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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怎样“设计”的——念斌案中被滥用的GC/MS/MS
ajygz 2014-12-8 15:54
“死刑”是怎样“设计”的——念斌案中被滥用的GC/MS/MS 2014 年 12 月 5 日 的今日说法:从死刑到无罪 ( 第 8 分 38 秒开始 http://cctv.cntv.cn/lm/jinrishuofa/index.shtml ) ,是关于轰动一时的“念斌投毒案”。案件中采用 GC/MS/MS检测得到的 物证检测报告,有不少“精彩”之处: …… 律师张燕生: …… 违反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 2006 年 8 月 1 日,但检验报告却在 7 月 31 日就已经得出了。…… 律师张燕生: …… 荒唐无比! 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到了念斌的案件中,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 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 这有悖常理! 专家:因为毒物从常识来理解,从口腔食道进入胃里面,按照常规的逻辑来讲,应当能够检测到毒物的成分。但是本案中肝脏和肾脏里面都没有检测到这个。 …… 正是在这次庭审中,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的质谱图终于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 。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在这次庭审之前,张燕生曾经不止一次地要求查看证明两个孩子是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质谱图,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念斌的姐姐念建兰:这中间,这 8 年中间,律师不断地要求(提供质谱图),(警方说)不可能给,之前解释是我们内部机密…… 律师张燕生: ……这个案件,鉴定人的出庭,给我们这个案件带来了巨大的转机,尤其是质谱图被拿出来。 带着这 26 张质谱图,张燕生与念建兰去了 香港 ,找到了在这一领域具有绝对权威的专家。经过分析,专家发现: 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图谱一模一样! 律师张燕生: 简直太神奇了! 俞悦竟然还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然后第二个发现,就是俞攀的呕吐物和俞攀的心血竟然来自一个检材! 2014 年 3 月 15 日 ,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全国多名毒物专家对 26 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测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本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这也就是说, 警方认为两个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律师张燕生: …… 这一次的庭审,法官听清楚了专家所谈的所有问题 。…… -------------------------------------------------------------------------------------------------------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个人分类: 技术双刃剑|3001 次阅读|0 个评论
给小区物业的一封信
热度 5 xiaoyanghe 2014-11-5 15:16
尊敬的小区物业: 我在本小区已经生活了 50 多个年头。目睹了小区这些年来的变化。有好的方面,同时乱象还不少。有些话不吐不快。 大家都知道,你们是在多年前,在张三的领导下用暴力赶走了原来的物业。赶走他们的理由就是他们偷业主东西、贪污物业管理费,以及业主间的贫富差别太大了。你们当时提出的口号是:没收富裕业主的财产分给贫穷的业主;用规章制度来管理小区;让业主们有选择物业的权利;让业主有各种自由(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在小区发表意见的自由)。为此,很多的业主跟随你们一起,付出了很大的牺牲,将上一届的物业给赶跑了。张三成为了新一届物业的第一任总经理。 可是你们在获得了物业的管理权后,却忘记了自己的口号。 首先,你们将原来分给业主的很多财产收了回去,实行财产小区所有制。你们的理论是,财产属于业主个人,就会有业主剥削业主的现象。 然后,你们也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管理小区。整个小区除了一个规章制度总则以外就只有一个关于业主们结婚管理的条例。很多时候张三的一句话就决定小区的事情,甚至是决定某些业主的生死,这其中还包括很多物业管理人员的生死。 再然后,原来承诺的,给业主的自由成为了空话。业主们不能自由地出入小区,小区外的人也很少能进入小区。自然,业主们也没有选择物业的权利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张三认为小区内很多业主以及一部分的物业管理人员都是坏人,为此,发动了很多场运动来折腾小区。小区内大部分业主变得比以前还贫穷。多年以前,还饿死了很多人。直到现在,饿死人的数目还是一个未公开的秘密。就在饿死人事件发生后没几年,张三又发动了一场长达十年的运动,小区几乎就到了崩溃的边缘。 还好,张三死了。 后来在李四常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小区进行了改革。小区的面貌因此有了很大的改善,很多的业主开始变得富裕;业主们在很多方面也自由了很多。这些都是值得高兴的事情。 可由于小区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物业管理人员不受监督等多种原因,物业管理人员偷业主东西以及贪污物业管理费的现象日趋严重。据很多老年人回忆,物业管理人员偷业主东西、贪污物业管理费的现象,业主们贫富差别大的现象比上一届物业管理时还要严重。不过,说实在的, 我不希望再用暴力的方式来换物业了,小区承受不起。 前不久,你们说要“全面推进小区按规章制度管理”。为此,我非常高兴,在小区意见栏里就小区规章制度建设提了意见,总共是三个帖子。这些帖子都是讲道理且语气温和的。可才贴出去几个小时就让小区的保安给撕掉了,理由就是:“您的帖子不适合在小区张贴”。如果这种现象继续存在下去,我有理由怀疑你们是否是真心“全面推进小区按规章制度管理”。 我认为,你们完全没有必要害怕业主提意见。你们不是说了吗,你们没有私利,你们是全心全意为小区业主服务的。这样一来,还有什么好害怕的? 前几天,不过是有人提了这个问题:是物业大?还是小区的规章制度大?你们立马就认为人家是伪命题,是别有用心的。甚至认为是小区外的“反小区敌对势力”和某些小区业主相互勾结,妄图推翻物业的管理权。难怪有人说了,难道提一个问题,就“提出”阶级斗争来了?就这么没有自信吗? 其实,小区的规章制度不仅仅是管业主的,理所当然是要管物业的。这些都应该是常识! 作为在小区居住多年的业主,我建议你们: 第一,要认真反思自己这么多年的所作所为,包括在获得小区管理权以前的所作所为。对以前自己所犯的错误以及所说的假话,都痛痛快快地向业主们认错。只有这样,你们才会取得业主们的谅解和尊重。而且,以后也就不用担心业主们在背后说你们的坏话了。也不用抱怨,业主们都宁愿相信谣言,而不信你们的话了。业主们之所以不相信你们的话,那是因为你们说过谎话(就像那个放羊的孩子),却没有认错。 以前做过的错事,完全没有必要隐瞒。其实也是瞒不住的。不是有这么一句话吗?“你可以在一段时间里欺骗所有的人,也可以在所有的时间里欺骗一部分人,但不能在所有的时间里欺骗所有的人”。 第二,你们现在把小区的很大部分的物业管理费都花在维持小区的稳定上了。一有风吹草动,你们就怀疑有人要内外勾结,什么,什么的。一定要相信,绝大多数的业主都是希望小区稳定平安的,他们只是希望好好地过日子。只要物业管理人员不再偷业主东西,不再贪污物业管理费,只要小区内贫富差别没有这么大,业主们和你们的关系就一定是和谐的,谁也不能把小区搞乱。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维护小区的稳定是为了小区的业主们,仍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只是为了保持你们自己的物业管理权,就不那么好了吧? 第三,小区是不是应该建立一个关于言论发布管理的规章制度了?现在小区的现实是,只要保安认为是对物业管理提意见的,就说是攻击物业管理,就有可能将帖子撕掉。相反,那些色情、淫秽、乱伦、暴力、低俗的帖子却分布在小区的各个角落。 第四,你们的饭碗和小区管理权是业主们给的,应该是你们要感谢业主,而不是老要业主们去感谢你们;更不能拿物业管理费来给自己歌功颂德。这个思路一定要换了! 物业自己歌颂自己的,除了咱们小区恐怕就只有东边的那个小区了。 最后一点,前几天我路过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口,看到两条标语:一条是:伟大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万岁!另一条是:战无不胜的张三思想万岁!这两条标语我建议还是不要了。 理由如下: 1 、“万岁”,是皇权专制社会的产物。这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能够万岁的。 2 、“战无不胜”,这和当年义和团的“刀枪不入”是不是有点相似? 3 、至于说到“张三思想”,李四常务副总经理曾经总结说,“实事求是”是“张三思想”的精髓。但认真想来就觉得有点可笑。“实事求是”只不过是常识,就连常识都成为了精髓,也从另一面反衬出那个时期的荒谬。况且,在张三管理物业的时期,他自己几乎没有一天是“实事求是”的。 4 、前面说过了,不要自己歌颂自己。 好了,我说了这么多的话,不知你们能否听进去?我就是一位普通的大学工科教师,本不该花这么多的精力来想这些问题的。现在说这么多的话,目的只是希望小区能平平安安,业主们都能快快乐乐地过日子。 同时我也希望我的帖子不会被撕掉。 顺祝秋安!
个人分类: 人生感悟|1539 次阅读|11 个评论
[转载]执法者和百姓眼中的“法律”形象
wya 2014-11-4 03:31
http://news.163.com/14/1103/11/AA4H7IS700011229.html 广州城管被老婆嫌工资低 转行做小贩月入2万 对城管而言,小贩既是他们的“对立者”,又是他们的熟人。 “我们就这么几个人,他们早就认识了。”城管队员熟悉常来的小贩,小贩更熟悉人数不多的城管。 协管员阿杰在佳豪国际皮料五金城外停下,老陈和阿东下车后撕了几张贴在公交牌上的小广告。在阿杰抽一根烟的时间里,卖粉的老胡把推车推到了百米开外。 老胡戴一副金边眼镜,穿一身藏蓝色开襟衫,“其实城管管我们,也是理解的,来了我们就配合他们工作。有时候他们收东西,也不能说不对,但是砸烂东西就不合适了。” 30岁的阿勇曾和阿杰一样,也是协管员的一分子。 16岁时,他从湖南老家来广州打拼,几乎什么工种都做过,2009年,他做了协管,一做就是4年。后来,他娶了个广州女孩,但妻子一直嫌他工资低,后来,他转行去摆起了地摊。 去年,他在白云皮具城外摆摊卖了20多天的包具,积累了5个熟客资源。现在他的工作就是守在皮具城门口,拿着ipad刷微信群:哪个外地客户需要补货,他就去给他们补。“我现在一个月一两万是有的。也不用摆摊,也不用开网店,就靠熟客带熟客。” 说起当时摆地摊, 阿勇笑笑,“ 也知 道是暂时的 , 看他们来了我就收了。都认识嘛 ”。白石峰说,阿勇并不是协管员转去做小贩的孤例。“做协管久了,更清楚什么路段旺,什么东西旺,上手更快”。
个人分类: 社会观察|1549 次阅读|0 个评论
依法治国,国泰民安!司法不公,国无宁日!
lilianda 2014-10-31 08:16
依法治国,国泰民安!司法不公,国无宁日! 李连达 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人治”“权治”。以权治国、以权代法、权高于法,建国六十多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仍然是“人治”、“权治”起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以法治国”,提出一系列重大决策与政改措施,使我国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是几千年来又一次飞跃。 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突出。习主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人情案,“吃完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习主席一针见血的指出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方向,以及一些列重大措施,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全面落实习主席的指示,是长治久安,建国兴邦之策。但是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抵抗,甚至破坏。不可掉以轻心。
2025 次阅读|0 个评论
从关于厦大吴春明的“红头文件”所想到的
热度 14 fdc1947 2014-10-24 07:16
从关于厦大吴春明的“红头文件”所想到的 据科学网新闻报道: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日前公布《关于撤销吴春明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通报》,通报说: 根据厦门大学对吴春明处理情况的通报,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吴春明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作出以下决定: 1. 撤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调查研究”(批准号:10ZD083)。 2. 该项目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3. 请厦门大学财务管理部门即日起冻结该项目已拨剩余经费,并在30日内退回全国社科规划办。 其中提到的厦门大学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对吴春明处理情况的通报》这样说: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 本人对吴春明问题的了解仅仅是如今科学网新闻和一些博客上的一些内容,并 不想对他的处理问题发表意见。只是对于上面所引的两个“红头文件”在写作中的缺陷提出看法,而这种缺陷并非这两个文件所独有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文件称,对于吴春明问题的决定的依据是“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 ” , 而此《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当然不可能是依据所有的条款, 但是依据究竟是哪一章哪一条的规定并没有说,只是说“有关规定” 。 同样,厦门大学的通报也只是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 上述两个法、两个条例每一个都有许多条款,到底依据是哪一个法的哪一条,都没有说。 那么,应该不应该说呢?我看是应该说的。 因为对于吴春明的处分,吴春明有申诉的权利。就拿撤销教师资格这一条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假定吴春明对于学校的决定不服,他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还有权向法院告诉。但是, 他首先应该知道学校对于他处罚的依据,这样他才能够知道学校对他的处分是否正确,他才能够去申诉、去告诉 。所谓申诉、告诉,就是申诉、告诉学校所引以对他处分的条款即处分的依据是否与他的作为相符合。 而在实际上,各单位处理人所发的文件几乎都有这样的问题,也就是说,发文件者想到的就是文件的执行,根本没有考虑到应当向被处分人告知处分的法律或法规的确实依据,而被处分者还有申诉的权利。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有一天,人们把一个人抓起来关进监狱,只告诉他,你违法了,行吗?当然不行。在法庭上,公诉人得告诉他,他违犯了什么法第几条。这样,他的律师才可以做辩护。稀里糊涂地说,他违犯了《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刑法》,那不成大笑话了。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使得人们真正有这样的信仰,首先要求我们的领导机关和有影响的单位要依法办事 。 我们的领导写文件发文件也要有法治精神,依法办事。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厦门大学都是我们国家比较高级的机构,应当是最有文化、最有法治精神的所在,可是,它们拿出来的“红头文件”却是这样的稀里糊涂,这样的缺乏法治精神,真是很遗憾的事情。 像上述两个这样的有文化的部门都这样的没有头脑,要想让那些穷乡僻壤的老百姓真正有对法治的信仰,看来真是“任重而道远”啊。 我又想起来,厦门大学对吴春明的处分决定是10月14日公布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日前”就撤销吴春明了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不到十天就做出了这样的重大决定,是否过于仓促、过于着急了一点。 上面已经说过,根据《教师法》,吴春明可以在三十天内提出申诉。 万一 吴春明是冤枉的,是被诬陷的,注意我说的是万一,他申诉成功,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是否要恢复吴春明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呢?但是这不可能,因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只有撤销项目的条款而没有恢复撤销的条款。那么,到时候这个项目是否还要让吴春明重新申请、再审批? 该办公室为什么要如此着急地处理此事呢?现在最多暂停拨款,等到尘埃落定一切都确定之后再撤销不是更省事吗? 这也有一个是否具有法治观念的问题在里头,那就是说,该办公室就根本没有想到吴春明是有申诉权利的。 我们看到,在很多单位,当媒体或上级领导指出某地、某单位的什么人有什么问题之后,对于出问题的人处理真是很雷厉风行,从快从重。这里面处理的是否全部都合适,我很怀疑。 历史告诉我们,从快从重往往出问题。 如今的许多所谓上访问题,是由当时的“从快从重”而遗留下来的。 厦门大学处理吴春明,顶住了媒体的喧嚣,花了三个月,这个我很欣赏。我们有很多领导,在出了问题急急忙忙处理,实际上是想把自己早早地脱出来,这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他们真正的想法是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如此而已。 还是那一句话: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必须一点一点地前进。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5642 次阅读|29 个评论
依法治国 护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中国 铿锵前行)
热度 1 可变系时空多线矢主人 2014-10-21 19:44
依法治国 护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中国 铿锵前行) 2014 年 10 月 21 日 03:12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 10 月 20 日 至 23 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将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 从开国大典前夕的《共同纲领》播下法治的“种子”,到民主法制在经历曲折后的艰辛探索;从 1997 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组数据引人注目: 截至 2014 年 3 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 242 部。 68 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引领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国家治理新常态。 2014 年 5 月 20 日 ,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挂牌成立, 1 枚公章取代了过去 109 枚公章的权限。“昨天上午交的材料,今天就全部拿齐了,真是太快了!”在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里,来办件的张璐告诉记者。 国务院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达 600 多项。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理念深入人心。 多轮司法体制改革,使“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孜孜以求的庄严目标。 2014 年 8 月 22 日 ,福建小伙儿念斌在被羁押多年、 4 次被判死刑后,终于被宣告无罪释放。 此刻,迎接他的不仅有自由的空气,还有法治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对公正的呵护。 不久前,宁夏中卫的农民王金富决定结束长达 3 年的上访奔波,改为向法院提起申诉。 “现在走到哪里,都说要走法律程序,找领导也没用了。”朴实的王金富说。 随着《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诉讼与信访彻底分离。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求。 依法反腐、制度反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审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历程,反腐以治标开始,在过程中逐步制度化,通过一系列规范性的做法,最终达到治本的效果。 不难看出,法治化无疑是反腐倡廉最鲜明突出的特点,其本身就是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首先回答,当前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从人民网每年全国两会前夕进行的“两会调查”中可以看到,从 2002 年到 2014 年的 13 年间,“反腐倡廉” 12 次名列网民关注的“两会热点”前三名。 而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司法公正、食品安全等网民关注度较高的话题无不与法治密切相关。 腐败之风令公众对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信任大为消减;执法不严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有害食品事件频频上演;有法不依令“看得见的手”进退两难,“看不见的手”难以施展。 过去的经验和现实的要求都表明:治理当今中国的问题,健全法制、厉行法治,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 无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按下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快进键”。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人民日报 》( 2014 年 10 月 21 日 01 版) 延伸阅读 : · 依法治国将出顶层设计 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 · 中央党校教授: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会有新面貌 · 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 五句话概括四中全会看点:依法治国首次为主题 · 人民日报思想纵横:法治,必须且必行 · 从“简政放权”走向“法治经济” · 人民网评:四中全会的“法治语境” · 依法治国实现两次飞跃:中共不断追求更高法治建设目标
个人分类: 其它|1994 次阅读|0 个评论
深化改革民族复兴的历史起点:依法治国与面向公民教育的教育变革
热度 1 pww1380 2014-9-22 17:15
深化改革实现 民族复兴的历史起点: 从 依法治国 到面向 公民教育 的 教育变革 从 文化反思 与 文化价值理念 的 时代更新 到 思维方式 的 历史转变 —— 反思与诤言 : 博文阅读思考札记(31) 杨文祥 一、前言 以我个人之见,为全国人民衷心拥护并寄予厚望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 宪法 的高度关注和对 依法治国 这一现代文明理念的准确把握与坚持,预示了当代中国继续深化改革的路径与方向。 实践证明,近年来国内在宪政问题上“姓资”“姓社”的争论,是一个既与世界潮流和人类文明历史进步与发展无关,更与中国国情的实际无关的伪命题,是一些所谓的主流理论家 空谈误国 的恶习在新形势之下的沉渣泛起。只有那些扎扎实实地促进 依法治国 ,促进 宪法权威 在社会实践上得以真正并全面地落实 , 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实现的 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落实 、 国民幸福和综合国力提升 的执政举措,才有可能成为被历史所正面评价的 “实干兴邦”之举 。 文明进步与历史发展的要义是 人的发展与完善 。民族复兴的最终历史标志则是 民族现代文明素养 的 整体升华 。因而,建立在 落实 宪法权威 和 依法治国 基础之上,以 宪法精神和公民权利与义务 为基本内容,旨在全面提升 全民族现代文明整体素养 的 公民教育 的 科学规划与有效地实施 ,就应该是 深化改革,励精图治,实干兴邦,实现民族复兴伟业的历史起点 。而与旧体制内在联系的 陈腐空洞的文化价值理念 的 时代更新 与 守旧僵化思维方式 的 历史转变 ,由此而实现的在21世纪和信息文明建设的历史条件之下,通过扎实有效的 公民教育 重振民族精神 , 重塑中华民族的民族之魂 则是当代中国 结构性社会变革 的历史深化与升华。 二、 面向公民教育的教育变革 1 . 国民是国家之本 。 一个民族,如果不具备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整体素质,既不可能建设和支撑起一个伟大的高度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更不可能实现自己数百年来的民族复兴之梦 。 毋庸讳言,当下我国国民的整体文明素养,既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大国地位这一国际现实具有相当大的现实落差,更无力树立起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在世界上具有足够的 文明感召力 的文明古国的国家形象。之所以如此, 长期忽视 旨在 全面提升全体国民现代文明整体素养 的 公民教育 不能不说是 当代中国教育重大的 战略失误 。 这样,无论是从 提升我国社会管理的科学水平的角度 ,还是从 树立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大国的正面形象的角度 ,也无论是从 实现我国国家治理的长治久安的角度 ,还是从 实现民族复兴的角度 ,开展 扎实有效长期坚持的 公民教育 , 全面提升全体国民的现代文明整体素养 都是一个刻不容缓的 战略性历史任务 。 为此,我国目前的教育,从 幼儿教育 到 研究生教育 ,从 学校教育 到 社会教育 ,从 学历教育 到 非学历教育 ,必须实现一个面向 公民教育 的 全面彻底的变革 : 即从 单向发展的,将人“打造成”驯服的“智力工具”的智力教育和专业教育 —— 现代愚民教育 ,转变为“ 以人为本 ”的 现代文明素养整体培育,全面发展 的 现代国民教育 。 这样,从 教育指导思想的转变 到 教育体制和相关制度 的 系统化、整体化改革, 从 现行大中小学教学内容的彻底改造与重新设计 到 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和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全面落实 的彻底变革 就成为 深化教育改革 迟早要走的唯一出路。 ——博文阅读札记 参见:科学网: 杨文祥的微博 2014-3-28 日 三、深化改革的历史课题: 文化的反思 、 文化价值理念的更新 与 思维方式的转变 2 . 民族文化 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力量和内在支撑,是一个民族的 民族之魂 。 没有民族文化的复兴,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强国之梦。 复兴民族文化,关注民族命运,致力于中华文明由古典文明向现代文明的历史转型,是每一个中国人,尤其是当代中国优秀知识分子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现实问题越严重, 这一代名副其实意义上的, 而非欺世盗名的 精英群体 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就越紧迫 。 只要内心深处尚存一线 民族道义和社会良知 , 我们就是当之无愧的真正意义上的民族精英群体的一员。 正如我们的前辈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校歌中所歌唱得那样,“黄河之滨,集合着一群,中华民族优秀的子孙......”,尽管在上一代仁人志士群体面前我们还远不是那样地优秀。 我们虽没有历史巨人力挽狂澜的伟力,但 我们起码可以从自身做起,发挥知识分子的智力优势,在理论和思想领域探索 民族文化的救亡和解困之道 。 ——参见: 杨文祥《 读蔡津津博文〈中国需不需要精英教育?〉 》评论回复 2011-1-12 00:36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403538.html 3 . 民族文化 是一个民族何以成其为一个民族的根本之所在。 民族的复兴归根结底还是民族文化的复兴 。 没有 民族文化的进步和民族现代文明素养的整体提升 , 经济的单兵突进 只能加剧 物欲的恶性膨胀 、 贫富的两极分化 和由此而造成的 社会撕裂与动荡 。 只有真正意义上的 民族精英群体 , 才是民族文化和中华文明优秀成果最高端,同时也是最集中,最有生命活力的 社会载体 。 也只有这一 民族精英群体 , 才有可能具有 推动民族文化进步和全社会文明素养整体提升的 文化力量 。 民族精英群体 的文化力量 是 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最终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正能量 。 然而,令人深感悲愤、无奈和哀叹的是, 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史 ,从精英文化的角度上看,竟然是一部 民族精英饱受摧残甚至是屠戮的历史 。 这样, 是否能够展开对这几千年来 民族精英饱受摧残和屠戮的历史 —— 这一为文明社会所不齿的 去文化化 和 反文明 的历史,作一深刻的反思 , 就构成了 能否真正实现民族复兴的 文化思想前提 。 总之, 对几千年来 民族精英饱受摧残和屠戮的历史 如若不能进行 具有足够思想深度和历史高度的文化反思 ,我们就不可能拥有 属于中华文明自己的未来 。 ——参见: 杨文祥《 革故鼎新(22):关于精英群体和精英教育问题的深度对话(2) 》评论回复 2011-1-14 17:51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403901.html 4 . 健康信仰和价值观的重建 是一切现实问题最终解决的根本前提。 ——参见: 杨文祥《 民族文化与民族复兴(3):关于一则生存格言的文化忧思 》评论回复 科学网 2010-12-2 22:56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389768.html 5 . “ 做科学的前提是先让人说话 ”。 一语道破中国 社会文化环境的最大弊端 。 不让人说话所表现的,绝非真正的强势 ,而是 唯我独尊的专制心态或强烈不自信的虚弱心理 。 这一 社会文化弊端 上承数千年来农业文明与封建社会的历史传统 , 下误 当代中国民族复兴的历史大业 。 —— 嵇少丞 《 做科学的前提是先让人说话 》欣赏与点评 2013-2-9 18:34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51597do=blogid=660202 6 . 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难以实现思想创新和理论创新 的根本原因就在于 缺少本不该缺少的科学精神 , 不该有的假话、套话、空话和废话却俯拾皆是 。 这就是一言堂的必然结果 。 ——参见: 杨文祥《 从科学术语的规范到当代中国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重建 》评论回复 2011-1-10 17:19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402803.html 7 . 在其位者,往往“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 林中的树木看多了 , 如果不得其法,反倒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 古人所说的“ 肉食者鄙,未能远谋 ”,其原因就在于此。 ——参见: 杨文祥《 革故鼎新(17):为各级政府的急躁病把脉 》评论回复 2010-12-20 09:00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395163.html 8 . 运筹帷幄 的前提条件是 超然物外 。 这样, 越是关键的时刻, 当局者就越需要 旁观者 的或提醒,或点拨,或谋划 。 决定当局者的明暗, 既在于对自己正确见解的坚持与执著,更在于能否 善于处理与旁观者的关系 ,做到 择善而从,从善如流 。 ——参见: 杨文祥《 革故鼎新(17):为各级政府的急躁病把脉 》评论回复 2010-12-2008:58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395163.html 9 . 对社会肌体而言, 实用主义 是医治 形式主义 、 教条主义 和 文过饰非,好大喜功 的良药 。不过, 这剂良药如果使用不当,走向极端,就会走向反面,成为一种致病力极强,使人们 利欲熏心,走向疯狂 的“疟原虫 ”。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论是 儒家的伦理传承,道家的哲学智慧,还是佛教的文化传统 都不乏抑制实用主义消极影响的重要文化要素。 可是由于 中国现代史上 极左和激进思潮 的长期泛滥,尤其是并不久远的打着“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旗帜的 “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对传统文化的彻底扫荡 , 当代中国社会就再也没有能够在运用 实用主义的积极因素 的同时,有效抑制 实用主义消极因素 的文化力量了 。 于是, 当代中国人就不幸沦为实用主义这一“ 疟原虫 ”的终身宿主 。 长期以来,我们之所以 不断地在 尊孔与反孔 之间“打摆子” , 就是这一疟原虫所导致的高烧 反复发作的结果 。 可悲,也更可叹的是, 历史上曾高度发达的中华文明 , 充满人类智慧的中华先祖 , 后世子孙如此地不肖——野蛮、愚昧,荣辱不辨,竟然无耻下作到拿自己的文明先祖做政治表演道具的地步,反复折腾,不断上演一出出不堪入目的历史闹剧 ! ——参见: 杨文祥《 关于天安门广场孔子塑像背后的文化思考——读黄秀清博文〈孔子到天安门:是博物馆,还是孔庙?〉有感 》评论回复 (2011-1-2320:34)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406887.html 10 . 如果不能顺应 文明进步与发展的历史方向 和 时代潮流 ,对 毫无生命力 可言的 陈腐空洞的文化价值理念 进行 符合21世纪历史发展的时代更新 ,不对 与这些陈腐文化理念内在联系的 陈旧、保守、僵化思维方式 进行彻底的历史性转变 ,就不可能 有 严肃认真的 历史和文化反思 , 于是也就没有 真诚的 道德意义上的忏悔 和 科学理性意义上的觉悟 ,有的,仍旧是 站在保守僵化立场之上 对待中华文明先祖的 政治实用主义态度 。 总之,固步自封,执着于 旧时代陈腐空洞的文化价值理念 ,就无从实现与旧理念内在相连的陈旧僵化的 思维方式 的转变。 而 陈旧僵化的思维方式不变 , 根植于现实功利而非社会正义与历史使命感 的 实用主义态度及其作风 就不可能得到彻底扭转,于是, 历史的反复 与 历史悲剧的重演 就势必成为必然 。 ——参见: 杨文祥《 关于天安门广场孔子塑像背后的文化思考——读黄秀清博文〈孔子到天安门:是博物馆,还是孔庙?〉有感 》评论回复 (2011-1-2220:55)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406887.html 11 . 往事难道都能像一缕轻烟那样地飘散吗?若果真如此,我们就不啻一个失忆的民族。 一个失忆的民族,既不可能有自己的历史,更不可能有光明的未来,惟有深陷在现实利益的泥淖中不能自拔 。 如此,除了终将到来的灭顶之灾以外,我们还能奢望怎样的命运呢? 极左思潮和这一思潮达到极顶的文革时期,离开我们今天并不遥远。可是在那些特殊的年代曾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深重灾难的极左思潮始终是暗流涌动,社会上更是文革遗风至今犹存。这不正说明了我们的民族正在集体失忆吗? 这是一个严肃的值得深思与反思的问题。否则, 民族劫难、文明倒退的历史悲剧必将重演,正如一个没有认真和彻底清除病灶的癌肿,总是要复发的 。 ——参见: 杨文祥《 民族文化与民族复兴(1):往事如烟与民族失忆 》 科学网 2010-11-23 12:43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386616.html 光明网 2010-11-3022:51 http://blog.gmw.cn/blog-136083-288974.html 12 . 中国文化和中华文明的现代化转型与建设 必须是一种 内外兼顾全面开放 的历史运动过程,而不可以是一种局限在儒家和儒学自身的框架之内的封闭型研究 。 所谓 内外兼顾全面开放 就是指 在深入发掘儒家具有普世、普适和恒久的人文价值学术精华的基础上,在中华文化的内部,无论是中华传统文化资源的整理和研究还是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与建设都必须向以佛家和道家为主要代表的各种学术思想和学术流派开放,兼收并蓄;而在中华文化的外部则必须面向世界各国,首先是各发达国家的先进文化开放 。 就是说,只有在广泛吸收 古今中外 所有 优秀的文化资源和先进文明成果 的有益营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具有足够先进性的 当代中国的民族文化 。 总而言之,只有 超越儒家-儒教 的学理局限, 在全面整理国故精华的同时 , 吸纳世界优秀文化营养 , 构建起一个 在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历史进程中主动与世界先进文化(世界各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有效互动 的文化建设模式 , 才有可能走出一条富有现代生机与活力的实现 中华文明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思想建设、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的科学之路 。 ——参见: 杨文祥《 民族文化与民族复兴:新儒家与中华文明的现代化转型小议 》 科学网 (2011-7-17 22:21)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96942-465743.html 光明网 2011-7-1722:24 http://blog.gmw.cn/blog-136083-357990.html
个人分类: 天地悠悠(Lasting Forever Heaven and Earth)|2879 次阅读|5 个评论
依法治国
热度 2 smallland 2014-8-4 22:25
曾听过一个很有身份的人做报告,搞宣传的(很奇怪的职业),抱怨,或者可以说痛心疾首:啊!我们这个时代,各行各业太缺乏领军人物!做好事事业,没有雷锋;妇产业,没有林巧稚;工业没有王进喜;农业没有陈永贵郭凤莲。。。 这些人都是完美的人?有没有因为“宣传”的原因而掺假?我们这个社会真就需要那么多“领军”--就像战争需要指挥官一样?打仗需要将帅指挥,搞植物解剖也需要领军?清扫环境卫生也需要领军? 曾几何时,某个国家,某个时代,某个领导,提出过,所谓的,以德治国! ---- 笑话? Not@all 这些”领军”,就充当了道德模范;其实,现在依然有类似的评比,什么”十大”或冠之以”感动 ** ”之类之类的头衔。如果不是官方的,此类评比倒没坏处,至少,能让许多人心头一热--当然该做坏事的依然会做。 打掉了贪腐黑暗的元根,习总终于把依法治国提到了空前的高度。推进法制,是任何政府或地方官管好社会的基础。政府的职能,不是树立模型,而是定规矩、规则、政策、法规、法律。法律的作用是实质性的惩戒,而不是婆婆妈妈。评一百个模范司机,不如判一个醉驾肇事死刑;树立一千个雷锋,不如打掉一个黑社会;同样,制作一万个道德模范,也抵消不了文化大革命千万分之一的罪恶。 当然我们理解那些”搞宣传”的,总不能光说阴暗,总不能光报到某某判了无期某某判了死刑。所以,搞官方的模型似乎是必然的了。所以,本文开头的抱怨就可以理解了。 当然不是说不要形形色色的评选,但不应该官方来做,因为这些东西的评选不可能公平----是否因此滋生腐败就不做评论了,多看看央视吧。媒体去做,民间去做,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我愿意选谁就是谁。遗憾的是,什么五四、什么三八、什么劳模、甚至优秀博士硕士论文,都是政府和官方再做。所以,什么百优培育、建设、孵化之类的名堂,本身就促进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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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清华大学某些教授不如禽兽
热度 7 冯用军 2013-7-21 12:09
近日,李双江、梦鸽儿子——“歌二代”李天一一伙强奸案又被媒体端上市民的饭桌了。而就在这之前不久,不晓得是脑子被驴踢了在北京进了水,还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清华大学某些教授竟然厚颜无耻地公开给强奸分等级,核心观点是“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没想到堂堂清华大学——国之成均——竟然会出这种没有生活常识法律知识和良心正义公知的“教授”。 此言论一出,一方面,没想到涉嫌被强奸妇女公开站出来说自己是“女白领”不是“陪酒女”,即使是陪酒女,也有平等享受性的权利;另一方面,全国网民人肉该“教授”意图再爆点猛料且该教授经不住压力公开出来向全国人民道歉。 还好这回媒体还有点良心,网民还有点正义,试想,如果按照该教授的逻辑,其假设推论必然是“强奸他妈比强奸他老婆危害小”、“强奸他老婆比强奸他女儿危害小”,如果任此下去,这还了得。 强奸就是强奸,没有等级之分、性别之异,嫖宿、轮流性关系,都是那些既得利益者们的法律托辞和逃避法律打击的借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何况还是一对歌舞伎的儿子【 同行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至今未曝光,恐怕也是新中国法制史上“空前”的记录了 】,违背妇女意志公然强奸轮奸,如此恶劣的犯罪,那更是要从重从快处理,以大快人心... 习近平: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胡锦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江泽民:依法治国,要求切实加强执法监督。要坚决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坚决克服执法领域存在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要继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个人分类: WCGI世界廉政研究院|1775 次阅读|8 个评论
[科普]反社会主义宪政者即反《宪法》者
冯用军 2013-6-3 19:40
文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毛主席关于中国宪政的讲话《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1、 宪法是 国家 的 根本大法 ,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 国家制度 的原则和 国家政权 的组织以及 公民 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 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国家的根本法。 特指 国家、社会的根本法规、原则的系统或总体。 它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毛泽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 宪法 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 3、“宪政”是中国人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从语言学及文字学等方面而言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概念,不可能指望西方人(包括那些汉学家)为中国提出宪政并指明宪政的道路的。“宪政”,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依据《宪法》进行政治活动,包括资产阶级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 孙中山先生是毛主席共产党和蒋介石国民党都认可的共和中国、民主中国、自由中国的“国父”。 “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是孙中山设计的中国特色的政治路线图。1923年1月29日,孙中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 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敌我生死矛盾,而是落后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人民的物质文化政治生活需要同僵化落后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等等的矛盾,改革开放不仅要是解放生产力,也要解放生产关系,更要解放政治体制。只有推进上层建筑改造、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上的改革开放的成果才能保得住,才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实施社会主义宪政,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进化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宪政,才能尽可能减少“官二代”、“富二代”、“艺二代”,才能打破公务员的门阀制度,让下层中国人有公平上升的空间和通道,才能让所有中国人活得有尊严、共享中国梦的新成果。 4、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正是这一点使我党战胜了国民党而夺取了全国政权。在抗日战争时期乃至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党化教育一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统治白色恐怖,坚持军队国民党化,四大家族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军统横行钳制言论。为了打破甚至推翻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统治,我党联合其他民族党派,要求国民党及蒋介石结束“军政”、“训政”,实施“宪政”。还权于国会,还政于百姓,召开真正的代表各党派和全国老百姓的国会。我党及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重要讲话中揭露了蒋介石的宪政的虚伪本质,指出国民党专政及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无法在中国实现宪政。那么国民党及蒋介石在中国实现不了的,我党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实现。 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才能真正落实邓小平同志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5、宪政就比如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一样,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的一种分配手段,宪政和军政都是政治统治的一种管理工具。资本主义有宪政,社会主义也有宪政和军政(比如朝鲜),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宪政,本质就是还政于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在《宪法》范围内行使管理国家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小政府大社会,无论采用哪种政治统治模式,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政准则,只要能最大限度发挥人民的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体现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力,就是好的。只有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引导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监督政府,才能真正实现毛主席回答黄炎培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愿望,才能让老百姓监督政府防止人亡政息。如果不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文革期间国家主席刘少奇拿宪法都未能保全一命的惨绝人寰的历史悲剧才不会重演。 6、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文革”历史悲剧的发生,就是个别人和个别组织拥有了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以随意违反人权草菅人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包括我党及党内任何方面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的创新,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实行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政治概念,是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列主义与中国政治实情相结合而创新的产物。社会主义宪政,本质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自由,即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和自由。没有社会主义的宪政,社会主义是要失败的;没有社会主义的宪政,社会主义建设就实施不下去;没有社会主义宪政,中国梦就实现不了;没有社会主义宪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实现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毛主席在《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 》的《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提议要大力推进中国宪政化进程, 原文摘录于 下: (一九四○年二月二十日)   今天延安各界人民的代表人物在这里 开宪政促进会的成立大会,大家关心宪政,这是很有意义的 。我们的这个会为了什么呢?是为了发扬民意,战胜日本,建立新中国。 抗日,大家赞成,这件事已经做了,问题只在于坚持。但是,还有一件事,叫做民主,这件事现在还没有做。这两件事,是目前中国的头等大事。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一面少了两件,另一面却多了两件。多了两件什么东西呢?一件是帝国主义的压迫,一件是封建主义的压迫。由于多了这两件东西,所以中国就变成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现在我们全国人民所要的东西,主要的是独立和民主,因此,我们要破坏帝国主义,要破坏封建主义。要坚决地彻底地破坏这些东西,而决不能丝毫留情。有人说,只要建设,不要破坏。那末,请问:汪精卫要不要破坏?日本帝国主义要不要破坏?封建制度要不要破坏?不去破坏这些坏东西,你就休想建设。只有把这些东西破坏了,中国才有救,中国才能着手建设,否则不过是讲梦话而已。只有破坏旧的腐朽的东西,才能建设新的健全的东西。把独立和民主合起来,就是民主的抗日,或叫抗日的民主。没有民主,抗日是要失败的。没有民主,抗日就抗不下去。有了民主,则抗他十年八年,我们也一定会胜利。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 刚才吴老〔1〕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 。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 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   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中国的事情是一定要由中国的大多数人作主,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包办政治,是断乎不许可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 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 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 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 讲得最好的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那个宣言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同志们,我们研究宪政,各种书都要看,但尤其要看的,是这篇宣言,这篇宣言中的上述几句话,应该熟读而牢记之。 “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   我们今天开的这个会,叫做宪政促进会。为什么要“促进”呢?如果大家都在进,就用不着促了。我们辛辛苦苦地来开会,是为了什么呢?就是因为有些人,他们不进,躺着不动,不肯进步。他们不但不进,而且要向后倒退。你叫他进,他就死也不肯进,这些人叫做顽固分子。顽固到没有办法,所以我们就要开大会,“促”他一番。这个“促”字是哪里来的呢?是谁发明的呢?这不是我们发明的,是一个伟大人物发明的,就是那位讲“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的老先生发明的,是孙中山先生发明的。你们看,在他的那个遗嘱上面,不是写着“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吗?同志们,这个“嘱”不是普通的“嘱”,而是“至嘱”。“至嘱”者,非常之嘱也,岂容随随便便,置之不顾!说的是“最短期间”,一不是最长,二不是较长,三也不是普通的短,而是“最短”。要使国民会议在最短期间实现,就要“促”。孙先生死了十五年了,他主张的国民会议至今没有开。天天闹训政,把时间糊里糊涂地闹掉了,把一个最短期间,变成了最长期间,还口口声声假托孙先生。孙先生在天之灵,真不知怎样责备这些不肖子孙呢!现在的事情很明白,不促是一定不会进的,很多的人在倒退,很多的人还不觉悟,所以要“促”。   因为不进,就要促。因为讲得慢,就要促。于是乎我们就大开促进会。青年宪政促进会呀,妇女宪政促进会呀,工人宪政促进会呀,各学校各机关各部队的宪政促进会呀,蓬蓬勃勃,办得很好。今天我们再开一个总促进会,群起而促之,为的是要使宪政快些实行,为的是要快些实行孙先生的遗教。   有人说,他们在各地,你们在延安,你们要促,他们不听,有什么作用呢?有作用的。因为事情在发展,他们不得不听。我们多开会,多写文章,多做演说,多打电报,人家不听也不行。我以为我们延安的许多促进会,有两个意义。一是研究,二是推动。为什么要研究呢?他们不进,你就促他,他若问你:为什么促我呀?这样,我们就得答复问题。为了答复问题,就得好好研究一下宪政的道理。刚才吴老同志讲了许多,这些就是道理。各学校,各机关,各部队,各界人民,都要研究当前的宪政问题。   我们有了研究,就好推动大家。推动就是“促进”,向各方面都推他一下,各方面就会逐渐地动起来。然后汇合很多小流,成一条大河,把一切腐朽黑暗的东西都冲洗干净,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出来了。这种推动作用,将是很大的。延安的举动,不能不影响全国。   同志们,你们以为会一开,电报一打,顽固分子就不得了了吗?他们就向前进步了吗?他们就服从我们的命令了吗?不,他们不会那么容易听话的。有很多的顽固分子,他们是顽固专门学校毕业的。他们今天顽固,明天顽固,后天还是顽固。什么叫顽固?固者硬也,顽者,今天、明天、后天都不进步之谓也。这样的人,就叫做顽固分子。要使这样的顽固分子听我们的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是革命尚未成功,国内除我们边区等地而外,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中国现在的事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颁布一种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所以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这是一个大斗争,决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   现在有些历来反对宪政的人〔2〕,也在口谈宪政了。他们为什么谈宪政呢?因为被抗日的人民逼得没有办法,只好应付一下。而且他们还提高嗓子在叫:“我们是一贯主张宪政的呀!”吹吹打打,好不热闹。多年以前,我们就听到过宪政的名词,但是至今不见宪政的影子。他们是嘴里一套,手里又是一套,这个叫做宪政的两面派。这种两面派,就是所谓“一贯主张”的真面目。现在的顽固分子,就是这种两面派。他们的宪政,是骗人的东西。你们可以看得见,在不久的将来,也许会来一个宪法,再来一个大总统。但是民主自由呢?那就不知何年何月才给你。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3〕?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大总统,那就更多,第一个是孙中山,他是好的,但被袁世凯取消了。第二个是袁世凯,第三个是黎元洪〔4〕,第四个是冯国璋〔5〕,第五个是徐世昌〔6〕,可谓多矣,但是他们和专制皇帝有什么分别呢?他们的宪法也好,总统也好,都是假东西。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这样的情形,在中美洲、南美洲,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国家都挂起了共和国的招牌,实际上却是一点民主也没有。中国现在的顽固派,正是这样。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   同志们,真正的宪政决不是容易到手的,是要经过艰苦斗争才能取得的。因此,你们决不可相信,我们的会一开,电报一拍,文章一写,宪政就有了。你们也决不可相信,国民参政会〔7〕做了决议案,国民政府发了命令,十一月十二日召集了国民大会〔8〕,颁布了宪法,甚至选举了大总统,就是百事大吉,天下太平了。这是没有的事,不要把你们的脑筋闹昏了。这种情形,还要对老百姓讲清楚,不要把他们弄糊涂了。事情决不是这么容易的。   这样讲来,岂不是“呜呼哀哉”了吗?事情是这样的困难,宪政是没有希望的了。那也不然。宪政仍然是有希望的,而且大有希望,中国一定要变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为什么?宪政的困难,就是因为顽固分子作怪;但是顽固分子是不能永远地顽固下去的,所以我们还是大有希望。天下的顽固分子,他们虽然今天顽固,明天顽固,后天也顽固,但是不能永远地顽固下去,到了后来,他们就要变了。比方汪精卫〔9〕,他顽固了许多时候,就不能再在抗日地盘上逞顽固,只好跑到日本怀里去了。比方张国焘〔10〕,他也顽固了许多时候,我们就开了几次斗争会,七斗八斗,他也溜了。顽固分子,实际上是顽而不固,顽到后来,就要变,变为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也有变好了的,也是由于斗,七斗八斗,他认错了,就变好了。总之顽固派是要起变化的。顽固派,他们总有一套计划,其计划是如何损人利己以及如何装两面派之类。但是从来的顽固派,所得的结果,总是和他们的愿望相反。他们总是以损人开始,以害己告终。我们曾说张伯伦“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现在已经应验了。张伯伦过去一心一意想的是搬起希特勒这块石头,去打苏联人民的脚,但是,从去年九月德国和英法的战争爆发的一天起,张伯伦手上的石头却打到张伯伦自己的脚上了。一直到现在,这块石头,还是继续在打张伯伦哩。中国的故事也很多。袁世凯想打老百姓的脚,结果打了他自己,做了几个月的皇帝就死了〔11〕。段祺瑞、徐世昌、曹锟、吴佩孚等等,他们都想镇压人民,但是结果都被人民推翻。凡有损人利己之心的人,其结果都不妙。   现在的反共顽固派,如果他们不进步,我看也不能逃此公例。他们想借统一的美名,取消进步的陕甘宁边区,取消进步的八路军新四军,取消进步的共产党,取消进步的人民团体。这一大套计划,都是有的。但是我看将来的结果,决不是顽固取消进步,倒是进步要取消顽固。顽固分子要不被取消,除非他们自己进步才行。所以我们常劝那些顽固分子,不要进攻八路军,不要反共反边区。如果他们一定要的话,那他们就应该做好一个决议案,在这个决议案的第一条上写道:“为了决心消灭我们顽固分子自己和使共产党获得广大发展的机会起见,我们有反共反边区的任务。”顽固分子的“剿共”经验是相当丰富的,如果他们现在又想“剿共”,那也有他们的自由。因为他们吃了自己的饭,又睡足了觉,他们要“剿”,那也只好随他们的便。不过,他们就得准备实行这样的决议,这是不可移易的。过去的十年“剿共”,都是照此决议行事的。今后如再要“剿”,又得重复这个决议。因此,我劝他们还是不“剿”为妙。因为全国人民所要的是抗日,是团结,是进步,不是“剿共”。因此,凡“剿共”的,就一定失败。   总之,凡属倒退行为,结果都和主持者的原来的愿望相反。古今中外,没有例外。   现在的宪政,也是这样。要是顽固派仍然反对宪政,那结果一定和他们的愿望相反。这个宪政运动的方向,决不会依照顽固派所规定的路线走去,一定和他们的愿望背道而驰,它必然是依照人民所规定的路线走去的。这是一定的,因为全国人民要这样做,中国的历史发展要这样做,整个世界的趋势要我们这样做,谁能违拗这个方向呢?历史的巨轮是拖不回来的。但是,这件事要办好,却需要时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成就;需要努力,不是随随便便所能办到;需要动员人民大众,不是一手一足的力量所能收效。我们今天开这个会,很好,会后还要写文章,发通电,并且要在五台山、太行山、华北、华中、全国各地,到处去开这样的会。这样地做下去,做他几年,也就差不多了。我们一定要把事情办好,一定要争取民主和自由,一定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如果不是这样做,照顽固派的做法,那就会亡国。为了避免亡国,就一定要这样做。为了这个目的,就要大家努力。只要努力,我们的事业是大有希望的。还要懂得,顽固派到底是少数,大多数人都不是顽固派,他们是可以进步的。以多数对少数,再加上努力,这种希望就更大了。所以我说,事情虽然困难,却是大有希望。   注释   〔1〕吴老,指吴玉章(一八七八――一九六六),四川荣县人。当时任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理事长。   〔2〕指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   〔3〕一九二三年十月,北洋军阀曹锟用五千银元一票的价格贿买国会议员而被选为“大总统”,接着又颁布了由这些议员所制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当时被人们叫做“曹锟宪法”或者“贿选宪法”。   〔4〕黎元洪(一八六四――一九二八),湖北黄陂人。原来担任清朝新军第二十一混成协协统(相当于后来的旅长)。一九一一年武昌起义时,被迫站在革命方面,担任湖北军政府都督。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曾任副总统和总统。   〔5〕冯国璋(一八五九―一九一九),直隶(今河北省)河间人。他是袁世凯的部下,袁世凯死后,成为北洋军阀直系的首领。一九一七年黎元洪下台以后,他当了北洋军阀政府的代理总统。   〔6〕徐世昌(一八五五――一九三九),原籍天津,生于河南省汲县,清朝末年和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官僚。一九一八年由段祺瑞的御用国会选为总统。   〔7〕国民参政会是一九三八年国民党政府成立的一个仅属咨询性质的机关,对国民党政府的政策措施没有任何约束权力。参政员都是由国民党政府指定的,虽也包含了各抗日党派的一些代表,但是国民党员占大多数,而且国民党政府不承认各抗日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也不让它们的代表以党派代表的身分参加国民参政会。中国共产党参政员在一九四一年皖南事变以后,曾经几次拒绝出席参政会,表示对国民党政府的反动措施的抗议。   〔8〕一九三九年九月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党派民主人士的提议,通过了要求国民党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实行宪政的决议。同年十一月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宣布于一九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集国民大会。国民党曾经借此大作欺骗宣传。后来,这些决议都没有实行。   〔9〕汪精卫(一八八三――一九四四),原籍浙江山阴(今绍兴),生于广东番禺。早年参加中国同盟会。一九二五年在广州任国民政府主席。一九二七年七月十五日在武汉反动反革命政变。一九三七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任中国国民党副总裁。一九三八年底公开投降日本帝国主义,后任日本帝国主义扶植的南京傀儡政府主席。   〔10〕张国焘(一八九七――一九七九),江西萍乡人。一九二一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曾被选为中共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一九三一年任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书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等职。一九三五年六月红军第一、第四方面军在四川懋功(今小金)地区会师后任红军总政治委员。他反对中央关于红军北上的决定,进行分裂党和红军的活动,另立中央。一九三六年六月被迫取消第二中央,随后与红军第二、第四方面军一起北上,十二月到达陕北。一九三七年九月起,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代主席。一九三八年四月,他乘祭黄帝陵之机逃离陕甘宁边区,经西安到武汉,投入国民党特务集团,成为中国革命的叛徒,随即被开除出党。一九七九年死于加拿大。   〔11〕袁世凯于一九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称自己为皇帝,一九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被迫取消皇帝称号,同年六月六日死于北京。袁世凯(一八五九――一九一六),河南项城人,北洋军阀的头子。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以后,他依靠反革命的武力和帝国主义的支持,又利用当时领导革命的资产阶级的妥协性,篡夺了总统的职位,组织了代表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的第一个北洋军阀政府。一九一五年他要做皇帝,因为想取得日本帝国主义的支持,就承认了日本的旨在独占全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同年十二月,在云南发生了反对袁世凯称帝的起义,随即在许多省得到响应。一九一六年三月,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同年六月死于北京。   (这是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这时,中国共产党内有一些同志为蒋介石的所谓实行宪政的欺骗宣传所迷惑,以为国民党或者真会实行宪政。毛泽东在这个演说里揭露了蒋介石这种欺骗,将促进宪政变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求民主自由的一个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 务 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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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少点政策多点法治,完成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
热度 1 TUGJAYZHAB 2013-2-10 07:25
。。。 (20141207 注,中央决定“依法治国”。开“依法治国”类别)
个人分类: 依法治国|1703 次阅读|14 个评论
软件硬件化和硬件软件化
热度 10 lvnaiji 2012-5-24 08:35
吕乃基 软件硬件化和硬件软件化,是 IT 行业发展的路径之一。 软件硬件化,即将一些软件实现的功能集成到硬件电路中去。众所周知,直接实现的硬件电路的运行速率要大于软件控制的运行速率,因而,软件硬件化能够大大提升系统的运行速率,这样可以为绞尽脑汁设计高效算法的人提供另外一种提升系统效率的途径。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实现两个符号的异或运算,可以通过软件比较两个符号的值,再经过 if 控制语句输出运算结果,也可以直接利用硬件电路实现逻辑异或,而且后者的效率要高于前者,这就是软件硬件化的一个很简单的实例。 硬件软件化,就是指将硬件的功能由软件去实现,屏蔽掉一些复杂的硬件设计过程。在计算机演进的过程中,硬件软件化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硬件的设计是复杂的,而要想提高硬件的性能,如果仅在硬件层次考虑,要求很严格,实现也较为困难。相反,如果在硬件层之上,就会容易许多。大多数情况下,硬件是由软件来控制的,因此,对一些设计较为简单的硬件电路,可以通过效率较高的软件对其进行控制,也能实现较为复杂的功能,这在系统设计上是具有很高的效率的事 . 在 OSI 七层模型中,物理层实现具体的比特传输,需要定义硬件设备标准,一些硬件功能也基本在这里实现。上面的六层则是如何控制比特传输,以实现传输的高效性和可靠性,目前来看,控制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软件来实现的。事实上,在数据链路层和网络层较强地体现了软硬件之间的融合。数据链路层工作设备是交换机,网络层的主要设备是路由器,在这两台硬件设备上,都需要加载软件(比如成帧、路由算法等),以实现对传输的控制。如果只使用硬件电路,需要设计得很复杂,而且不一定能很好地实现控制功能,同时会带来巨大的功耗;如果只是用软件,程序也会变得很复杂,而且某些接口的功能可能无法实现,运行的效率也会比较低,这对某些具有实时要求的应用是很致命的。这个实例是对软硬件相互配合、协同工作的较好印证。 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可以算是主体,其通过一定的算法控制硬件、支配硬件,使得硬件能够较好的工作,以实现一定的功能,比如在计算机网络七层模型中实现数据传输的功能。为了实现这些功能,需要主客体之间相互配合、协同工作,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由某年某次课若干学生的作业汇编) 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IT 中的软件硬件化和硬件软件化。博主于 IT 是标准的菜鸟,日后或许会就此说上几句,此刻是想将软件、硬件及二者的关系比附社会。 在社会中,相对刚性,也就是普遍适用和前后一致的法律条文和体系,在形式上属于非嵌入编码知识(请见 非嵌入编码知识的特征 , 什么是非嵌入编码知识 ),是社会管理中的硬件;柔性,如传统的伦理道德,现代的思想工作,在相当程度上因人因事而异,属于意会知识和嵌入的编码知识。硬件作为社会的底线,必不可少。没有底线的民族将万劫不复。但硬件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在多变和细节处,需要软件的协调配合。刚柔相济,是社会管理的要义。 原有的法律条文若是不适应社会发展,如收容法、金融法,有必要突破,也就是硬件软件化,重新修订。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若是频繁发生,以伦理道德和思想工作难求一律和难以服众,如 PM2.5 ,有必要形成相对固化的法律条文,这就是软件硬件化。 当下中国的情况是,硬件不足,软件有余。即使已经存在的硬件,也是习惯于打开来软件化。君不见高院提倡“庭外解决”,以及比比皆是的“下不为例”和“个案处理”。违规违法之事比比皆是,或是轻描淡写,或皆“临时工”的“临时”所为。 这样的情况,放在 IT 中,结果是: 如果只是用软件,程序会变得很复杂,而且某些接口的功能可能无法实现,运行的效率也会比较低,这对某些具有实时要求的应用是很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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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RE:一位捡破烂的底层妇女会改变 中国 吗?
dongzg101 2011-10-24 03:45
RE:一位捡破烂的底层妇女会改变中国吗? 作者: huangning(游客) 时间: 2011/10/18 23:36:21 撞伤人按法律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好事有好报,国家会发奖金,会表彰的,中国会支持好人好事的,如果坚持下去,就会形成人人会做好事的风气,要形成做好事不会被打击,不会出现做好事压力太大。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如果法官这样来质问一个好人,就会形成,好人不会去扶,坏人一定不去扶,结果是没有人去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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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胆寒?岂止。
热度 6 XiaoCG 2011-4-4 11:19
【我还是先什么都不说吧---不想让你们更加目瞪口呆,心寒齿冷。肖传国】 为之胆寒——“肖传国医生雇凶袭击方舟子案”印象 已有 220 次阅读 2010-9-29 23:09 为之胆寒——“肖传国医生雇凶袭击方舟子案”印象 侯振宇 2010-9-29 houzhenyu2007@yahoo.com.cn “肖传国医生雇凶袭击方舟子案”使我为之胆寒! 光明网在对此事件进行专题报道,欢迎广大网友参与讨论! http://topics.gmw.cn/node_9803.htm 仅仅是 9 月 21 日肖传国医生在机场被拘捕一事就足以使我为之胆寒! 9 月 21 日 ——中秋节前一日,肖传国医生在南美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完成十场高难度外科手术后,跨越大半个地球回国以便与家人共度中秋,但旅程被中断——在机场被拘捕!而且这个过程被高调宣扬,我极度震惊! 按照相关报道警方与方舟子指控肖传国医生是袭击方舟子案的幕后主使,但这些都是口头证据,而且肖传国医生自投罗网式的回国已经应该消除了警方无法抓到袭击方舟子案的幕后主使的担忧,警方根本没有必要在机场将之拘捕!警方最合理也是最人性化的处理应该是等待肖传国医生回家度过中秋节后再传唤他核对事实,如果肖传国医生提出强力反证时警方可以全身而退,如果肖传国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则可以进行拘捕。或许有人担心肖传国医生会在这个时段里毁灭证据,实际上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事实上到目前为止,警方展示的证据中并没有属于肖传国医生家庭的物品。如果肖传国医生是袭击方舟子案的幕后主使,那么 9 月 7 日 龙光兴 9 月 8 日许立春、 、 9 月 9 日 戴建湘 的被拘捕应该已经给了肖传国医生足够的信息和足够的反应时间! 9 月 28 日警方才通报康拥军的最后被抓获,是否意味着警方在 9 月 21 日并没有掌握全部情况? 警方高调拘捕肖传国医生是因为正义感过强? 我很怀疑这一点。如果警方是如此正义,北京怎么会出现最大的保安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五十六所黑监狱关押上访人士的骇人听闻事件? 我猜想或许是酷吏在享受毁灭的乐趣吧。 虽然中国经常有许多无良教授发表损害公共利益的言论而被大众称为叫兽,但如此羞辱一个刚刚完成十台外科手术的医学教授实在太过分了! 有朋友在我的博客评论:【教授 被像小瘪三一样抓起来了,还在镜头面前曝光羞辱一番! 各位,在这里当教授就是这么的不受尊重,爱因斯坦在德国也没遭受过这个待遇。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高管犯事还得先双规住宾馆然后在公众视线外抓起来。呜呼,教授不值钱啊! 现在居然中科院、科技部等没人出来谴责这种不尊重行为,这个国度大喊尊重人才,人才犯事时就这么的羞辱啊,况且还没定罪是个嫌疑犯。 评论 http://blog.gmw.cn/u/22691/archives/2010/278486.html#183162 】 如果警方办案都是像拘捕肖传国医生这样的执行热情,中国怎么会让成千上万的贪官污吏携带以千亿、万亿为单位计数的中国人民血汗成功外逃! 贪官污吏携带巨亿财富平安地从中国机场离境,肖传国医生在南美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完成十场高难度外科手术后跨越大半个地球归国入境于机场被拘捕! 我为之胆寒!我为之胆寒!我为之胆寒! 我为之胆寒!我为之胆寒! 我为之胆寒! 我为之胆寒的还有媒体介绍的其它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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