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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呼唤北京车检同国际接轨
francy 2017-4-16 12:08
4月15日,周六。当媒体都聚焦那个“太阳日”活动时,全国各地气温骤升还是让大家觉得有些不适应。 不过,有一位60后朋友在朋友圈中发言,介绍TA这一天的车检经历,让人有些感叹: TA说 :“北京交警”app说我的车不到验车时间,可是车本(驾驶证)明明四月到期。不信它的,到网站约上。   如果你的交强险即将到期,在你打开北京交警APP的时候会看到下图这样的提醒。 ( http://tech.qianlong.com/2017/0320/1515553.shtml ) 【微评】“北京交警”app上的Bug,应该有人去抓捕一下,如果抓“虫”有奖,估计一定很壮观?! TA继续说 :今天去了,车不少,五十分钟搞定。工作人员老是嫌我反应慢,否则可能更快点。 点开它,交强险信息查询 ( http://tech.qianlong.com/2017/0320/1515553.shtml ) 【微评】都说“北京交警”都是北京一个形象代言人,本人2001年初就去过北京交警局采访,未觉得他们对待驾驶员态度不好,难道是车检所里的是“临时工”,可以这样态度对待60后的同志!? TA继续说: 见到有人贴了车帖,有人刹车灯不亮,有人车门车身颜色不一致,都必须整改好再来检测。翻了下其他国家车辆检测规定,大多数两年一检,有些国家新车三四年内免检,就神州检得最频繁。为什么呢?我国车辆普遍质量差吗,大量交通事故源自车况问题吗,增加就业吗,创收吗(简单一测三百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这也应算一项。 【微评】这位60后同志终于目睹现状、讲出了咱们生活在首都的百姓心声,呼唤北京车检同国际接轨! 【后记】生活每天总在继续,生活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我们不能太相信“云端”数据,因为即使是我们的身份证数据库,也不是100%的准确,更不要信那些网络经济大师,因为他们所说的,目的是让你迷信他的一言一行代表真理,事实上,现实中的数字化生活变迁不仅无法万无一失,而且从美国911事件中必须启用电台广播,说明有时候,信任数字化、需要不丢掉非数字化的真实,这不是怀旧,是现实问题,正如百姓呼唤北京车检同国际接轨的道理一样。 沈阳 21:15 2017-4-15 写于北京家中
个人分类: 道路交通文明|2358 次阅读|0 个评论
桂林车管所考试中心的行为是否合适?
wangyang001 2015-5-14 17:56
停止更新博客将近一年,但是这次的心情让自己认为有必要做出一些记录。去年六月初考完科目二之后,由于种种因素,一直没有去参加科目三考试,终于在昨天去车管所考试中心参加了驾驶证科目三的考试,当时系统分配给我的是 4 号车,我上车后完成了所有的项目考试,最终成绩是合格( 90 分),这时坐在旁边的考官准备点击考试完成时,结果车的系统出了问题,一直无法点击完成,于是其便把这一情况上报中心,结果他们让我先把下面的一次考试机会用了再说,于是我又开了一次,最终的成绩还是合格( 90 ),但是这次系统还是无法点击完成,然后考试中心的人员让我下车解决,最后他们给出的方案是前面的两次通过的成绩无效,换一台车再给我两次机会去考。当时我并不同意,我说:“这不是我的问题,我已经通过了,是你们的系统出了问题,导致现在无法出结果。合理的方案应该是既然我已通过,只是结果出不来,我应该做的是,配合你们出一份通过的成绩就可以了”。但是考试中心的警官不同意,说:“他们能做的就是给两次机会,不考的话就算了”,而且还板着脸说我蛮不讲理,甚至威胁说,让驾校把学费退给我,不再让我考了。这种情况下,我一个无助者,又能怎么办呢?我只能去考了,结果两次都下课了,最终成绩不合格。 回来之后我无比的失落,也许有人会说:“下课了的主要问题是你自己,因为你的技术没有练好,练好了就一定能够通过,所以只能怪你自己的水平问题”。是的,我不敢说我的水平绝对很好,我不想去为自己的因素作辩解,但是在此就针对这次考试,他们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前面两次我通过之后,却不被承认,这直接影响了我心理,对于后面的考试肯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影响的结果却直接由我来承担。 其次,这是一次考试,考试的原则是不讲水平、不讲过程,只讲结果。正如高考一样,大家都知道这样的选拔制度是有问题的,但是它却是现行环境下,相对最公平的考试,所以平时成绩特别好的学生,如果发挥失常,没人能够帮助他,最多只能表示遗憾与同情,最终的结果大家都会接受,因为既然规则已经定下,就应该遵守,这就是考试。同样,驾驶考试也是只认结果,不管过程,故平时车技好的学员,考试没过也不会有人说再给他机会;平时车技差的学员通过考试,也不会有人说,他的技术不行,不给其通过。所以驾驶考试的规则就是每人有两次机会,只要有一次通过就可以,这样的规定就说明,并不需要技术绝对过硬(因为绝对过硬是不会有两次只会通过一次),只要达到要求就行,而这次考试中心对于我的态度却是:不承认考试已通过的结果,没能保持好考试的原则,让我再去考试,承担新的风险及结果,这对于我来说公平吗?换位思考,如果我在那辆车上面考试没有通过,且最终也是无法点击完成,他们会给我重新考吗?我想应该不会,这个时候他们应该会只看结果了。考试中心给一台有问题的车,考过了的结果不被承认,不通过的结果就很有可能被认可,这样合适吗? 再次,驾驶考试本身也有运气的成分(有心理因素、车的因素、路况的因素等等),前面两次过了,后面有谁能保证一定能过呢?公安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本身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我不清楚这次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 为了考试,由于种种原因,已经花费了很长的时间,期间的辛酸有谁能够理解呢!为了考试,顶着接近 30 度的烈日练车,又有谁能知道呢!下课并不可怕,但是以这样的方式下课,我真的很伤心、也很无奈。下面的补考费用要将近 600 元,对于一位普通者来说,这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但是面对强大的公安部门,我一个无助者只能默默地接受,不然又能如何?又该如何呢?更不相信能够如何?因为心伤体累,已无力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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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从零学车到成熟驾驶》][生活休闲][PDF/68.3M]
lcj2212916 2014-12-5 19:09
第一章 学车人申请与选择驾校 第二章 从零学车 第三章 申请人考试 第四章 驾驶证的核发及违法处罚 第五章 道路交通信号 第六章 实习驾驶 第七章 AT车驾驶 第八章 成熟驾驶 第九章 汽车发生意外的防范与处置 第十章 汽车驾驶人保健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二章 汽车保险与理赔 第十三章 汽车维护 下载地址: http://www.400gb.com/file/7985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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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换证
热度 2 lysyxcs 2013-11-14 10:40
为了缓解一下近几年的紧张学习心情, 2007 年暑假获到博士学位后,就报名参加了驾照学习。还不错,通过两个月的学习,实际上仅仅为 8 天(周六)时间,就通过了科目一、二、三的考试,并于 2008 年 1 月 4 日拿到了驾驶证。而车是 2009 年 11 月买的。 驾车 5 年来,共有三次碰撞。一次为躲其他车碰到路边柱子;一次和三轮车发生了刮擦;最严重的一次是低头找东西,车冲上了路牙石,撞到了两颗小树。好在都有保险,及时处理了。虽然自己没有被扣分,却替他人顶包被扣除 6 分。 2014 年 1 月 4 日 前,要求驾驶证换证,可在该日期前 90 天办理。我于昨天顺利换取了新的驾驶证。大致流程为: (1) 照相 若是自己备好两张白底的 1 寸彩照就免了。没有的话,需要缴费 15 元。不过照相很快,就是两、三分钟的时间。 (2) 体检 首先缴费 40 元,交照片一张,然后拿着缴费单到体检室。原认为体检很复杂,结果就是让我测量身高、体重,看了一个判断色盲的图,就通过了。一共就是两分钟的时间,这 40 元钱拿的太容易了。 (3) 复印 我已复印好了身份证,可服务员(一个小伙子)说我复印的不清楚,让我再到 45 号窗口复印。复印一张一元钱,这个价格可不低。 (4) 办证 我先后在服务大厅要了三次号。第一次不知在哪儿体检,第二次是服务员让复印,直到第三次才到窗口接受服务。服务员是个姑娘,虽看上去还不是很凶,不过态度也不是很和蔼。交上体检表、照片 (1 张 ) 、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原驾照后,服务员就开票让缴费。在 1 号窗口缴费 10 元后,这边的服务员就已经把新驾驶证打印好了。 总起来看,换驾驶证不是很困难,最多需要缴费 66 元,需要半小时时间就足够了。新证的有效期是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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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hslqdkxw 2013-1-1 22:24
http://www.gov.cn/flfg/2012-10/09/content_223959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3  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  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  分    第二节 审  验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 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 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 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 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 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 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 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 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 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 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五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 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 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  分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 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 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 审  验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 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 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六十二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十六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七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3、实习标志式样      4、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 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 、 B1 、 B2 、 C1 、 C2 、 C3 、 C4 、 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 、 B2 、 C1 、 C2 、 C3 、 C4 、 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 10 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 、 C2 、 C3 、 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 10 人以上、 19 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 、 C2 、 C3 、 C4 、 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C2 、 C3 、 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 50ml 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的三轮摩托车 E 、 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 50ml 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 50ml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附件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3 实习标志式样    一、汽车实习标志式样    二、摩托车实习标志式样 附件4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式样 方格尺寸图   颜色值:       C=100,M=80,Y=5,K=0   使用规定:   1、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   2、专用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身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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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惊讶的事实(2):无证驾驶
热度 1 xuyingxiao 2012-4-28 21:21
刚发现自己的中国驾照已经过期一年多了,也就是说我回国后这两个月是在无证驾驶。 汗,我的错。不过我的美国驾照还没过期,如果被警察抓住的话,应该比真正的无证驾驶情节要轻吧。 赶紧去换驾照去,网上一查攻略,还特别麻烦,驾照到期后换新照,整个上海只有三个地方可以办,官网上也这么说。查一下地图,最近的也要二十多公里。 还好老婆先打了个电话问了一下,原来规定早改了,就近办理就行了,而且立马就能拿到新证。 骑上我的小破车,拿表,交钱,拍照,再交钱拿体检表,体检,再交钱,三个房间跑来跑去,最后一个房间等几分钟,新证到手了。 以前办驾照时很严格,除了非常难的路考外,那个体检的地方也有好多设备,连握力都要测一下,比美国严多了。在美国,只测了个视力,通过傻瓜式的笔试后就有临时驾照了,哪怕从来没学过车,只要你边上坐着一个有驾照的,从法规上来说,就可以开车上路了。感觉上比国内的无证驾驶还要危险。 不过这次换证,手续就简单多了,体检也只检查了视力。马虎得很,每只眼睛只看视力表上一个符号就过了。几秒钟,体检结束,五十块体检费就没了。医生在表格其他众多体检栏上噼里啪啦盖上合格章,不检查就直接盖合格章了。 虽然这也没啥安全隐患,因为美国没这么多体检内容也没出事啊。但是,还是心疼那五十块大洋,就看了视力表中两个符号,几秒钟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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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身份证重号
热度 7 ywang69 2011-5-29 12:59
接到交大小区派出所的电话我就气懵了。 民警和颜悦色地对我说,我的身份证号码和别人重复了,为了避免以后遇到不必要的麻烦,请您到金牛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重新办理新身份证号码,并且一再重复 此程序免费 。 在电话里我就和民警吵了起来,用了20多年的号码已经很熟悉了,换起来不适应,再者,更麻烦的是所有的与身份证相关的证件如果身份证号码变了,所有都必须更换,时间成本,精力,还有费用,这多麻烦啊。银行账户,房产证,护照,汽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还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查询与身份证挂钩的证件,也就是说,凡是和身份证相关的证件,都需要重新去办,我的天啦,我的命咋就那么苦了。 我当时就把民警严厉的批评了一番,你们的工作失误给我们老百姓造成多大的损失,反正我不改,你们找另外一个重号者让他改吧。但民警很严肃的告诉我,按照相关规定,对方已经迁出成都市,就近原则必须我改,而且电脑已经给我分配了新号码。 我气得撂下了电话,我就不改,看你把我咋样。 由于经常出差,我还是很担心我的身份证重号者干什么杀人越货贩毒走私的勾当,进入公安部的网上通缉名单我就麻烦了。 忍不住去办证中心询问,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户籍管理是人工编号,出现重号也很正常,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全国联网了,马上就会发现,据说全国有150多万重号身份证。如果异地出现重号,其中一方只能通过当地的户籍系统来查询另一人信息,通过双方协调解决,其中必须有一方更改其身份证号码, 但我到哪里去找这个重号者呢??  事情也有峰回路转的时候,有一天晚上,小文从海南打来电话,问我的身份证号码是不是510102XXXXXXXXXX,我说是呀你咋个知道的,他说他同事韩盛去考驾驶执照,发现同一身份证号码已经有人获得驾照,他不能考试,一查询,这人就是我,巧的是韩盛是我爱人的大学同学,我去海南的时候还见过他,当时还给我一大堆海南特产呢??身 份证之明终于揭开,当年二仙桥派出所民警编排身份证号码,由于我俩同年同月同日生,后面的随机码重复了。 我赶紧给韩盛建议让他改身份证号码,我改起来太麻烦,没想到韩一口答应了,原来他的房产证等重要证件都是老婆名下所以相对改动少一些。 于是我帮韩盛到金牛区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相关声明和手续,然后到成华区公安局办证中心分配号码给韩盛,再往海口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发了两份传真,再后来 我终于再度成为有身份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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