪费,清华大学出台了新的管理政策。 新政策规定,联合研发机构的合作期限最少是 3 年,期间跨国公司的投资不能低于 100 万美元或 800 万元人民币。此外清华大学还鼓励各院系和世界一流大学成立联合研发机构,联合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多个研发项目。 随着新政策的出台,一批高水平的联合研发机构相继在清华大学成立。如表 1 所示,在清华大学设立合作门槛后,跨国公司的投资金额由 1992 年的 80 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2002 年的 14.7 亿元人民币,和进入世界 500 强的跨国公司的合作从无到有,由最初两年的零投入增加到 2002 年的 1652 万元人民币。 以 2002 年为例:清华大学和跨国公司成立的联合研发机构数量只有 4 个,但跨国公司的投资金额达到 14 .7 亿元人民币,占自 1992 年第一个涉外联合研发机构成立以来 10 年投资总和的 88.5% 。其中由王大中校长亲自参加的、清华大学重点支持的“清华 -BP 清洁能源研究与教育中心”, BP 公司将在十年内对其投资 1652 万元人民币。 该中心功能定位为: ( 1 )国际化的研究基地:致力于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在能源领域的重要研究基地,以与该领域著名跨国公司合作研究项目为基础,组织校内、国内学术界的相关力量,吸引国外客座研究人员,开展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研究; ( 2 )国际合作的枢纽:致力于成为清华开展和拓展能源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载体和枢纽,促进与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政府机构、基金会以及研究机构的交往和实质性合作; ( 3 )有特色的能源领域信息中心:借助清华大学的多学科综合优势以及国际交流广泛的优势,逐步积累和建立能源领域的各种资源,使其成为该机构所涉及的能源领域最具吸引力的信息中心; ( 4 )高水平的能源论坛:将提供高水平的会议场所、重要的演讲报告及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的听众,成为有吸引力的能源领域论坛。 4 联合研发机构冠名问题利弊分析 笔者曾就联合研发机构的冠名问题和美国的 MIT 、加州理工等世界一流大学有过交流,他们的做法是不主张成立冠名的联合研发机构,其原因是学校的资源有限,一旦被某一家跨国公司冠名,则学校在该领域的资源就会被一家公司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垄断,而不能被社会充分利用。 但由于中国大学目前的水平还不能和美国的一流大学相提并论,成立联合研发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是跨国公司的需要,更是中国大学的需要。清华大学建立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的初衷就是向世界表明清华大学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大学,借助与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的合作,提高清华大学的国际知名度。从清华大学涉外联合研发机构发展与完善的进程来看,和跨国公司成立联合研发机构的目的更多的是出自大学自身发展的需要。 10 年来的实践表明,高水平的涉外联合研发机构可以大大促进大学的自身建设,具体体现为: ( 1 )提供一个可以将大学的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转化到生产第一线的平台,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 ( 2 )从企业界寻求科研经费的支持; ( 3 )给学生提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机会,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 4 )开拓学生的眼界,培养学生潜在的知识商业化能力; ( 5 )获得自身不具备的前沿产业技术,增强科研实力; ( 6 )与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合作,学习其先进的科研管理经验。 5 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的发展趋势 5.1 机构成员的多元化 从 10 年来的发展进程来看,清华大学涉外联合研发机构规模越来越大,合作模式由以前的一对一(即清华和某一个跨国公司的联合研发机构)发展为目前的一对多(即一个联合研发机构中同时有多家跨国公司加盟,如清华 -BP 清洁能源研究与教育中心就将与多家跨国公司共同合作)。 通过与清华大学的合作,跨国公司不仅可以利用清华大学的技术支持,而且可以借助清华大学的冠名提升无形资产,扩大在中国的知名度,拓展中国市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巨大的开放市场无疑将吸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合作。我们希望最终涉外联合研发机构的模式是多对多的形式,即世界一流大学群-世界著名企业群共同参与的开放式联合研发机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清华大学联合研发机构能够成为国际化、高水平、权威的多家合作的国际研发机构,形式由具体的项目研发拓展为集基地研发、信息交流、国际枢纽为一体的高级沙龙俱乐部。 5.2 合作国家和地区发展趋势 如表 2 所示,与清华大学共建联合研发机构的跨国公司大多分布在技术和资金优势显著的国家和地区,如技术和金融大国美国就名列榜首。对于清华大学来说,选择与技术和经济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合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学校本身的研发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补充国家对科研投入的不足。 从最初接受跨国公司委托的一些小项目起步,到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大项目,到跨国公司的一些核心技术的研发,再到目前的与跨国公司联合进行的世界前沿课题的研究,与跨国公司的联合研发在提升清华大学的科研实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清华大学的涉外联合研发机构中国家和地区的结构分布呈现一个更加多元化、更加繁荣的新格局。同时我们也期待,随着清华大学自身科研实力的提高,其科研成果更多地走出去,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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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技术转移能力,应对专利海盗
热度 3 lgjszy 2011-5-6 14:49
2011年4月21日上午,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召开了“国际能力建设技术转移研讨会”。本人应邀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协会正在承担的OECD 课题研究,并为出席5月18-20日将在挪威奥斯陆举办的 “ 多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治理应对全球挑战 ” 专家研讨会做准备。会议由协会会长王葆青主持。 参加研讨会的其他专家还有:中国农科院国际合作局贡锡峰副局长、清华大学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刘正平副主任、中国科技评估中心陈兆莹副主任、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王启明参赞和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张健主任助理。协会名誉顾问吴贻康,协会顾问、课题组成员刘昭东,课题组成员张菊年同志也与会参加了讨论。 王葆青会长首先介绍了这个研究项目的背景,中方重点参与的 “ 国际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 ” 方面的研究情况,并就本次会议要强调的从全球治理角度进行研讨的要求做了说明。 出席研讨会专家围绕着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发表了看法和建议:一是当今世界,国际科技合作中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全球治理的理念如何体现在国际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中;三是关于将能力建设与技术转移工作结合起来考虑和运作的可能性分析;四是多边国际科技组织在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中如何更好发挥作用;五是新兴大国(包括中国)如何在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中发挥更大作用;六是推动能力建设与国际技术转移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做法。 ——贡锡峰副局长讲了目前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产权价值评估、产权流失等问题。而后他建议要促进形成技术转移的新机制和一些具体做法,如建立技术转移的联合实验室。 —— 本人谈了几个问题 。 一是数据说明我国近几年来跨国技术转移发展很快。二是高度关注跨国技术转移新动向。三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面临的新威胁,要积极应对国际“专利海盗”。 ——刘正平副主任就会议布置的六个方面提出了不少的建议,例如能力建设要侧重机制、框架建设、信息交流渠道和培训。 —— 陈兆莹副主任专门就能力建设发表了看法,例如要充分肯定国际多边组织在能力建设方面所作的有益工作,新兴国家的经验和案例尚未很好总结,能力建设不光单一地关注受方能力和水平,而是授受双方都需提高能力建设水平等。 —— 王启明参赞则从理论和政策层面,系统地就当今世界技术转移模式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分析和提出新的发展理念。他指出,当前的全球形势下,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的、传统的供给型技术转移商业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全球共同治理的管理模式,全球治理的重大问题都不应主要是以商业利益为目的。他建议促进技术转移由供给型的商业模式向需求型转变,更多地考虑当时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在转移过程中提高当地的接受能力水平。他还指出,技术转移应全球化,支持南南合作模式。新兴国家是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两方面的相对成功者,其经验应总结,全球的合作应以需求导向,平等合作,共同发展。他的发言引起了与会者的共鸣和进一步讨论。 这次研讨会是一次成功的会议。王葆青会长代表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衷心感谢各位专家在百忙中与会和提供的宝贵意见。大家也都一致表示今后要加强长期的联系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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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在战争中学习战争——北京跨国技术转移的探索与实践
lgjszy 2011-4-17 08:31
( 科技日报 记者 张佳星、 刘晓军,经林耕审阅修改)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4 月 11 日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顾问林耕接受科技日报专访时,再提增强知识产权攻防力的迫切,“ 技术转移的前提,就是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我们看到在合法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之战的各种手段、手法,让人眼花缭乱,争夺异常惨烈。然而这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 为学习国际技术转移的先进经验,加强北京乃至中国地方省市产业技术需求与海外创新资源的对接, 4 月 14 日 , 2011 跨国技术转移北京论坛召开。“论坛请来的都是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和知识产权专家,比如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的三位总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家等。这是个很好的学习机会,也向他们表达一个强烈的信号——中国、北京,正在大力开展和推动跨国技术转移。”市科委相关人员说。 “ 我们要在战争中学习战争 。” 林耕说。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流和学习中,在跨国技术转移的多次实践中,北京正在学习制定自己的战略,逐步夯实基础,一步一步达到理想程度,运用好知识产权的防御和进攻的两大功能,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在国际高新技术市场中争得份额。 正视败绩:打有准备之仗 “非常遗憾!”林耕对前几年爱国者公司携产品到德国参展,却被德国警察查封展台一事仍记忆犹新。“一个不争的实事是,因为不了解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爱国者产品到那去之后产品全部被下架,最后花了大价钱请当地的律师才妥善处理。” 没申请专利,就不受法律保护,技术转移更无从谈起。“如果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就根本不是在一个平台上谈问题。即便很好的技术,别人也只会出很低的价钱。”林耕加重了语调,“这个方面,我们北京应该疾步迎头赶上。” 十二五规划纲要将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作为一项主要指标明确提出。 年初实施的中关村“ 1+6 ”先行先试改革政策措施中,也通过股权奖励的形式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除了知识产权先行,为避免花大价钱交学费,“我们还要清楚其他国家技术进出口的法律法规,要了解跨国公司通常运用的策略,打有准备之仗。”林耕说。 2010 年 5 月,华为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达成协议,以两百万美元收购该企业的一项电脑技术的专利权。然而这项交易在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被拒绝批准。该委员会认为此项收购对美国可能构成安全威胁,理由是 华为公司与中国军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 一项已经达成的协议,为什么不能成行? “这一华为收购美国企业专利权失败案,警示我们政府应该组织专家,对各国技术转移的管制性措施政策进行研究,梳理出具有操作性手册,引导企业在跨国技术转移上少走弯路。” 如果这两百万进口的是鞋帽、纽扣,那很容易。然而涉及到专利技术,发达国家就有相应的严格进出口管制。“相较其他国家管制的严格,我国的管制几乎为零,军工保密技术除外的技术转移几乎处于不设防状态。”林耕对此表示忧虑。 “前不久商定,中意技术转移中心即将在北京建立。我认为,科技部等部门现在应该组织对意大利技术进出口管制措施和进出口政策等软科学的研究,促进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 林耕建议道。 成效渐显:转移技术助企业拔“头筹” “美国一项研究表明,通过技术转移,企业的平均收益为 55% ,而通过自行研究开发,企业的平均收益仅为 22% 。”林耕认为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适当地“借人以渔”比“临渊结网”来得快准狠。 在北京,跨国技术转移为北京技术市场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还帮科技型企业拔得若干“头筹”。 由于引进了一项未被完全产业化的技术——高含固污泥厌氧消化技术与沼气净化技术, 2009 年,桑德集团击败法日韩等国中标沙特阿拉伯第九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成为首个出国承建大型环保工程的中国环保企业。 由原美国波士顿科技公司钟生平博士 2006 年归国创建的易生科技,掌握了钴铬材质对称开环式支架结构设计技术和新型生物可降解药物涂层载体技术,针对晚期血栓问题研发的支架,于 2010 年 4 月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注册许可证,成为全球第一个面世的第三代药物支架。 由古巴以单克隆抗体发明专利技术入股的百泰生物药业建成了我国最大规模的、 1000 升级哺乳动物细胞灌流培养生产线,并在原有发明专利基础上自主研究开发重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 h-R3 (泰欣生) , 是我国批准的第一个人源化单克隆抗体。 2010 年,产品销售量 8 万支,实现产值 2.5 亿元。 北京作为全球跨国技术转移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正在日益成为中国乃至全球最重要的跨国技术转移枢纽和窗口,在承接跨国技术转移方面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 北京技术合同出口额从 2004 年的 39.39 亿元直升到 2010 年的 584.6 亿元,每年都是两位数的增长。”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明亮表示,“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国际合作的支撑和引领,作为国际合作工作的重中之重,跨国技术转移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已势不可挡。 此次跨国技术转移北京国际论坛上,北京市科委挖掘和整理出北京地区技术项目约 200 件,组织了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 ITTN )的专业机构成员,针对性地组织项目对接,广结跨国技术转移人脉和渠道,带动技术转移,目前已有 10 余个项目签约,涵盖生物医药、新能源、农业等各个领域。 “技术转移已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促进技术转移来催化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是我国经济的大势和主流之一。因此,在大力倡导和加强原始性创新的同时,重视和促进技术转移,对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市科委相关人员说。 当务之急:摆脱无人可用困局 “没有这方面的专业化人才,其他都无从谈起。”已为在大学设立技术转移专业奔走多时的林耕,一直苦于领域内无人可用的困局。“打仗总得有士兵冲锋陷阵,推动跨国技术转移,人才先行尤为重要。” “有理工科专业背景,懂技术;懂法律,了解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知识;懂管理,最好是 MBA ;懂金融,会融资、了解政府支持政策。当然最基础的是要精通外语。”林耕把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归纳为“四懂”。 运作成功多项跨国技术转移的科威国际技术转移公司中大多都是博士后。远见卓识和多学科交叉的渊博知识储备是跨国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企业专利布局一般要先行 5 — 10 年。”林耕说。 “三年做一单,一单管三年”的行话,形象地概括了目前跨国技术转移的现状,一笔跨国技术转移的成功往往需要三四年的准备、考察、谈判,期间需要挖掘国内外企业需求、申报等多项繁琐的程序。 “‘技术经理人’在高校里没有应有的地位和职称,也阻碍了人才队伍的壮大。”林耕说,由于不搞教学和研究,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的职称按工程类评级,即便是高级工程师,在大学的地位也较低。 “希望能设立技术转移专业培养硕士和博士,希望“十百千”人才计划能把技术转移人才也纳入其中,同时希望对现有的从业人员,尽早进行专业化培训。”在北京工业大学和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班都开设了技术转移课程的林耕,希望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能够尽快扩大起来。 针对国内国际技术转移人才缺乏的短板,此次论坛通过举办高端电视论坛、分领域 / 分机构专场技术推介与对接活动、专题学术研讨、园区实地考察和技术经理人培训班等系列活动,宣传我国技术转移的巨大潜力与合作机会,营造全球创新成果、人才和研发机构云聚北京的良好氛围,切实推进技术需求与科技资源对接,力求促成实质性技术转移项目合作。 在对外学习方面,作为首次在中国举办的跨国技术转移领域的高端论坛,论坛与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技术转移行业协会“北美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合作,邀请世界知名技术转移、创新服务机构和大型跨国企业参加,依托首都国际化大都市区位优势,集聚跨国技术转移高端资源,进一步拓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渠道,以跨国技术转移为桥梁,以跨国技术转移平台为载体,引导国际科技创新要素聚焦北京、集聚北京,以跨国技术转移驱动区域创新发展,服务于中关村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全球创新中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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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如何面对中企海外竞购失败率全球最高
热度 1 lgjszy 2011-3-11 08:39
来源: http://www.workercn.cn2011/3/3 08:39 来源: 中国财经报 (2011年)2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回答记者提问。对华为被迫撤回对美国公司收购表遗憾。 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近期在美国投资计划遭受挫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 17日对此作出回应,希望美方能够增强审批的透明度,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提供公平待遇。 华为公司日前迫于美方压力,放弃收购美国小型科技公司 3Leaf, 另据国际知名金融数据提供商 Dealog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企业跨境收购的失败率(指已宣布的跨境交易被撤回、拒绝或听任其过期失效的比率)为全球最高,达到12%;2010年,这一比率降至11%,但仍为全球最高。 这几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失败案例屡见不鲜。比如, 2005年,中海油以185亿美元的价格大手笔展开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在与雪铁龙公司拉锯战、美国政府干预等情况下,最后撤回收购。2007年,华为和美国贝恩资本试图以22亿美元联手收购3Com公司,但因美方担忧国家安全而流产。2009年,中铝与澳大利亚力拓的195亿美元“世纪大交易”失败。2010年,腾讯竞购全球即时通讯工具鼻祖ICQ失败;中化集团与新加坡淡马锡联手用约500亿美元收购加拿大钾肥的计划失败等等。 在这些跨国竞购中,有些交易已经达成了初步协议,有些甚至只差股东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交易最终都没有完成。原因何在?实际上,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近年来,由于不愿看到中国的崛起,美国等国家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设置了多重防线,特别是在高科技及能源领域,在传统手段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已上升到采取“国家安全审查”手段来打压中国企业,这也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又一个动向。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跨国企业的实力。因此,当今围绕跨国企业展开的博弈,早已不单纯是企业间的竞争,更是国家间的角力。巴黎 NEC商学院的跨国公司研究专家拉尔松早就在其著作中明确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政府为自己的跨国企业提供商业的,尤其是政治的、外交等方面支持,早已是国际通行的“潜规则”。 据 GrantThornton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最新公布的2011年《国际商业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未来3年中国内地企业的商业并购意愿大幅提升,45%的受访企业有启动商业并购的意向,不仅如此,其中计划实施海外并购企业的占比更高达26%,创自2008年以来之最。 不难看出,在全球经济复苏和全球化趋势深化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通过海外并购的方式,开始参与全球性的商业博弈。 在全球性的商业博弈中,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可谓至关重要。若没有来自政府的强力支持,单凭企业的一己之力想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并实现正常的商业拓展将无比艰难。所以,在企业“走出去”进程中,政府必须成为企业的坚强后盾,要为企业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首先我国政府和企业需要开展积极的沟通工作,要承担更大的社会和环境责任,更合规地在海外投资和并购,化解对方的担心和抵制。 其次,我国在国内的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力度,不要让西方国家肆意寻找借口。 再其次,尽快从法理上根除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对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要公平地动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反垄断法和审查制度,尤其是和美国相对应的行业和企业,例如高科技行业的兼并购买等方面,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公平待遇创造条件。 最后,我们必须对重点支持哪些产业、在哪些时间节点进行支持、采取哪些手段支持、坚持哪些原则等一系列问题进行通盘考虑。事实上,政府如何支持企业,远比支持本身更重要。既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等手段,提高企业国际化运营的效率;更要在走出去企业遭遇他国政府不公正待遇时,及时启动制衡性措施,以确保本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华青) 编辑:郑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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